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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4 16:43:16瀏覽4440|回應5|推薦5 | |
"民法第八○五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立法院去年一月修法通過,規定拾得人請求的報酬,以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上限,報酬未受清償前,拾得人可對遺失物主張留置權。"
據報載,一名女大生遺失註冊費被學姊撿到,學姊要求30%的報酬,否則就要暫扣這筆錢不還。 這個主張其來有自,原來是民法第八零五條的規定。 看看這世道,何其怪也! 我先不說拾金不昧是何等高尚的行為,如果他人撿到我的財物而不歸還,已觸犯刑法上的侵佔罪,而且此罪乃非告訴乃論。 由此可見,我的財物就是我的,掉了也還是我的,別人不能夠據為己有。 我想,這是常識,通識,用不著看電視都能夠簡單明白的道理。 既然我才是財物的主人,則不論誰撿到了我的東西,我犯得著分百分之多少給拾物者麼?愛分不分,全權由我,不論道德,法律,還是總統,誰能置喙? 拾物者有無良心,道德,願不願歸還此物與我,都不影響我對財物的百分之百所有權。拾者願返還財物,算得上拾金不昧,有良心;設若不歸還與我,便是犯法行為。 由此可見,法律強設30%獎金予拾金不昧者,豈不是認同了"拾物者可主張失物30%所有權"?!那麼,我的東西有30%不是我的,只因我掉了東西,豈非莫名其妙?難道此法的立意是:你東西掉了,屬於total loss狀態,能拿回來乃是無中生有,失而復得,能拿回70%就該偷笑了。。。 請問法律可以如此和稀泥的主張嗎? 難道阿扁的髒錢在海外,"能追回一部份就不錯了",因此剩下追不回的錢就可以算了?可以這樣解釋麼? 按照民法八零五條的和稀泥精神是可以如此比照解釋的。 因為,"能拿回多少算多少,皆屬賺到,你中華民國有什麼好計較的?" 又如我見義勇為,救了一個小孩性命,可不可以主張我擁有小孩30%的性命?當然,這個例子稍顯極端,可是,我見義勇為是我自願,豈有權主張謝金或主張小孩30%性命歸我?否則,這便是做買賣了。 "救人有價,拾金也有價。" 不論從法理或道德面去解釋,萬萬沒有這種道理存在的空間。 撿到東西,我可以據為己有,但是要小心吃官司;反過來說,我把東西歸還,只不過是應當應為之事,或為了不犯法而為之,頂多再忝受眾人贊揚一番,豈可主張我應得失物價值30%的報償? 或者說,立法者為了鼓勵拾物者主動歸還失物,所以設了失物價值的30%為報酬。可撿到一物便可以坐地分錢,以法相脅,豈不怪哉? 這時候,失主的"100%失物所有權",豈不是被民法第八零五條所侵犯了? 原來,在中華民國治下是不能夠掉東西的,一找回來立馬只剩價值70%可索回。這是在罰我呢,還是在慷我之慨去鼓勵"善良純璞""拾金不昧"之風? 所以,奉勸開名車,收藏古董珠寶的。。。都別掉東西。一旦東西找回來,你得花大錢才可以把失物拿回來。如果你是辛苦多年好不容易才積攢了點貴重之物,法律也會要求,看你是要賣輪子,還是額外從腰包掏錢。。。好支付拾物者30%報酬啊! 民法第八零五條,這完全就是條"坐地分錢"的法律,也教育了國民:"有東西就快撿,也許能撈著點好處。" 這是道了,還是德了?是善了,還是良了?我還真弄不明白。 中華民國立委們的品質差,腦子也進水,實在差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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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