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4/08/07 17:22:48瀏覽334|回應0|推薦10 | |
【3千坪土地被「打包」!大柑園都計遭覬覦 地主控財團強奪地】報導,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科近日所推「大柑園都市計畫」的範圍內,有農民指控祖傳的農地被財團以「買畸零地」方式,向法院「變價分割」,讓這些土地持有人在不知情情況下成了被告,土地恐遭一票打包,目前正在訴訟當中。 另外遭到指控的財團,目前正悄悄興建工廠,左右兩邊也成為獵地的目標。 依報導附圖所示,再經我比對【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的資料,本案土地包含新北市三峽區龍福段79、82、84、86地號等4筆土地,均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但除86地號以外,其餘3筆土地皆有毗連「丁種建築用地」,相對有利於財團以人頭戶買下之後,再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合法申請農地變更。 至於興建工廠的行為,如果是發生在新北市三峽區龍福段80地號土地,那麼也是合法。 只是,倘若本案遭控公司沒有依上開規定辦理「農牧用地 變更使用,便逕自於新北市三峽區龍福段79、82、84或86地號等4筆系爭土地,又或者是在鄰近的龍福段83地號土地內施工建工廠、鋪設水泥,那麼就是農地違規使用,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之中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而屬非法了。 這樣一來,本案財團的土地使用行為,就須由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編定管制科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執行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作業要點》辦理查報作業,經該府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再由該科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案件裁罰基準》等規定,裁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如果本案財團施工興建工廠的行為,沒有依照《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執照、沒有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那麼也都是違法,而要分別由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經濟發展局分別依該2法相關規定查處。 總之,本案廠商要主張自己合法使用土地,那就要能提出證明已有辦理農地變更、工廠登記、建築執照申請等事項,不是說說就算。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