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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2 10:59:02瀏覽1030|回應0|推薦9 | |
前衛生署署長楊志良曾批監察院干擾行政到妨礙公務地步,其上任一年半,監院調查、函詢衛署等案件,高達758件,需花近2萬工作天處理,屬於「張飛大戰蚩尤」,但若是把監察權給立委,「10個立委有8個是混蛋,監察權給立法院,將是國家災難!」。我認為,監察、立法院之爛已讓台灣陷入台諺「放尿痛,放屎也痛」的地步,自由時報揭露監察委員葉耀鵬與趙昌平發函法務部,約詢檢察司長及高檢署檢察長等人說明林毅夫繼續通緝案一事,更為監察院敲了喪鐘。 監察院作了什麼?自由時報認為葉耀鵬與趙昌平以特定立場為林作球,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的評論最為妥當: 1.法學見解問題,不是官箴問題,「監察院管這幹嘛?」 2.到案、起訴後是否逾追訴時效,應由法院認定,「和監察院有什麼關係?」 3.除非監院確知林毅夫的狀況已不能追訴,檢方仍強行追訴,再來追究強行枉法追訴林毅夫的檢察官責任;何況,刑法也有「濫權追訴」罪,若真發生檢方強行枉法追訴,也應由檢察官來起訴檢察官。 換句話說,監察院可以干預司法嗎?如果各位有跟監察院打過交道,其人民陳情範圍以公務員違法或失職者為限,林毅夫被起訴了嗎?檢察官違法了嗎?小民要陳情有一堆條件,監察院卻是要查誰就查誰,以特定立場不正反並陳的手法,無疑是有問題的,監察院要求檢察官「說明以下事項」皆為如此,舉例來說: 某某權威認為,OOXXOO,簡單講,要投入或戰時直接或間接協助敵人的軍事陣營,方犯投敵罪,而非單純的投身敵區即犯投敵罪。對此,貴部看法為何? 這樣的行文只有一個目的,要檢察司長及高檢署檢察長表示贊成或反對的意見,如果監察院的問題是「某某權威認為,OOXXOO,簡單講,以公款喝花酒必須完全沒有談到公務或相關,方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而非單純的喝花酒即犯罪。對此,貴部看法為何?」,然後前面提了一堆顏清標,這樣算不算護航?算不算企圖以監察權干預司法?就像監察委員告訴檢察官,我認為這樣是對的,你怎麼說? 更進一步討論,監察委員有彈劾檢察官的權力,如果他們認為這些檢察官錯了可以彈劾他們,這不就像紅蘿蔔與棒子,答對過關,答錯有棒子?且還先告訴你老師喜歡哪個答案不是嗎?而彈劾官員需其違法或失職,監察委員認為檢察官的法律見解不妥但仍未構成「濫權追訴」罪時,能不能以其「失職」而彈劾呢? 誰敢說不會?而檢察官會不會因此而揣摩上意避免被整? 這樣難道沒有干預司法的嫌疑? 我個人認為,如果媒體如聯合報好意思說林毅夫屬「政治信仰、時代悲劇」的思想犯,那應該解釋為什麼2009年說「在中共仍然堅持不放棄對台動武,兩岸敵意未解的情況下,除非能通過協商,達成普遍性的協議,否則台灣很難,也不該針對單獨個案給予特別待遇。…」,請問聯合報與林的支持者,現在難道中共放棄對台動武了?(SEE 張憲義應比照林毅夫:台灣叛徒或台灣之光) 又為什麼這麼多雙重標準的人有臉說三道四?(SEE 林毅夫是本省人投共通行證、林毅夫為何得到如此多民進黨支持) 更奇怪的是,張憲義們與其他「叛國者」想回家,為何不能比照林毅夫,不是說「人道」嗎? 最嚴重的則是,監察院可以用這樣的方法「詢問」檢察官,其他人被起訴後或被調查時可否向監察院陳情,要求監察院「詢問」檢察官呢?若可,往後檢察官要如何辦案?那要法官幹什麼?被害人可否也向監察院陳情?若不可,為什麼林毅夫得天獨厚?是他親自陳情還是「有力人士」說項?或是監察委員個人很替林抱不平? 台灣究竟是五權分立還是五權「分力」? Written by blackjack 自由電子報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也說,林毅夫投敵絕對不是狀態犯,通緝時效停止問題雖有爭論,但這是法學見解 問題,不是官箴問題,「監察院管這幹嘛?」檢方發現不法,應主動偵辦,涉嫌重大予以起訴,嫌犯未到案則予通緝;至於到案、起訴後是否逾追訴時效,應由法院認定,「和監察院有什麼關係?」 他 說,即使林毅夫尚未落網,法律原則仍在,有同類型判例、判決可查,監察院應自行先查清楚法院的見解,除非監院確知林毅夫的狀況已不能追訴,檢方仍強行追 訴,再來追究強行枉法追訴林毅夫的檢察官責任;何況,刑法也有「濫權追訴」罪,若真發生檢方強行枉法追訴,也應由檢察官來起訴檢察官,「監察院連功課都不做,就約詢法務部,很奇怪」。… 自由電子報 - 監委打造六大問題 導向林未投敵不該通緝 洋洋灑灑逾千字 採特定學者立場 六大問題如下: 一、依修正後軍事審判法規定,未來管轄林毅夫案的檢察署為何? 二、國防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對林毅夫發布通緝,在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該通緝令效力為何?檢察機關是否賡續發布通緝? 三、依歷來國防部及學者專家意見,目前中共屬陸海空軍刑法規定之敵人,惟有學者意見認為,林毅夫雖於六十八年五月十六日進入敵區,惟尚非即屬投敵行為。貴部對此看法為何? 四、承上,林毅夫雖於六十八年五月十六日進入敵區,倘無立即於中共黨政軍或政治機構任職,而僅僅是繼續求學獲得學位,並在教育機構任職,是否影響其成立投敵罪? 五、國防部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對林毅夫撤職停役,日後縱於中共黨政軍任職,是否仍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投敵罪?此對其追訴權時效計算有無影響? 投敵罪屬狀態犯 非繼續犯 六、依國防部相關會議資料所示,不少學者認為陸海空軍刑法的投敵罪屬狀態犯,而非繼續犯,投敵罪保護法益是軍人忠誠義務之違反,行為完成時即已侵害,尚無繼續侵害之餘地;此外,國家社會法益沒有成立正當防衛的必要。貴部對此看法為何?並請說明以下事項: 追訴期滿 逾時的通緝應撤銷 (1)有關身分犯問題: 叛逃到中國當平民 不算投敵 (2)有關敵人定義問題: (3)有關投敵狀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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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