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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倒廢棄物,交保就沒事?
2024/08/06 12:39:51瀏覽231|回應0|推薦14

【承租農地棄置營建廢棄物 橋檢聲押主嫌法院裁定3萬元交保】報導首段寫道:「夏姓男子在高雄市大樹區東照山承租農地,再提供他人違法傾倒營建廢棄物,棄置總面積約為 5600 平方公尺,自今年1月底至今,不法獲利至少300萬元,橋頭地檢署昨6/27)日指揮警方發動搜索,同時拘提夏男等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夏男涉犯《廢棄物清理法》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羈押,但法院裁定3萬元交保。」

對此事件目前的發展,有網友以為交保較代表無罪釋放、沒事了,不過就我所知,一來交保並非代表整個偵查程序就此終結,司法機關的起訴、緩起訴、不起訴或者判刑、緩刑、無罪等,嫌犯的命運才算真正有個答案,而且,這也未必代表嫌犯就此海闊天空、全身而退。

查《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一名嫌犯,也就是違法行為人,倘其行為另有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有關單位仍可依照相關法令處行政罰。

再查《農業發展條施行細則》第2條之11項規定略以:「…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

是以,農地傾倒廢棄物,就是違反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在《非都市兔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中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或者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在《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訂定之六都或臺灣省都市計畫法施行相關自治法規中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高雄市大樹區東照山一帶的農地,大都是「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本案夏姓男子以個人名義承租這類土地,卻不做農業使用而提供他人傾倒營建廢棄物,縱然最後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抑或法官判決緩刑、無罪,高雄市政府農業局農務管理科仍可於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移請該府地政局地用科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以及《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裁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未恢復可連續處罰。

另外,高雄市大樹區東照山一帶的農地也都在適用《水土保持法》的山坡地之範圍,故倘本案夏姓男子等人有為了傾倒廢棄物而擅自整地的行為,經查證屬實則另可由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水土保持科,依照《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以夏姓男子等人違反該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裁罰630萬元不等的罰鍰、命令限期改正,若未改正則可連續處罰。

簡言之,本案夏姓男子等人的行為,其實涉及了《廢棄物清理法》、《區域計畫法》和《水土保持法》,縱然《廢棄物清理法》目前法官裁定3萬元交保,甚至之後判決無罪、緩刑等,高雄市政府內的地政單位、水土保持單位,仍可分別依《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對他們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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