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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何須不昧?分錢當然有理!
2010/09/14 16:43:16瀏覽3936|回應5|推薦5
"民法第八○五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立法院去年一月修法通過,規定拾得人請求的報酬,以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上限,報酬未受清償前,拾得人可對遺失物主張留置權。"

據報載,一名女大生遺失註冊費被學姊撿到,學姊要求30%的報酬,否則就要暫扣這筆錢不還。

這個主張其來有自,原來是民法第八零五條的規定。

看看這世道,何其怪也!

我先不說拾金不昧是何等高尚的行為,如果他人撿到我的財物而不歸還,已觸犯刑法上的侵佔罪,而且此罪乃非告訴乃論。

由此可見,我的財物就是我的,掉了也還是我的,別人不能夠據為己有。

我想,這是常識,通識,用不著看電視都能夠簡單明白的道理。

既然我才是財物的主人,則不論誰撿到了我的東西,我犯得著分百分之多少給拾物者麼?愛分不分,全權由我,不論道德,法律,還是總統,誰能置喙?

拾物者有無良心,道德,願不願歸還此物與我,都不影響我對財物的百分之百所有權。拾者願返還財物,算得上拾金不昧,有良心;設若不歸還與我,便是犯法行為。

由此可見,法律強設30%獎金予拾金不昧者,豈不是認同了"拾物者可主張失物30%所有權"?!那麼,我的東西有30%不是我的,只因我掉了東西,豈非莫名其妙?難道此法的立意是:你東西掉了,屬於total loss狀態,能拿回來乃是無中生有,失而復得,能拿回70%就該偷笑了。。。

請問法律可以如此和稀泥的主張嗎?

難道阿扁的髒錢在海外,"能追回一部份就不錯了",因此剩下追不回的錢就可以算了?可以這樣解釋麼?

按照民法八零五條的和稀泥精神是可以如此比照解釋的。

因為,"能拿回多少算多少,皆屬賺到,你中華民國有什麼好計較的?"

又如我見義勇為,救了一個小孩性命,可不可以主張我擁有小孩30%的性命?當然,這個例子稍顯極端,可是,我見義勇為是我自願,豈有權主張謝金或主張小孩30%性命歸我?否則,這便是做買賣了。

"救人有價,拾金也有價。"

不論從法理或道德面去解釋,萬萬沒有這種道理存在的空間。

撿到東西,我可以據為己有,但是要小心吃官司;反過來說,我把東西歸還,只不過是應當應為之事,或為了不犯法而為之,頂多再忝受眾人贊揚一番,豈可主張我應得失物價值30%的報償?

或者說,立法者為了鼓勵拾物者主動歸還失物,所以設了失物價值的30%為報酬。可撿到一物便可以坐地分錢,以法相脅,豈不怪哉?

這時候,失主的"100%失物所有權",豈不是被民法第八零五條所侵犯了?

原來,在中華民國治下是不能夠掉東西的,一找回來立馬只剩價值70%可索回。這是在罰我呢,還是在慷我之慨去鼓勵"善良純璞""拾金不昧"之風?

所以,奉勸開名車,收藏古董珠寶的。。。都別掉東西。一旦東西找回來,你得花大錢才可以把失物拿回來。如果你是辛苦多年好不容易才積攢了點貴重之物,法律也會要求,看你是要賣輪子,還是額外從腰包掏錢。。。好支付拾物者30%報酬啊!

民法第八零五條,這完全就是條"坐地分錢"的法律,也教育了國民:"有東西就快撿,也許能撈著點好處。"

這是道了,還是德了?是善了,還是良了?我還真弄不明白。

中華民國立委們的品質差,腦子也進水,實在差勁。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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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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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 10:52

這年頭在惡法助長下,什麼都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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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手機還失主 母索酬少年臉紅
 
【聯合報╱記者李奕昕、趙容萱/台中報導】 2010.12.31 03:18 am
 
 
盧姓國中生拾獲手機,由母親陪同送警招領,盧母事後認為有權代兒子索討三成酬謝,要求警方協助向失主索討,但手機如何計價?員警傻眼。盧姓學生覺得很丟臉,要媽媽「別再要了」。

處理這件失物招領的蘇姓警員,當時也曾苦心相勸盧母,結果反遭投訴,市警局調查後認為蘇未即時開立收據給失主,「程序有瑕疵」,記劣跡一次。

警方調查,盧姓學生十九日晚間在惠中路、市政北一路口,拾獲這支手機,裡面沒有卡,無法聯絡失主。隔天中午由媽媽陪同,拿到市警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招領。

蘇姓警員查出失主是許姓女大學生,通知她來領取。許女說,手機使用已超過一年,難以認定價值,她領取手機時,曾經打電話謝謝盧母,想包紅包表示感謝,也口頭探詢盧母意思,當時盧母沒提。

事後得知盧母要酬謝,她再打電話詢問,盧母仍沒提,還說「不是針對你,是不滿警察態度。」蘇姓警員說,物品很難認定價值,隨時間折舊有爭議,撿到手機要求三成報酬「第一次聽到!」

據了解,盧母認為拾獲民眾有權利要求失物俱值三成酬謝,警方應主動幫拾獲者留下,再詢問她們意願,而不是通知她「手機有人領走了」;盧姓學生昨得知此事,要媽媽「別再要了」。

警方說,盧母要爭取三成酬謝費,屬民事事件,可循法律途徑,警方不會介入,也不可能協助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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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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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之惡,莫此為甚
2010/12/14 13:27
拾獲貧苦媽生活費 女大生堅索三成報酬

【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 2010.12.14 11:49 am

又爆出有女大生撿到金錢強硬要求十分之三報酬,失主還是一位清苦的單親媽媽。據蘋果日報報導,這位單親媽日前騎機車去接小孩時,勾在腳踏板上的包包不慎掉落,裡面有一家三口生活費共二萬一千元,被一位女大生撿到,女大生說會約在派出所交付,沒想到是為了要三成報酬六千三百元。

掉錢的單親媽媽是SOHO族,月薪才三萬多,遺失的二萬一千元是要用來支付生活雜支,她原就想包紅包感謝拾獲者,不過,被女大生要求要拿六千三百元報酬以後,失而復得的愉悅馬上變成感歎、心酸。

派出所員警也幫忙向女大生求情,希望不要拿這麼多錢?沒想到女大生回答,「要回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民法規定第805條規定,拾獲人可在六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獲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因此警方也無可奈何。

雙方經過半個多小時談判後,女大生仍堅持要拿六千元,單親媽想總比二萬一千元全部遺失好,於是付錢並向女大生致謝,女大生拿了錢後便快速離開。

今年以來大學生撿到金錢,主動要求報酬才還錢事件頻傳,九月,一名疑似成功大學法律系女生,在校園撿到裝有四萬元錢包,打電話給施主要求三成報酬。十月,北市兩名大學生看到機車騎士遺落皮夾,卻只拿裡面金錢不拿皮夾,被路過員警看到攔下,大學生卻問說「我們應該可以拿三成吧?」
http://weibo.com/1946156414/profile我的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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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次的問題
2010/09/15 20:22

也與我們正推動的a片合法化運動一樣

台灣政府與政客與多數人民

就是過份道德化

其實是沒必要的

人就是人

都是醜陋的

太神話人性

只會造成法律尊嚴的丟進馬桶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5/129/2d2vo.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5/8/2d35j.html


佟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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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法律
2010/09/14 18:42
我不懂法律,不知道大陆法律有没有这一条。但是在日常生活中,罕见的有捡了东西的要求汇报的人。一般都是失主哭着喊着拿出钱来感谢,至于会不会接受则因人而异。
黑雨(blackrain) 於 2010-09-15 12:40 回覆:

撿了錢要不要求回報,端看拾者心態如何,是好是壞暫且不論,但我掉了東西,不管那東西由誰撿到,對方求不求回報,那仍然是我的東西。哪有一掉東西,法律竟還授權拾者可以要求30%報酬,拿不到還可以行使留置權這種道理?

這等於是強迫失物者,若受到拾者要求報酬,就必須付出失物價值最多30%的金錢。

問題不在於拾得者會不會進行請求,或有沒有良心,而在於法律保護了這種要求。所以,以後掉東西不被請求報酬乃是我幸,被要求了只得乖乖付錢,否則東西將合法被對方留置!若我不願付卻必須付,這事情還不是搞得像不樂之捐一樣麼?

明白的事實是,我的就是我的,即便掉了也還是我的,哪有需要分給別人?撿到的人憑啥主張他也有一份?

我看這法條,實在弱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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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
2010/09/14 17:01
格主對此法條分析角度有所偏差了
法條立下,適用於有所紛爭者
30%一只是對美德的一種鼓勵,這些都還有空間的
如果你撿到我的錢還給了我,我基於對你的感恩或讚揚你的美德,
我也可以分50%給你,甚或更多
若我撿到你的錢,剛好這筆錢對你來說是非常重要或緊急,我亦可因自我的道德
觀,不收你一分錢滴
黑雨(blackrain) 於 2010-09-14 17:29 回覆:
先生是否細察到,拾物者可以主張留置權。意即你不肯分我30%,法律給我權力留置你的財物。換句話說,拿錢來換你所掉的東西。此法之惡,由此可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