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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工安事故,中央仍須負責
2023/05/15 20:35:47瀏覽455|回應1|推薦14

最近臺中市南屯區發生「文心愛悅」建築工地吊臂墜落至臺中捷運綠線軌道上的工安事件,有親綠部落客在提出幾天前發生在新竹縣竹北市「豐采520」建築工地發生道路崩塌出現天坑的工安事件,藉以攻擊跟綠營對立的中國國民黨。

此外,三立後續也報導新北市樹林區勞工被建築工地高空掉落的鐵板壓死、臺北市南港區建築工地發生吊具斷裂導致鐵條墜落馬路,東森則再報導臺北市信義區崇德街60巷旁建築工地施工導致路面崩塌。

對此,我還記得多年前臺鐵太魯閣號因為附近建案施工的工安事故而引發大規模傷亡之時,工安檢討的聲浪很大,但後續舞照跳、馬照跑,工安事故照樣不斷發生,看來人類能從歷史中學到的唯一教訓,就是永遠學不到教訓,今天公祭,明天忘記。

關於建築工地的工安,臺灣目前在【職業安全衛生法】和【建築法】裡面都有規範,以【職業安全衛生法】來說,跟臺灣主流媒體最近針對幾個中國國民黨執政縣市所報導的工安事件看來,最直接涉及到的還是其中第6條第1項第5款,雇主必須做好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的事項之一: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而針對防止崩塌這部分,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規定訂定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另有規定雇主對於建築構造物及其附置物,應保持安全穩固,且對於建築構造物之基礎及地面,應有足夠之強度,使用時不得超過其設計之荷重,以防止崩塌。

若是建商等建築工地的雇主,沒有做好防止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的安全設備及措施,導致發生工安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倘若因工安事故導致發生該法第37條第2項所列示的死亡災害、發生災害罹災人數3人以上、發生災害罹災人數1人以上且須住院治療等經勞動部公告指定的災害,ˊ可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臺灣目前建築工地的工安稽查及發現有問題的處分,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動部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若是業者違反勞動部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第1項所發出的停工通知,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也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依據【建築法】第58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若發現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事,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針對其中被勒令停工的建築物,依照【建築法】第93條規定,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可是實際上,臺灣目前發生工安事故的建築工地,背後都是固定幾個家大業大、有錢收買新聞媒體或政治人物的建商在搞,因此【職業安全衛生法】關於建商沒有做好安全設備及措施,導致發生工安事故的罰則,或者【建築法】關於建築工地危害公共安全的處分及罰則,對他們來說可謂不痛不癢,找人頭扛下來、換個名字,就歲月靜好了。

而且另一方面,【職業安全衛生法】和【建築法】關於勞動部、勞動檢查機構或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對於建築工地工安稽查,都沒有強制辦理,如此在實務上,通常是民眾檢舉、上了新聞、輿論或民代關心、其他有關單位通報或交辦的時候才會辦理稽查。

綜合上述,我認為臺灣工安事故頻傳,【職業安全衛生法】和【建築法】等中央法規,其相關罰則的處罰太輕,且沒有強制縣市政府辦理稽查,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是不可忽略的原因,而這是中央政府和立委該負的責任。

所以,像是時代力量立委王婉瑜抨擊新竹縣政府工安監督不力之時,可能忘了自己是立委,有修法的責任。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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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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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00:27

最近大家有指責台中市的聲音,原因包括救人太慢、自動停駛的問題,另外的原因主要是中捷的管理階層離譜的發言,形同火上加油

這些董事長總經理如果不會說話,應該請專業公關團隊來指導,而不是自以為了不起亂扯一通,還吸引了大家的怒火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3-05-16 20:04 回覆: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這回在媒體前的發言確實是一大敗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