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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30 17:49:49瀏覽3681|回應4|推薦29 | |
前陣子,在噗浪網站上看到一個人用社會學理論的角度簡述兩性的社會邏輯,後來又看到某節目報導最近幾個因廣告而紅的女明星,今天又看到翁茲蔓(我同系不同組的學妹)去TVBS當娛樂新聞主播的消息,於是也來試著思考一下。 儘管社會學的概念、原理非常簡單,算是對門外漢相當友善的(因此也較不受高中 首先,就功能論來講,廣告女明星、商品業者、新聞媒體、閱聽觀眾、消費者之間的社會結構關係,還有這些社會位置個別的行動或他們組成的體系,對這個社會的影響、貢獻或功能如何,前者的例子可能是女明星的表演、商品業者的廣告製作、新聞媒體的擴大報導、閱聽觀眾的言語反應或消費者的購買行動,後者便是這些位置或單位組成的「廣告演藝圈」,對社會的功能或影響。 其次,就衝突論來講,有時候廣告女明星、商品業者、新聞媒體、閱聽觀眾、消費者之間也可能會產生一些社會衝突,最有名的例子,便是瑤瑤和舒舒之廣告代言,跟部分閱聽觀眾社會規範(道德為主)認知的衝突,以及這些廣告之商品業者跟消費者購買態度的衝突,又或者,瑤瑤跟另一位廣告女明星楊承琳、廣告人范可欽在媒體溝通上的衝突等,也都算是衝突論方面的例子。 再者,以互動論來說,廣告女明星的社會邏輯大概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廣告女明星彼此之間,或者廣告女明星與業者、媒體、觀眾或消費者間,直接或間接進行符號互動、訊息溝通的機制、準則;另一種是廣告女明星與業者、媒體、觀眾、消費者之間的利益交換,如女明星與業者交換酬勞與廣告吸引力、與媒體交換知名度與收視率,或者女明星與觀眾交換知名度與「視線的外部經濟」等。 就此,代言「殺on line」的瑤瑤、「預言on line」的舒舒、「天尊on line」的Dora、「王者世界」的楊承琳、「風色幻想」的李毓芬,或者拍統一麵廣告的翁茲蔓,都可能適用前面所論述的可能狀況,不過,這些狀況或意義的存在,都得以「廣告女明星比代言之商品受注意」為條件,但以台灣來講,這種條件大概沒有不成立的時候,所以搞不好,本文所講的,在台灣都是確實存在的社會現實。 而在台灣同樣備受矚目的節目名嘴、主播、政治人物、經濟學家、法律人、兩性作家等,也當然都可以用同樣的模式去看背後的社會邏輯。 我的噗浪帳號「天蠍浪子的咖啡杯-噗浪分站」,按此加入我吧! 《圖解刑法:國家考試的第一本書》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43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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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