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98年度自字第19號判決(三)
2011/10/09 08:56:29瀏覽416|回應1|推薦7

98年度自字第19號判決(三)

    續:

(五)自訴人對被告及周彪誣告訴訟:

自訴人以前項告訴係被告與周彪所為,因所訴不實提起誣告自訴,經87年度上訴字第455號及90年度台上字第6556號判決周彪誣告罪處有期徒刑3月,不得易科罰金。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1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只因周彪為該土地之所有權人,為趕盡殺絕以84歲高齡被關了92天冤獄,已折騰成殘障人士。其不法:

186年李和不法暗中過戶周彪名下12筆建地(土地狀仍在我家中)即著手興建連棟別墅出售,為恐被害人抗爭影響其銷售業績,於864月間魏明、李和以自訴向臺北地院刑庭指控周彪、吳玲誣告他不法取財,製造訟累使其疲於奔命,於28日初次開庭,吳玲以刑事訴訟法第326條「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現案係民事或利用自訴恫嚇被害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法官說:尚待調查證據即宣告散庭。事隔5個多月未開庭,於86109日與誹謗案合併再次開庭。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032項「已經提起公訴及自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等法官應負刑法第128條: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之刑責。不知有何誘因?甘心違法?

2、刑事訴訟法第3111項「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買方付款一千萬元,依法不得請求土地過戶。於本訴二、所有權移轉訴訟:已有說明。該等法官公然利益輸送,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6筆建地產權移轉。魏明、李和等不法取財、食髓知味,於86115日勾結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宏假損害賠償為名,於條件成否未定前,不法過戶無買賣關係之6筆建地。民法第100條「附條件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之利益行為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依85年台上字第2072號判例:『損害賠償之債務範圍,不得超過其相對人因契約有效所得之利益程度』。因魏明、李和結合公權力,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

3.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若所憑之證據與待證事實部相符合,即屬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衡諸社會上不動產買賣通例:買受人付清價款後,20天內辦理產權移轉。那有如本案魏明、李和者付款一千萬元、無對待給付下獲判標的6筆建地產權移轉、連案外無買賣關係之6筆建地產權亦被不法搶走,更以刑事判刑恫嚇之,使之「噤若寒蟬」,以坐冤獄凌虐之,製造世紀大冤案。賣土地賣到如此悽慘地步,這還有天理嗎?

(六)自訴人對被告及周彪誹謗訴訟:

    自訴人以被告及周彪於86222日在台灣日報刊登「陳情書──匹夫無罪,懷壁其罪」之廣告誹謗自訴人,提起告訴,經87年度上易字第634號判決有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其所言不實,請求測謊,真相自可大白!事實是:86222日台北地檢署以「妨害公務」傳周彪、吳玲開偵查庭,檢察官蔡華對魏明、李和說:告他妨害公務不成立,狀子是自已寫的或是律師寫的,要用告發而不是告訴,魏、李二人笑而不答。蔡華又説:他不是有登一張報嗎?李和立即遞上86222日刊登「陳情書──匹夫無罪,懷壁其罪」,蔡華瞄了一眼說:告他誹謗罪,周彪說:報上登的全是事實請調查證據,蔡華說:不必、證據是由我認定,就宣告散庭。五日之後蔡華以誹謗罪提起公訴,案移刑庭併審理。人多好辦事,可相互取暖壯膽!不怕違背法令:

1、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條「犯罪、非以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出處罰」。檢察官蔡華以「妨害公務」開偵查庭,以「誹謗罪」提起公訴,違背訴訟程序,無他律制衡,為所欲為?

2、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令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著作等之自由」、第15條「人民有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土地買賣本是合法之交易,憲法第143條: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被害人周彪之保障在哪裡?

3、刑事訴訟法第324條「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243條之請求」。即告訴乃論之請求。「誹謗」為告訴乃論之請求,何勞檢察官越俎代庖?應負刑法第128條:不應受理之刑責。

4、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政府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唯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

(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彪及被告因前項誹謗之侵權行為,經87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判決確定。並賠償魏明、李和二人名譽各80萬元。隱瞞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8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判決確定。原告(李和)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重點如下:

1、第413行「原告所屬詐欺等罪嫌係外人吳◎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則相關人士及教友質疑原告,未必來自被告」。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為!眾所認知:任何買賣未付清價款前,擅自動手取走物品者,非偷即盜。有公權力相挺,亦未能隱瞞犯罪之事實。周彪閉門家裡坐,禍從天上降,只因周彪為該土地之所有權人,剷草除根、嫁禍於他。在刑庭上吳◎玲請求傳86228日地檢署值日檢察官、法務部之官員作證,竟置之不理?反傳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及當事人之受雇人出庭偽證,其動機顯不單純。「一葉知秋」弱勢小民、無語問蒼天;

256行「尤有進者,原告魏◎明原任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現為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二家公司董事長,及社團法人宏◎好事資訊發展協會之理長。李◎和曾任台北市政府績優公務員、生命之聲合唱團長兼指揮,現為保◎實業、宏◎建設、宏主建設3家公司之總經理、社團法人宏◎好事資訊發展協會常務務理事等職。而吳◎玲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時,魏◎明係宏◎公司董事長、李◎和為該公司總經理。顯見二人身分地位仍崇隆,而不受影響。何能謂因被告之誣告行為致其社會評價受貶損」?奉勸世間人何必辛苦打併,動動歪腦筋、不勞而獲、財源滾滾!導致台灣社會向下沈淪!

3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民法第195條)「請求被告各給付300萬元及加附法定利息,即屬無據,不能准許」。一樣案情:正、反、兩樣判決,進法院好比下賭場,其中辛酸苦楚非身歷其境者所能體會!這也是全民的悲哀!

(八)強制執行:

魏◎明、李◎和等無執行名義,於86年間不法強制過戶周彪名下12筆建地,並即盜賣,不法得利6億以上、據為已有!事證如下:

1、暗中強制執行之不法:86年度上更(四)字第90號(8671日判)第712行「上訴人(李◎和)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該訴為無理由而失所附麗,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足證李◎和於86115日條件成否未定前不法過戶案外6筆建地,並即盜賣獲得不法暴利,應負民法第100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2、詐欺背信及重利罪:李◎和於831219日持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提、提存款1600萬元本息(801116日存)受償16,470,376元,謊稱尚有948,355元未受償?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通知尚有536,336元餘款。又於86年初持8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4號判決至嘉義地院聲請拍賣周彪名下無買賣關係之另6筆建地。89年上字第1470號判例「第三審不得在因對第二審所受利益範圍內併算其價格」。況確定之終局判其敗訴不得請求賠償。竟膽敢重複求償之不法(請求查明是否魏◎明、李◎和偽造文件或有關官員放水)?應負刑法第3392項「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之刑責」。

3、抵押物之所有權屬於抵押權者,其約定無效:民法第873條第2項定有明文。嘉義地院執行處法官黃◎宏於86115日以拍賣價450萬元(拍賣費用)由宏◎公司承受市價2億以上之案外六筆建地,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被害人提出異議均不置理。強奪豪取不怕犯法!應負刑法第345條之刑責。李◎和更睜眼說瞎話「又在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中尚欠之948,355元,經拍賣周彪其他土地後,尚餘本金288,355元未償」。李◎和等想錢想瘋了,付款一千萬元,不法盜賣周彪所有之12筆建地(當然有公權力配合)。得意之餘、口出誑言:尚餘本金288,355元未償?這還有公理嗎?

(九)司法週刊第1152期刊登,前司法院大法官張特生談:

法官認定事實的困難問題說「法官辦案適用法律,因見仁見智問題如有錯誤或可原諒。而問題只有一個,如認定錯誤,不可原諒」。本於日常生活常識,任何買賣本是「銀貨兩訖」一句話即可了結的案子,全世界法律都是一樣的。98414日中國時報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打擊貪瀆更要避免冤案」文中指出:「以2001年至2008年為統計期間,如將被歸類為貪瀆罪之一的圖利罪獨立統計,其起訴定罪率竟低至33,9%。在那樣令人難堪的統計數字背後其實是一件件活生生血淋淋的冤案,法務高層難道不知道,但又有誰真正願意去面對過?今政府『又』說要打擊貪瀆,只是歷史經驗顯示,貪瀆程序不一定因此得到控制,冤案卻從不停止發生,檢察官(法官)們如果不謹慎遵守辦案程序,確實舉證,那將會是另一個災難的開始,為政者豈可輕忽」!  馬總統宣示,三個月內提出重大弊案報告,只因台灣貪瀆名列世界之最,大官大貪的案件太多,辦了多年成績如何?然民唯邦本,人民之冤案本是政府之大事?正本必須清源,才是肅貪之不二法則。竟公然利益輸送不法得利,更猖狂惡人先告狀,應受法律制裁。祈求明察云云。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ilingwu&aid=5698002

 回應文章

中天新聞
江國慶翻版 真小偷落網!出納遭刑求冤判
2011/10/13 02:39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d-RtJLq62S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