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4/02/26 13:09:51瀏覽3189|回應3|推薦3 | |
違心與違憲 --從保險財務觀點談十五分之一反省
無分古今中外,官大屁響惡習向為官民同好,即便大法官也不過人間凡夫,難逃屁響連天書呆子昏沉思維!釋字第 717 號【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案】解釋文(詳:註一),邏輯粗糙漏洞百出,就是讓大法官遺笑大方拙劣之作!一般媒體只根據司法院新聞稿,概略陳述新聞結論,並未深究實際內容(即便新聞稿中包含解釋文):『...上開規定生效前退休或在職之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對於原定之優惠存款利息,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惟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其中上開規定就是扁政府時期,銓敘部95年所訂出無法律授權依據,黑色行政命令「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95年版」(每月退休所得內含慰問金,明明白白寫在要點中,詳:註二)!
解釋文所謂「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根本是拿公益當晃子【拿不出任何數據也沒有合理說明,僅在理由書中用一半以上篇幅分別陳述公、教優惠存款要點95年版內容】,其中『嗣因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公務人員退撫新制,退休金基數之計算內涵提高為本(年功)俸加一倍,造成部分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選擇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之每月所得,高於同等級在職人員之現職每月所得,顯不合理...』〔筆者加註:舊版退休條例本就規定以所有現金給與採計、新版以本新2倍乘最高35基數也約略等於全薪90%,所有勞工退休所得也是以全薪採計,何來所謂計算內涵提高(詳:註五)?〕,不但刻意隱藏民國100年前退休者每月退休所得內含慰問金事實(顯然資料來自銓敘部提供,詳:註二),又採取不對等比較方式:把軍公教犧牲在職薪資所換取投資所得【公(軍)保養老給付,詳:註三】加計月退休金與只採用每月單一薪資進行不公平比較,這種比較方式才真正是「顯不合理」;更倒果為因完全忘了:正是退撫新制軍公教按月自提35%,才導致加計此部份平日投資所得美化了退休所得,膨脹後數字遭到有心人惡意攻擊,就如筆者在他們這樣膨脹公教所得文中所說一樣,『請看倌們別忘記了:新制退撫制度自85退撫新制起,公教人員就按月扣繳【薪資俸額35%乘法定費率】退輔基金 ,也就是新制月退休金中有35%來自公教人員數十年來按月投資所得(跟定期定額投資基金很類似吧);如果有人平常省吃儉用,數十年來每月提撥一筆金額進行投資理財,因此退休時按月有一筆所得收入,請問這筆錢還得拿出來讓人說三道四嗎?...』,而純舊制年資所得之所以不如兼具新舊制者(需新制年資達一定比率以上),最根本原因還是因為政府非法只以本薪支付法定應全薪計算之舊制月退休金(詳:註四),大法官此等不入流邏輯與蓄意散播錯誤資訊及仇恨心媒體根本沒有兩樣(詳:沈富雄與媒體還活在七年前)!
大法官完全無視政府與軍公教間屬於勞資關係(並非一般人民與公權力機構間不涉及利害關係),只站在資方立場→釋憲文理由書中片面引述《銓敘部一00年一月七日部退二字第一00三三0三一七一號函所附說明書及教育部九十九年九月一日台人(三)字第0九九0一三六五三五號函》:『...退撫新制之實施,產生部分公教人員加計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退休所得偏高之不合理現象。系爭規定係為處理此種不合理情形,避免優惠存款利息差額造成國家財政嚴重負擔,進而產生排擠其他給付行政措施預算(如各項社會福利支出),以及造成代際間權益關係失衡等問題』,筆者上段文字已經明白揭露了:官方以不對等比較方式栽贓軍公教「退休所得偏高」手法(軍公教犧牲在職可支配薪資額度換取投資所得以提高退休後有較高可支配財源,卻被銓敘部與大法官污名化)!所謂優惠存款利息差額造成國家財政嚴重負擔,早在退撫新制實施同時已經解除【軍公教自付35%退撫基金,政府因此省下大筆經費】,除了支付百分之十五補償金(政府以財政困難為理由違法短付舊制退休金,詳:註四),轉個身又把多餘款項用來開辦老農津貼,之後一路加碼才是造成國家財政嚴重負擔真正原因【為了84年底立委選舉,民進黨年初提案發放老農津貼,行政院以財政困難反對,卻因國民黨「老農派」立委另案力推,於84.5.19通過「老農津貼暫行條例」一路暫行至今,最初設有排富條款,國庫每年增加約百餘億元負擔;1998年底...將老年漁民納入發放對象,更刪排富條款、取消請領津貼資格,國庫每年再添數十億元負擔。2004年總統大選...陳水扁開出老農津貼加碼至四千元支票...為此政府每年再增八十九億元支出。...二○○五年三合一選後,又再加碼至五千元,國庫每年再增八十餘億元支出。...詳:老農津貼成長史】!為了應付免學費、老農津貼與募兵制等每年數字總額近乎1900億元錢坑政策,使出相同手法粗暴掠奪退休人員內含在月退休所得之慰問金,以財政理由扣軍公教大帽子強勢推出所謂改革大戲!大法官淪為官方立場應聲蟲,就是看不見免學費、老農津貼與募兵制等非必要買票性質財政浪費,釋憲文理由書中「且系爭規定亦有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之重要目的。故系爭要點之訂定確有公益之考量。」,可真是睜眼說瞎話(可參考:老農津貼與財政正義),只有官腔官調,不食人間煙火又丟人現眼!
大法官無視釋憲文中退休公、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95年版」違反行政程序法,根本是黑色行政命令,本就不具法定效力(90.01.01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特別為沒有法源依據黑色行政命令與法規訂下兩年落日條款,詳:註六)!擺明迴避關鍵問題→88.1.29大法官釋字第474號解釋文就有如下解釋:『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應依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均有明定。...詳:註六』,釋憲文理由中所指:『...又系爭規定並未驟然取消優惠存款,而係考量優惠存款之制度,其性質本為對公務人員於退休金額度偏低時之政策性補貼...』,根本是指鹿為馬,更嚴重忽視本案屬於公(軍)保附屬履約條件,政府與軍公教退休人員間存在保險商人與被保險人間保單履約義務!早在86.7.25釋字第 434 號解釋文理由書中就明指:公務人員保險係國家為照顧公務人員生老病死及安養,運用保險原理而設之社會福利制度...上述保險給付中,關於養老、死亡兩項保險部分,類似終身保障型之定額給付保險【筆者加註:到期領回一次保險金外加每年領取生存年金(十八趴優存利息部份),可參考:活到老領到老保險商品】。因此所謂「政策性補貼」並不成立!
稍有保險常識就可知道:保險契約成立當下,政府就無權片面更動保險契約內容,若基於公(軍)保本身財務理由也只能停賣舊保單,改推新版公(軍)保單(原保戶契約與權益不變),政府卻利用己身特殊身份,球員兼裁判在85年假借退輔制度改革,片面中斷公(軍)保十八趴優惠存款年資採計,第一次侵害公(軍)保舊制原保戶權益,扁政府又在95年非法自創所得比率術語第二次侵害公(軍)保舊制原保戶權益,馬政府去年再度利用數字錯覺又要第三次侵害公(軍)保舊制原保戶權益(詳:軍公教18趴優利將調降以84年為界),相關保險概念與來龍去脈筆者在安息吧!綠色詐騙集團、不懂十八卻喊殺已經有過詳細陳述(詳:註七)。
解釋文所謂「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部份,更是使用了近乎詭辯手法→『惟系爭規定(筆者加註:即優惠存款要點95年版)僅係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退休公教人員、在職公教人員之間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並非溯及適用於系爭規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況且退休公教人員依據系爭要點辦理優惠存款,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對於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之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系爭規定。...詳:註一第二段』,只要稍加了解優惠存款辦理流程,就可以知道:退休所得在退休手續完成當下即已完成法定程序(含月退金、十二分之一年終慰問金、公保十八趴優惠存款每月利息),台銀必須根據各級政府所發給退休人員正式公文書,依所登載可辦理優惠存款金額辦理開戶與存款手續,所謂「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只是兩年一次辦理續存藉以檢核當事人是否健在行政手續,無關優惠存款金額與利率更動【原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民國 88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第 3 條明定:退休金之儲存(筆者加註:含公保養老給付核定可優存金額),除期滿得續存外,其期限定為一年及二年兩種,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受理存款機關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率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何來所謂「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政府並未定期更動公文書內容)!!
大法官是流動概念,隨個中成員變更而有不同視野,若請86.7.25作出釋字第 434 號解釋文大法官來評論新出爐釋字第 717 號解釋文,不知道評價會是如何?本次釋憲案中15位大法官就有九位大法官提出八份協同意見書,另有黃璽君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主要是對優惠存款要點95年版『適用於已退休者部分,尚難贊同』,並如筆者上段見解有相同看法(詳:註八)!黃璽君大法官是筆者副標題所指「十五分之一反省」,在釋字第 717 號釋憲理由書中提到:『惟系爭規定一、二(下併稱系爭規定)僅適用於核定年資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之已退休支領月退休金及未退休擬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下併稱公教人員),並未影響支領一次退休金、僅具有新制年資或舊制年資之退休及在職公教人員。』,卻忘了用心思考:只有舊制年資退休公教人員不受扁政府非法黑色行政命令優惠存款要點95年版所得比率限制,只有新制年資在職公教人員未來退休也不受所得比率限制,這意味著只有舊制年資者無罪(85退撫新制法律條文明定不溯及既往: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所支領月退休金及遺族一次撫慰金,均照本條例施行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只有新制年資者也無罪,為什麼介於兩者之間,擁有舊制與新制年資者被判有罪(在始作俑者淺水扁蓄意操弄下),必須接受所得比率限制,還被非法剝削法定所得,為什麼兼具新舊制年資者,只因位處新舊交替時期,就得被無端打壓?大法官們思維邏輯,果真低落到如此程度嗎(筆者95年在安息吧!綠色詐騙集團文中已經提及)!!
孔丘有「可與言而不與之言,失人;不可與言而與言,失言。」看法,更直說「中人以下,不可以語上也」(或許本篇文字對許多人來說也是如此)!就不知自甘淪為當權者工具,只有資方立場不管勞方權益,作出不違憲結論違心大法官們,看不看得懂筆者本篇文字?!不學無術氛圍自媒體、校園學者一路蔓延到大法官,恐龍法官只影響個案,違心大法官們卻影響深遠,有如漫天霧霾遮蔽歹玩!民國淪落至此,就讓軍公教怒火,燒盡政壇掃藍蕩綠,用手中選票為自己爭回公道吧!
---------------------------------------
註一:...上開規定生效前退休或在職之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對於原定之優惠存款利息,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惟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惟系爭規定一、二(下併稱系爭規定)僅適用於核定年資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之已退休支領月退休金及未退休擬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下併稱公教人員),並未影響支領一次退休金、僅具有新制年資或舊制年資之退休及在職公教人員。按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本院釋字第六二0號解釋參照)。 ...惟系爭規定僅係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退休公教人員、在職公教人員之間仍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並非溯及適用於系爭規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況且退休公教人員依據系爭要點辦理優惠存款,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對於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之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系爭規定。核諸上開說明,系爭規定之適用,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公教人員退休制度,目的在保障退休公教人員之生活條件與尊嚴,俾使其於在職時得以無後顧之憂,而戮力從公。相關機關檢討退休人員優惠存款之規定時,除應符合本解釋意旨外,亦應避免使其退休所得降低至影響生活尊嚴之程度。在衡量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性時,對較低階或情況特殊之退休公教人員,應通過更細緻之計算方式,以減緩其退休後生活與財務規劃所受之衝擊。...詳:釋字第 717 號 【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案】!
註二:聯合報在1.8社論勿讓老農津貼淪為「老農版十八趴」提到:『去年,各界為了退休軍公教年終慰問金議題有過一番激盪,最後達成改革共識,改為只發給真正弱勢的退休軍公教,因此一年省下近兩百億。如今,面對每年要被「假農民」吃掉二、三百億的老農津貼,人們難道可以裝作視而不見?尤其,政客打著「體恤老農一生艱辛」的口號,其實只是把老農當成「選票提款機」,卻無視國庫被無度地挖取,這算什麼理性問政?』,明顯誤導退休軍公教「年終慰問金」屬性,民國一百年以前退休人員,慰問金內含在月退休金總額計算公式裡:淺水扁95年自創所得比率,銓敘部95訂出「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95年版」..99年底前退休人員早已被非法強迫先行實施所得比率制!慰問金也明列在增訂三之一條文之「每月退休所得」定義中『(一)每月退休所得,指下列各目合計之金額:1..月退休金。2、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3..年終慰問金十二分之一之金額。...』!更詳細說明,可參見:公布真相,解決亂象!
註三:現在有很多保險公司特別針對公教人員推出養老保險保單〔口號是:活的越久、領得越多〕,主打的就是:過一個快意悠閒的老年生活。買養老保險保單的人平時省吃儉用,犧牲眼前的生活品質與物質享受,用自己的血汗錢換來退休時額外一筆收入,以便未來能享有更高的生活水平!這種犧牲眼前換取未來的血汗錢怎能夠被惡意加計於所謂「所得替代率」的計算範圍呢?...詳:安息吧!綠色詐騙集團。
註四:筆者2012.10.12在「政府承受就是孩子受罪」就提過:『政府在計算軍公教人員退休金總額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不當短少舊制軍公教人員退休金總額〔公然違反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規定:退休金基數應以薪資總額(本薪+專業加給+...)計算,而只以本薪計算 !詳:安息吧!綠色詐騙集團〕,領月退金者將舊制比率乘上專業加給就是政府每月短付金額,以筆者同學計算,每月短少14620元(十八趴每月利息卻只剩五千餘元),難怪政府可以拿來亂發一堆天上掉下來的年金!勞工退休金計算目前也是按經常性薪資計算(詳:勞工經常性報酬列入退休金計算、退休金提繳應以經常性薪資計算、退休金申請「經常性」關鍵 津貼、獎金皆可算)...上述退休金短付問題,三位退休人士因為注意到一則新聞:七十七年一位公務員因退休金遭政府違法剋扣,進行訴訟結果行政院敗訴,在83年2月展開公開抗爭行動(當時連戰任行政院長),最後以一次性補償每人月支薪額乘上百分之十五加乘補償基數方式草草結案(意即領取一次退休金者損失月支薪額乘上85%加乘補償基數....,公教退撫新制或許因此加速制定而成,詳: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但問題是這三位退休人士憑什麼可以代表所有擁有舊制年資軍公教人員?法定退休金計算方式,又豈能違背程序正義便宜行事使用非法方式解決!而且當時連勞工退休金必需加計所有現金給予都已經通過,政府卻可以拿財政困難當藉口公開耍賴(財政困難就該取消政府非必要開支,比如那些天上掉下來不當老農津貼....)...』!
註五:無論新、舊版公、教退休條例早就對領取月退金者訂下上限90%(少數特例為95%),舊版退休條例為全薪90%、新版以本新2倍乘最高35基數也約略等於全薪90%,所有勞工退休所得也是以全薪採計,何來所謂計算內涵提高?詳:安息吧!綠色詐騙集團,可參考:註四。
註六:90.01.01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特別為沒有法源依據黑色行政命令與法規訂下兩年落日條款(第174-1條)!這意味著92.01.01起,只要是沒有法源依據黑色行政命令與法規是立即失效(即使是其後才產生的新一代黑色行政命令也一樣)!!這只是法律層次就可以判別,連釋憲都不必;早在行政程序法立法前,88.1.29大法官釋字第474 號解釋文就有如下解釋:『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應依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均有明定。若以法律授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須法有明示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並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主管機關根據授權訂定施行細則,自應遵守上述原則,不得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詳:慰問金黑色改革篇。
註七:綠營利用數字錯覺,拿(公保)十八趴優惠存款當箭靶,成功讓很多人明明不懂十八趴來龍去胍,只憑數字直覺聽到十八趴就開罵、講到十八趴就喊殺!根本不知道優惠存款有兩大項目: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一次退休金可辦理優惠存款屬於退休待遇勞動契約之一,也是拉近與月退休金所得差距必要手段(每月所得不到領月退者一半,但新制年資部份一次退休金可另行理財規劃)!而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可辦理優惠存款(十八趴優存利息類似坊間養老年金保險到期後每年領取之生存金紅利,**別忘了公保自付35%是有雇主勞工朋友自付20%保費1.75倍,實際上連勞保舊制都不如**),屬於強制性團體保險(公保)履約條件之一(在保單成立當下,就不得片面更改履約內容),本來並無存款金額限制,基於履約信任關係,因此並無任何條文說明,後因政府片面違約中斷年資採計,才納入年資規定(詳: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89年版)。
那些痛罵公保18%優惠存款批判者,完全忘了保險保單商業法則,凡是保單都會有所謂預定殖利率,比如在市場定存利率還在5%時,保險市場仍有8%高利保單存在;當市場定存利率下滑,保險公司會停賣舊保單(原保戶權益維持不變),推出較低預定利率新保單(新保戶可能繳得一樣或更多,但未來收益必定比舊保戶還少,這就是媒體惡意炒作用語:勞保未來繳多領少,現實商業保險市場裡讓保險能夠永續生存原則罷了!在85年中斷公保優惠存款年資計算時,是惡劣保險商人(政府)第一次非法侵害舊保戶權益,當時定存利率約在13%,公保預定殖利率才會定成13+5成為目前人人砍殺的18%(詳:原辦法),現今卻是舉國上下同聲捍衛惡劣保險商人(政府),所謂正義真相就是如此!若是民間保險公司對保險約定條件可以片面毀約,說改就改,如此胡作非為嗎【惡劣保險商人(政府)之後還有淺水扁第二次非法侵害舊保戶權益→大幅刪減基層三分之二存款額度】?對公教人員而言,中華民國政府就是全世界最大保險詐騙集團(政府可以賠付883.6億保障國華人壽少數保戶權益,卻無情砍殺公教人員公保舊制權益)!可參考:新孤兒保單、妳的高利保單「能」兌現嗎?...完整內容詳:不懂十八卻喊殺。
註八:...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係因公務人員之退休而得領取者,屬廣義退休給與之一。雖該退休給與係以向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契約,以一年或二年為期,期滿續存方式為之,然其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於退休時即已確定,銓敘部於核定退休處分中亦就可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併行核定,退休者即依該核定向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契約,期滿續存時無須再經銓敘部核定。是有關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規定,其規範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於退休時已終結,系爭要點一第三點之一第七項規定,該點實施前已退休之公務人員,於該點規定實施後優惠存款期滿續存時,按該點規定計算退休所得與現職待遇,並依第八項規定,調整可辦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係溯及適用規定。系爭要點二第三點之一第七項規定,亦同。...詳:黃璽君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
|
|
(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