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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4 09:11:59瀏覽1686|回應3|推薦15 | |
張德正開砂石車撞台灣總統府,檢察官要求羈押,但台北地院認為不符合羈押要件,並非只要以總統府為犯罪對象即認為有羈押必要,歷經5次地院羈押庭檢方皆敗與5次抗告後,高院終於駁回檢方抗告,張德正不必被羈押。而所謂羈押有兩種,分別是「預防性羈押」(刑訴101-1)與「一般性羈押」(刑訴101)。此案中,「預防性羈押」針對的是再犯可能性,「一般性羈押」針對的是逃亡可能性。在檢方理由中,殺人未遂罪不是預防性羈押的法定罪名,所以用殺人未遂罪當作「預防性羈押」的理由是行不通的。 高院在2日中午第4度駁回更裁時舉了三個例子,其中一個是 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對這個舉例的反應是「他們是不是活在兩公約還沒內國法化的時代、甚至活在威權時代?萬一查到最後被告只成立毀損、連重罪都不是該怎麼辦?更不要說,來台審查兩公約的國際專家早就指出,即使重罪也不該是審前羈押的唯一要件。」 那發射信號彈的張漢明呢?他最後不也只成立「刑法173條放火燒建築物未遂罪」嗎?跟當時聲請羈押理由「內亂罪及殺人未遂必須預防性羈押」完全不相關啊!刑法173條亦始終非刑訴101-1範圍內!有沒有人替他被羈押抱不平?張德正說「如果沒有死沒關係,不管出來是幾歲,也許我會變成惡魔…惡魔不會避開尖峰的時段,會直直往前衝,不會找人少的時間,沒聯結車駕照沒關係,會爆炸的」、張漢明說「…如果出去會準備更好的裝備再犯案…」,不是一樣嗎?張漢明之所以被羈押,不是因為檢察官所稱「內亂罪及殺人未遂」是重罪羈押範圍(因為他們以此為由聲請預防性羈押),所以不是當時法官同意檢察官聲請重罪羈押氾濫的問題,也無關釋字第 665 號解釋,完全是當時台北地院與北檢擴張預防性羈押的問題! 真奇怪了,怎麼以前就沒有這些法官、律師、教授替扁迷張漢明說話?司改會講的好像陳水扁是古時候一樣,有夠奇怪。司改會難道在陳水扁時代啞了還是不存在? 就結果論,張德正最後免「預防性羈押」,跟「兩公約已內國法化」有什麼關係?又跟刑訴條文何關?不就是單純法條適用嗎?因為張漢明、張德正適用的是同樣的法,同樣的刑訴101-1,只是這些法官、律師、教授長久以來不把這個法當一回事而已,只是這些法官、律師、教授長久以來把這個「預防性羈押」擴張而已。另一方面,據稱扁迷的張漢明很可憐,他沒有這個命,更沒有「人權律師」出手相助。還有個原因,就是現在北院的法官比以前的法官大概有所不同了。 或是,難道陳水扁比馬英九司法黑暗?不是說台灣民主倒退?司法難道進步了?這些法律人比過去更重人權了?打過官司的人們有這種感覺嗎? 此案又有個該注意的地方,在「一般性羈押」的層次上,法官認為「張德正準時出庭、負債百萬,還有父母、女兒要照顧,加上目前身心狀況」,故應無逃亡可能。其實若是一般人有這些家庭負擔還負債百萬又要打一堆官司還身體差,應該注意的是他會不會想不開,這個想不開不是他又開車去撞,而是他有可能是自殺的高危險群,甚至於有可能把家屬也帶進去。因此,我完全贊同之前地院法官「責付律師」的決定,最好是三名律師排三班制睡在他旁邊日夜照顧他,避免他自殺。不然張德正看到還有打不完的官司又負債,情緒再崩潰就難免對自己與家人不利。 至於張德正這次有三個免錢的義務律師算不幸中大幸,要是當初家暴案中他有三個免錢的義務律師打官司,而且又幫他上訴的話,怎麼會對司法失望?尤伯祥、曾威凱、劉繼蔚等三位律師這麼注重人權,應該常到法院探訪敗訴的人來扶助他們,要是尤伯祥、曾威凱、劉繼蔚等三位律師於幾年前義務介入張德正家暴官司,還會有這樣的不幸嗎?全台敗訴的人可以找這三位熱心律師幫忙嗎? 張德正這次造成的損害很大,但我猜馬英九99.99%還是不可能把總統府搬家。換言之,撇開馬英九不說,下一任總統無論藍綠遭到砂石車毒手的機會還是有的,如果這次張德正連殺人未遂也未成立,最後最多判個五年(毀壞建築物、文化資產保護法第九十四條最重判五年、妨害公務最重判三年等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是否還會有起而效尤者,真的很難說,張漢明之後不就是張德正嗎? 但我也要補一句,如果有人想開車撞總統府,你會像民進黨總統陳水扁時代的張漢明一樣被羈押然後沒有義務律師救,或是像國民黨總統馬英九時代的張德正一樣不被羈押然後有義務律師救,誰也不敢保證! 最後,張德正,你接受司法治療後,看到台灣司法的光明面了嗎? 或是這樣五次羈押庭的折磨下,更不爽了呢? Written by blackjack 以下兩張的相關新聞: 張漢明嗆「顛覆政府」 加一條內亂罪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保全員張漢明昨天被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時,向檢察官嗆聲「我這麼做,就是想顛覆政府」,還說最好把他關起來,否則出來還會再幹一次;檢察官因此多追究他涉嫌內亂罪及殺人未遂的刑責。…據了解,檢察官在聲押理由還特別指出,張漢明坦言如果法官不關他,他被放出去一定會再幹一次,恐嚇意味十足;為避免傷及無辜民眾,有預防性羈押的必要。…昨天上午八時許,警方再度將張漢明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下午向法官聲押裁准。 【 扁迷槍轟總統府 求刑4年 揚言準備更好的裝備再犯案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60923/2910047/ 【呂志明╱台北報導】自稱是阿扁支持者、兩次總統大選都投給總統陳水扁的保全員張漢明,因不滿政府弊案連連,無法達到人民預期要求,竟然帶著信號槍朝總統府連開十三槍,還向檢察官表示會再犯案,台北地檢署昨日偵結,依《刑法》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嫌提起公訴,具體求刑四年。 … 《中國時報》 自稱投票給陳水扁的「扁迷」張漢明,不滿執政黨弊案連連,害他債務纏身成為卡奴,去年7月跑到總統府前,在眾多鐵衛環伺下,對空連發13發信號彈後逃逸。這起離譜的府前「放槍案」,台北地方法院2日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的「放火燒建築物未遂罪」,判處張漢明有期徒刑4年。 撞府案張徳正責付 檢再抗告 中時即時 張嘉文 …另外,高院指出,檢察官羈押聲請書已敘明,張男有高度再犯之危險性,而有羈押必要等語。此部分由張寄給電視媒體之自白書中「如果沒有死沒關係,不管出來是幾歲,也許我會變成惡魔…惡魔不會避開尖峰的時段,會直直往前衝,不會找人少的時間,沒聯結車駕照沒關係,會爆炸的」可看出張有再犯之虞,因此發回北院更裁;北院在今天下午2點重新召開羈押庭。 張德正確定交保 「鬧劇」終落幕【聯合報╱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2014.02.04 …高院裁定指出,張德正遭聲押後,北院密集開庭,張都準時出席,且無藉故拖延、不到或逃亡。考量張的經濟、家屬、居住等情形,將交保金提高到卅萬,加上限制住居、出境等條件,應可對張產生相當的約束力,因此無羈押必要。 高院表示,張德正犯前動機為「自殺明冤」,但他犯後心理狀態應已有所改變,還獲得家人照顧與支持,這些應足以使他明瞭,對於司法裁判結果有異議,應循正當程序主張權利。… Keyword:預防性羈押、一般性羈押、陳水扁、馬英九、總統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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