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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00:48:38瀏覽2108|回應2|推薦3 | |
批評蔡政府最琅琅上口的焦點是放棄國家司法主權,因為有「主權」二字,背後隱喻了丟臉或辱國。 其實在刑法領域,有所謂不引渡本國人主義,從這點來看,港府不把香港罪犯交給台灣,也有它的基礎。這點從國民情感也可理解,例如假若白曉燕案發生在美國,兇手陳進興回到台灣,我們大概也不會輕易交給美國法院,除非是恐怖分子等,又或雙方有明確的司法互助根基。 從上述不引渡本國人主義及屬人主義等刑法原則,都可看到司法管轄權它背後的重要原理是來自於國家對於本國人民的保護,因此,基於國家對本國人民的天生職責,當受害一方為本國人民時,國家斷無(宣稱)放棄司法管轄權之理(這是義務。雖然實務上受到對方國家同樣保護己方國民立場及兩國外交或司法互助等關係宰制)。 問題來了,如果受害人是他國人民呢?國家對其沒有天生保護義務,對其進行追訴固然彰顯司法平等、社會正義、預防犯罪等,但一旦他逃離本國,只要拒絕其自由入境,對本國人民社會的保護並不會減損多少,基於司法經濟等考量,我認為國家有對此筆追訴權採行積極或消極的裁量空間(這是權利)。反面來看,這種裁量空間,才更可相對彰顯國家司法對本國人民的特殊照顧(外國人敢動我國人民汗毛,追你追到天涯海角!) 陳同佳案呢?港府基於意願或法制不管香港人被香港人殺了,台灣主動接洽對方又不積極合作,加上基於不引渡本國人主義精神,這種要對方國家交出對方人民的事,常常是狗吠火車的狀況,其實我們就消極享用國家司法追訴「權(裁量彈性)」,而不是把香港人當本國人來抱抱、苛求國家行動義務。 如果受害人非香港人,這次港府態度無可疵議,但受害人是香港人,其實港府在處理這件事自己面對了引用更多保護受害方或更多保護加害方的司法原則和實務的窘境。港府介入投案如果不主要是政治來源的話(目前訊息混亂),或許也是上述窘境下港府(做得不成熟)的保護受害人的舉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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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