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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20:02:05瀏覽721|回應5|推薦13 | |
臺中捷運綠線發生的吊臂事件,目前臺灣主流媒體和社群媒體,對於中捷列車沒有注意到、反應太慢而撞上去這一點的指責,我覺得已經像是在要求,捷運公司有義務要去配合建商建案的施工期程,隨時注意周遭是否有建商在施工、是否有工安事故發生。 但其實依照【大眾捷運法】第45、45-1、45-2、45-3條的規定,當一個縣市大眾捷運路線開通營運了之後,兩側有一定的禁限建範圍,這個就是建商或營造商等相關業者,必須要配合大眾捷運路線、場站的空間規劃、地理位置等,而在建物或設施的興建上有所限制。 簡單說,依照目前的捷運法規,建商的建案有義務要配合捷運公司的場站及路線規劃來運作,但照目前輿論的風向看,似乎今天若有建商在捷運禁限建範圍內施工,發生意外傷到捷運,也都是捷運公司沒有去注意的錯,而建商都沒有錯。 針對【大眾捷運法】周邊禁限建的規定,以臺中市來說,目前臺中市政府有【臺中市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及審核基準】當作執行的依據,而轄區內同樣有捷運的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目前也都訂有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審核、管理的基準。 這類捷運路線或場站周邊禁限建的規定,目的就是為了捷運的安全,而【大眾捷運法】關於捷運的安全尚有其它規定,以目前輿論對於中捷吊臂事件所關注的重點來看,相關的首先依照該法第41條規定,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對行車及路線、場、站設施,應妥善管理維護,並應有緊急逃生設施,以確保旅客安全,其車輛機具之檢查、養護並應嚴格遵守法令之規定。 其次,依照【大眾捷運法】第42條規定,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對行車人員,應予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法令之規定,對其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目前臺中市長盧秀燕針對中捷吊臂事件的處置,便涉及這一條的規定。 再者,根據【大眾捷運法】第43條規定,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對捷運行車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分析原因,並採取預防措施,對於中捷吊臂事件,我認為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充分做到這條規定,應是後續關注或檢視的重點之一。 臺中市政府這邊訂定的捷運自治法規,與這次中捷吊臂事件輿情關注的重點相關者,我認為有【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檢查作業要點】等。 綜上所述,針對中捷吊臂事件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這一方的責任,除了公司內部的標準作業程序有無遵守之外,重點還包括有無充分遵守、落實【大眾捷運法】第41、42、43條關於安全維護的規定,還有臺中市政府所訂相關自治規則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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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