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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淪為替林毅夫擦屁股院,干預司法
2014/01/22 10:59:02瀏覽1008|回應0|推薦9

前衛生署署長楊志良曾批監察院干擾行政到妨礙公務地步,其上任一年半,監院調查、函詢衛署等案件,高達758件,需花近2萬工作天處理,屬於「張飛大戰蚩尤」,但若是把監察權給立委,「10個立委有8個是混蛋,監察權給立法院,將是國家災難!」。我認為,監察、立法院之爛已讓台灣陷入台諺「放尿痛,放屎也痛」的地步,自由時報揭露監察委員葉耀鵬與趙昌平發函法務部,約詢檢察司長及高檢署檢察長等人說明林毅夫繼續通緝案一事,更為監察院敲了喪鐘。

 

監察院作了什麼?自由時報認為葉耀鵬與趙昌平以特定立場為林作球,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的評論最為妥當:

1.法學見解問題,不是官箴問題,「監察院管這幹嘛?」

2.到案、起訴後是否逾追訴時效,應由法院認定,「和監察院有什麼關係?」

3.除非監院確知林毅夫的狀況已不能追訴,檢方仍強行追訴,再來追究強行枉法追訴林毅夫的檢察官責任;何況,刑法也有「濫權追訴」罪,若真發生檢方強行枉法追訴,也應由檢察官來起訴檢察官。

 

換句話說,監察院可以干預司法嗎?如果各位有跟監察院打過交道,其人民陳情範圍以公務員違法或失職者為限,林毅夫被起訴了嗎?檢察官違法了嗎?小民要陳情有一堆條件,監察院卻是要查誰就查誰,以特定立場不正反並陳的手法,無疑是有問題的,監察院要求檢察官「說明以下事項」皆為如此,舉例來說:

某某權威認為,OOXXOO,簡單講,要投入或戰時直接或間接協助敵人的軍事陣營,方犯投敵罪,而非單純的投身敵區即犯投敵罪。對此,貴部看法為何?

 

這樣的行文只有一個目的,要檢察司長及高檢署檢察長表示贊成或反對的意見,如果監察院的問題是「某某權威認為,OOXXOO,簡單講,以公款喝花酒必須完全沒有談到公務或相關,方犯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而非單純的喝花酒即犯罪。對此,貴部看法為何?」,然後前面提了一堆顏清標,這樣算不算護航?算不算企圖以監察權干預司法?就像監察委員告訴檢察官,我認為這樣是對的,你怎麼說?

 

更進一步討論,監察委員有彈劾檢察官的權力,如果他們認為這些檢察官錯了可以彈劾他們,這不就像紅蘿蔔與棒子,答對過關,答錯有棒子?且還先告訴你老師喜歡哪個答案不是嗎?而彈劾官員需其違法或失職,監察委員認為檢察官的法律見解不妥但仍未構成「濫權追訴」罪時,能不能以其「失職」而彈劾呢?

 

誰敢說不會?而檢察官會不會因此而揣摩上意避免被整?

 

這樣難道沒有干預司法的嫌疑?

 

我個人認為,如果媒體如聯合報好意思說林毅夫屬「政治信仰、時代悲劇」的思想犯,那應該解釋為什麼2009年說「在中共仍然堅持不放棄對台動武,兩岸敵意未解的情況下,除非能通過協商,達成普遍性的協議,否則台灣很難,也不該針對單獨個案給予特別待遇。」,請問聯合報與林的支持者,現在難道中共放棄對台動武了?(SEE 張憲義應比照林毅夫:台灣叛徒或台灣之光

 

又為什麼這麼多雙重標準的人有臉說三道四?(SEE 林毅夫是本省人投共通行證林毅夫為何得到如此多民進黨支持

 

更奇怪的是,張憲義們與其他「叛國者」想回家,為何不能比照林毅夫,不是說「人道」嗎?

 

最嚴重的則是,監察院可以用這樣的方法「詢問」檢察官,其他人被起訴後或被調查時可否向監察院陳情,要求監察院「詢問」檢察官呢?若可,往後檢察官要如何辦案?那要法官幹什麼?被害人可否也向監察院陳情?若不可,為什麼林毅夫得天獨厚?是他親自陳情還是「有力人士」說項?或是監察委員個人很替林抱不平?

 

台灣究竟是五權分立還是五權「分力」?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4/1/22

 

自由電子報

監委圖謀為林毅夫解套 學者︰疑執行馬意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也說,林毅夫投敵絕對不是狀態犯,通緝時效停止問題雖有爭論,但這是法學見解 問題,不是官箴問題,「監察院管這幹嘛?」檢方發現不法,應主動偵辦,涉嫌重大予以起訴,嫌犯未到案則予通緝;至於到案、起訴後是否逾追訴時效,應由法院認定,「和監察院有什麼關係?」

他 說,即使林毅夫尚未落網,法律原則仍在,有同類型判例、判決可查,監察院應自行先查清楚法院的見解,除非監院確知林毅夫的狀況已不能追訴,檢方仍強行追 訴,再來追究強行枉法追訴林毅夫的檢察官責任;何況,刑法也有「濫權追訴」罪,若真發生檢方強行枉法追訴,也應由檢察官來起訴檢察官,「監察院連功課都不做,就約詢法務部,很奇怪」。

 

自由電子報 - 監委打造六大問題 導向林未投敵不該通緝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jan/21/today-fo1-2.htm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監察院針對林毅夫案擬定六大問題,打算約詢法務部高層,但這份洋洋灑灑逾千字的六大問題內容,採特定學者立場,明顯導向林毅夫沒投敵、不該繼續通緝,遭質疑是為林毅夫量身打造的解套計畫。

洋洋灑灑逾千字 採特定學者立場

六大問題如下:

一、依修正後軍事審判法規定,未來管轄林毅夫案的檢察署為何?

二、國防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對林毅夫發布通緝,在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該通緝令效力為何?檢察機關是否賡續發布通緝?

三、依歷來國防部及學者專家意見,目前中共屬陸海空軍刑法規定之敵人,惟有學者意見認為,林毅夫雖於六十八年五月十六日進入敵區,惟尚非即屬投敵行為。貴部對此看法為何?

四、承上,林毅夫雖於六十八年五月十六日進入敵區,倘無立即於中共黨政軍或政治機構任職,而僅僅是繼續求學獲得學位,並在教育機構任職,是否影響其成立投敵罪?

五、國防部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對林毅夫撤職停役,日後縱於中共黨政軍任職,是否仍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投敵罪?此對其追訴權時效計算有無影響?

投敵罪屬狀態犯 非繼續犯

六、依國防部相關會議資料所示,不少學者認為陸海空軍刑法的投敵罪屬狀態犯,而非繼續犯,投敵罪保護法益是軍人忠誠義務之違反,行為完成時即已侵害,尚無繼續侵害之餘地;此外,國家社會法益沒有成立正當防衛的必要。貴部對此看法為何?並請說明以下事項:

追訴期滿 逾時的通緝應撤銷

1)有關身分犯問題:靳宗立教授表示:「投敵罪的構成要素,需有身分犯的考量,要考慮到主體適格的問題。陸海空軍刑法投敵罪,應該要稱現役軍人投敵罪,所以是身分犯,如同刑法通姦罪是身分犯一樣。林毅夫何時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個人查閱當時有效的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常備軍官在現役期間失蹤滿三個 月即停役。林毅夫此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自然就沒有投敵行為再繼續的問題。」此外,教授還稱,「林毅夫遲至九十一年發布通緝,當時刑法規定的追訴期二 十年時效已期滿,逾時的通緝應該撤銷。人民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參與對岸的黨政軍組織或為其成員,只能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行政罰處罰。所以,林毅夫縱參加中共黨政軍組織,應不構成犯罪。」對此,貴部見解為何?

叛逃到中國當平民 不算投敵

2)有關敵人定義問題:柯耀程教授表示,「若叛逃到中國地區當一介平民,或單純從事教育角色,應該不會被認為是投敵,在法律上對於投敵不要過度擴張解釋。」另本院曾諮詢過鄭逸哲教授,亦指出,投敵的投,應理解為在敵方執役,或與敵方械抗中華民國及其同盟國;或在敵人開戰或開戰期間,以軍事利益供敵人,或以軍事上的不利益害中華民國及其同盟國。簡單講,要投入或戰時直接或間接協助敵人的軍事陣營,方犯投敵罪,而非單純的投身敵區即犯投敵罪。對此,貴 部看法為何?

3)有關投敵狀態問題:柯耀程教授表示,「個人認為投敵罪是狀態犯,狀態犯和繼續犯的結構關係,是從行為來繼續觀察一行為侵害法益後,被侵害的法益若不會被持續侵害,便是狀態犯,例如傷害、竊盜。個人不認為投敵行為是一種繼續關係,侵害法益的結果比較像脫逃的法律關係。至於是否馬上加入敵人組織,認定投敵行為繼續,或參與敵人組織的行為有無中斷,都還是要舉證的。」對此,貴部見解為何?

(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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