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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2 20:58:22瀏覽8531|回應2|推薦20 | |
朱學恒被網友問對旺中案有何想法,朱學恒回應「沒在關切」引來大批網友圍剿,被質疑選擇性的正義。朱學恒則回應,他從來不會為了迎合別人而表態,「不關切就是不關切,沒研究就是沒研究」、「三天兩頭想拿自己的思想強加於他人身上就叫做民主自由?那不過也就是包著糖衣的專制集權罷了。」,我剛好看到UDN有二位寫了反旺中,只是基本良知!(絲柏客),背向雞蛋的朱學恆(amisgin),覺得非常爆笑,特別寫文討論。 朱學恒對一個事件發不發表看法,很重要嗎?amisgin把他當成「青年導師」而認為他有「義務」對某事發表言論並因他的沉默而痛批他,真見鬼了,沒想到amisgin這樣羅織一個人的義務與罪名,一個人被甲認為「青年導師」,於是沒對某事發言就要被罵?amisgin對我發表極右派的種族歧視言論我也沒要求每個人非批判他才可以啊。 所謂「言論自由」是什麼呢? 在真正尊重人權的國家中,言論自由受憲法與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在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有一段話: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依本院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意旨,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 朱學恒沒有消極之不表意自由?? 我在6年前寫過一篇「從胡適的談話看台灣民主的恐怖」: 胡適在"自由中國之聲"電台答曾虛白有關清算"胡適思想"諸問題 問:適之先生,您的見解是絕對正確的,近年來大陸上有許多知識分子,有些還是您的朋友,發表文章罵您,批評您,清算您的思想,說「胡適的思想是敵人的思想」,您對於這個清算「胡適思想」的運動,有什麼感想 答:我曾經說過,在共產黨統治之下,不但沒有說話的自由,更重要的是人人都沒有不說話的自由。大陸上有些文人、學者發表文字罵我,清算我的思想,這都是大陸上沒有不說話的自由的鐵證。我一百分同情這些可憐的人、可憐的朋友,可憐他們沒有不說話的自由,我一點也不怪他們。我不但不怪他們,我還要感謝他們-感謝他們在鐵幕裡替我宣傳我的思想。 文中胡適談話真實無誤,請從5分15秒開始聽「胡適演講錄音」 http://www.sinica.edu.tw/as/hu/web/hs2/19530114speech.ram 詳全文 從胡適的談話看台灣民主的恐怖-blackjack-新浪部落 http://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pbgid=19586&entryid=2933 現在在台灣,朱學恒已經「沒有不說話的自由」了。 amisgin與因旺中批朱學恒的人也該明白,就算是一條狗,主人也沒有任意叫他吠的權力,民主國家中,只因為別人沉默就要批,可悲啊!台灣民主真是悲哀啊! 你們到底有沒有把人當人!! 絲柏客在反旺中,只是基本良知!則說: 我問大女兒,有何感想?她說,她聽到一半很想哭。她說,蔡衍明看起來就像在夜市賣CD的小攤販,完全不像讀書人,卻要掌握台灣最大的媒體集團... 好好笑喔,不管絲柏客與其女兒其他的理由,「賣CD的小攤販,完全不像讀書人」不能買媒體喔?要像絲柏客你一樣高級才能買媒體嗎? 絲柏客及其女兒這段話充分顯示他極醜陋的階級歧視,你要是有辦法就推動立法「不像讀書人」不能買媒體。 絲柏客提到 劉靜怡當時站在支持蘋果日報跟拍的立場!! 苗華斌孫正華因為被蘋果日報認為是公眾人物,所以基於新聞自由應被跟拍, 現在為什麼痛恨狗仔到爆? 苗華斌孫正華就是周杰倫喔??他們相戀或出軌到底關我們什麼屁事又有什麼狗屁公共利益?? 劉靜怡自認被跟拍不爽,有沒有想過苗華斌孫正華呢? 蔡震榮說:蘋果日報記者跟追兩個月以上,還長期守候在當事人家門口,「沒有侵害自由嗎?」 苗華斌孫正華該死嗎? 全台灣的人都有資格抱怨被跟拍,就劉靜怡這個支持狗仔跟拍還代理釋憲的教授沒資格!妳怎麼知道妳的新聞價值是什麼?是由妳個人決定嗎?那妳當初怎麼不尊重苗華斌孫正華的個人決定?? 所以我們看到台灣一個最荒謬的現象,「好像」為了維護言論自由,然後再以侵害他人言論自由的方式為之,明明前一秒在憲法法庭中大喊狗仔與新聞自由,現在因為牽涉到自己後,不但不舉證還含沙射影說別人low! 最後附帶一提我對旺中的看法,我反對台灣一切用造假手段與煽動族群仇恨的媒體: 1.從中國時報的省籍謊言到自由時報的國仇家恨-野草莓對自焚事件應負的責任 4. 蘋果日報的「媒體共業」 呵呵,只舉幾個,我好像早就什麼報都罵了。為什麼我沒罵有線電視呢? 因為我就是台灣那沒裝有線電視的少數人,要說明的是,希望不要因為我家裝不起而痛罵我,之前已經有人因為我買不起KIA而要坐公車而罵我「瞎話」了。(SEE蘇嘉全BENZ領殘障車牌免稅的馬太效應) written by blackjack 釋字第 689 號 釋憲代理人之一: 事實摘要 緣 聲請人為蘋果日報社記者,主跑娛樂演藝新聞;分別於中華民國97年7月間二度跟追神通電腦集團副總苗華斌及其曾為演藝人員之新婚夫人,並對彼等拍照,經苗某委託律師二度郵寄存證信函以為勸阻,惟聲請人復於同年 聲請人認上開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新聞自由、第15條工作權、第23條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之疑義,爰提本件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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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