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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7 20:28:14瀏覽415|回應2|推薦5 | |
98年度自字第19號判決(五) 下續: (三)被告吳◎玲雖堅指自訴人魏◎明,李◎和於周◎彪與宏◎公司簽訂合建契約時,涉及要求周◎彪虛填地價配合逃稅,繼以迷藥詐欺達成更改、自行虛填地價並以恐嚇、脅迫方式,魏◎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並強拉周◎彪之手在借據及契約上簽名並按指印等事實,惟查,就上開情事,為自訴人魏◎明,李◎和所否認; 說明: 有辦法的不法者,那會承認自已之犯罪行為? 下續: 且查就宏◎公司與周◎彪間就周◎彪所坐落嘉義市下路頭段147之3、147之5、147之9、147之11、150之1、150之3地號土地6筆合建房屋出售,係於80年8月26日簽訂土地合建房屋契約(以下稱第一次合約)並於當日又簽協議書1紙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份, 說明: 當日沒簽協議書、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判決第2頁28行:李◎和陳述「原與被上訴人(周◎彪)協議合建三層加強磚造住宅,所建總建坪由兩造均分,稅負亦各自負擔」。80年8月26日魏◎明,李◎和備好一份合建契約說是簽給畸零地地主看的。因都市計畫該建地旁有三小塊人家之畸零地,依法必須與其談合建事宜,周◎彪以房屋尚未規劃,怎麼說是一億零一百萬?李◎和說:那算是最低保證價格,沒有關係。李◎和為台北市信義區基督教生◎堂現職長老並舉手發誓:上帝耶和華、主耶穌基督在天察看:首先要感謝周先生給我們合建房屋的機會,我們公司一定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辦好這項工程,如有違背誓言,唉,,,,唉說不下去。周◎彪說:聖經上說不可發誓。魏◎明,李◎和都說:我們公司收入除了開銷外都捐給教會當善款,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口是心非、不知羞恥! 下續: 嗣於80年10月15日兩造復簽訂1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惟訂約日期仍記載為80年8月26日(以下稱第二次合約)同時周◎彪亦簽立1紙7,700萬元借據交予宏◎公司; 說明: 當日沒簽約,那是李◎和等預先備好作圈套用的;借據不是周◎彪筆跡,多次聲請法院鑑定筆跡,均不置理。判決書上硬説是周◎彪書立? 下續: 至80年10月22日兩造始於律師曹◎誠、林◎和之見證下,簽約系爭契約及補充協議書,而依80年10月22日所訂系爭契約第15條約定及補充協議書所載,前開第一、二次合約於系爭契約簽章之同時均作廢並予毀棄,雙方並確認周◎彪於80年10月15日出具之借據作廢並予毀棄,而周◎彪於80年10月22日簽訂系爭契約及補充協議書時,係親自參與,且周◎彪之子(不對:80年10月22日是星期二:小兒要上班、且每年獲得該公司全勤獎可佐,何必心虛東拉西扯)。及兩造所委任之見證律師曹◎誠、林◎和均在場,經雙方研討甚久多方斟酌後始予簽訂、契約是尊重當事人意願而定,周◎彪並未受到任何脅迫等情,業據見證律師曹◎誠、林◎和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民事事件時具結證述明確,且周◎彪就其確親自與其子參與訂約之事亦不爭執,復有周◎彪所提出之林◎和律師修改之草約影本在卷可佐,參以周◎彪於80年10月15日所簽立之借據,於補充協議書中已載明作廢並予毀棄,足見周◎彪所稱其系借據在他人手中,乃在被脅迫下簽訂系爭契約云云,顯屬無據, 說明: 林◎和律師為對造設計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7頁32行:林◎和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5頁4行:林◎和稱,我認為借據不妥當因為根本未借錢,7800萬元既是保留給買方當稅負就乾脆寫清楚,補充協議書寫得很清楚,借據一事是我堅持要依實際情形寫的。足證林◎和律師為對造設計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仍是逃稅不法之所為! 下續: 況周◎彪既有委任見證人林◎和到場,可見其對系爭契約之簽訂相慎重,且其委請見證律師亦會為周◎彪之利益有所主張,衡情不可能在被脅迫下簽訂系爭契約,又依兩造所訂第一次合約第二條房地產分配約定:「甲乙雙方議定由甲方(指周◎彪)提供土地,經由乙方(指上訴人)興建完成之建物,全部歸乙方所有,但乙方應付甲方土地款:扣除一切合建成本、費用、稅金(土地增值稅、個人建屋營利所得稅、印花稅),廣告銷售費、交際應酬費、代書仲介及開發一切所需等,實得1億0,100萬元,,,,,」、而系爭契約所訂之買賣總價款為1億8,000萬元,扣除補充協議書所載周◎彪應負擔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7,800萬元,足見系爭契約較第一次合約,對周◎彪之權益並未較為不利;況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本土地於依前條之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7,600萬元,以擔保乙方(周◎彪)對甲方(宏◎公司)之價金債權」,此種保障周◎彪價金之債權約定,為第一、二次合約所無,可見系爭契約對周◎彪之權益保障較前二份契約為有利。 說明: 合建契約於系爭買賣契約第15條載明作廢。依民法第114條第1項「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何必為掩護不法以無效之契約說一大堆廢話?原審認為實得1億0,100萬元, 較第一次合約,對周◎彪之權益並未較為不利嗎?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判決2頁28行李◎和陳述:原與被上訴人協議合建三層加強磚造住宅、所建總建坪由兩造均分。見李◎和在起訴狀中記有:已預售擬建築預售屋得款為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兩造均分應各得一億六千四百三十六萬五千元,(尚未包括三塊畸零地在內)原審認為實得1億0,100萬元,則被詐去六千三百三十六萬五千元。數據會說話,誰能一手遮天?又云:應同時設定抵押權7,600萬元,可見系爭契約對周◎彪之權益保障較前二份契約為有利?事實是:買方『違約』並未同時設定抵押權7,600萬元即要求產權過戶,足見其存心「假抵押、真過戶」騙取土地產權之不法! 下續: 至第二次合約所載總價款為1億8,000萬元,扣除周◎彪所立借據上載7,700萬元,周◎彪可實得1億0,300萬元,比系爭合約多出100萬元乙節,係因第一次合約所載周◎彪所提供土地面積為4,948平方公尺,而第二次及系爭契約中所載土地面積為4,861平方公尺,減少87平方公尺,因此宏◎公司稱於訂立第二次合約時漏未將減少土地面積之價款177萬5,844元扣除(即淨價1億0,1090萬元計算)於訂立系爭契約時經核算,僅扣除100萬元,洵屬合理可信。實難據以認定系爭契約對周◎彪之權益之保障較第二次合約不利。 說明: 原審明知周◎彪並無向買方借錢,基於搶匪心態,簽補充協議書時,要在總價款中扣除借據上載7,700萬元,周◎彪不簽,魏化明喝道:加扣100萬元以示懲罰,林◎和律師立即更改為7,800萬元,並說:如不依伊意簽,打官司嗎你沒錢會輸。法院為何不測謊真相大白?反倒以土地面積減少掩護其不法?眾所週知:土地面積多少以土地狀記載為憑,怎可能變多或變少?今假設如其所言:土地面積減少理應總價款減少100萬元,卻依然是1億8,000萬元,土地面積減少房屋當然少蓋了、理應稅金減少100萬元,反而增加為7,800萬元?法官有權顛倒是非,卻漏氣無法為不法者圓謊?有損司法形象? 下續: 另周◎彪抗辯稱如依第一次合約及兩造協議,如鄰地配合合建,周◎彪最低可分得之利益為1億1,000萬元云云,然此為宏◎公司所否認,且第一次合約亦無此約定,周◎彪又無法舉證以實其說,委不足採,周◎彪據此主張其係被詐欺而簽訂系爭契約,缺乏實據,難以採信。 說明: 周◎彪從未主張其係被詐欺而簽訂系爭契約,系爭契約第二條:買賣總價金:雙方議定新台幣1億8,000萬元。第六條:稅捐及登記費用之歸屬:本買賣不動產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均由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乙方實得1億8,000萬元。周◎彪自可舉證以實其說:本案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有關周◎彪二、三審及再審之訴訟費用、由該訴各審審判長法官審核,均以1億8,000萬元為訴訟標的之價格核之,致每審訴訟費用高達27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核定訴訟標的之價格,以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準。為何預設立場?有眼睛的卻看不見? 下續: 且依兩造所訂上開第一次合約內容觀之、兩造之真意由於周◎彪提供系爭六筆建地與宏◎公司合建,二人平分興建完成之房屋,但因周◎彪非建築公司,無法自已銷售所分得之房屋,始約定所有興建完成之建物,全歸宏◎公司,然周◎彪應分擔合建成本、費用、稅金、廣告銷售費、交際應酬費等,周◎彪實得1億0,100萬元,而系爭契約係延續第一次合約而簽訂,雖以不動產買賣契約名義為之,但其真意仍與原合建契約相同,其總價雖訂1億8,000萬元,但非土地價款,而係周◎彪因合建分得之房屋出售之總價款,故依補充約定須扣除周◎彪應分擔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7,800萬元,周◎彪實得1億0,200萬元,足見系爭契約之訂定與兩造當初合建契約無違,並無任何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自難以系爭契約名為不動產買賣契約而遽以認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周◎彪此部分之抗辯,亦不足取。 說明: 只怕沒房屋可賣,未聽說有無法自已銷售房屋之人?市面上房屋仲介公司到處都有,何勞費心?以售屋價3%收取仲介費,本件總價1億8,000萬元,核計售屋仲介費為540萬元,公然訛詐需7,800萬元!況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根本無房屋可賣之情事?為了掩護不法,以無效之合建契約胡扯!可恥? 下續: 再雖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稅捐及登記費用由宏◎公司負擔,與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所訂以7,800萬元支付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費用,二者似有矛盾,為查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開宗明義稱:「茲為雙方於80年10月22日上午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補充協議如下:,,,,,」足認此補充協議書簽訂在後,係為補充協議書之約定,故自應以補充協議書為優先適用(信口開河、無法律依據),如補充協議書與系爭契約不符,即認為系爭契約無效。且據證人即參與本件訂約經過之律師曹◎誠證稱:周◎彪說他什麼都不懂,而且還有稅金、銷售等等他都不懂,所以委託宏◎公司辦,,,,,談出來的價金為計算將來周◎彪一半房子賣掉以後應為多少,而宏◎公司於賣這房子要增加多少稅開支、推銷、人事費用等,大致算了一下還不止7,800萬元,當時周◎彪說要一次拿錢,不要房子,所以價金遠超過土地真正價值,,,,,,由於這些費用周◎彪說他不要出,才寫協議書約定1億8,000萬元當中7,800萬元作為支付稅金等費用,,,,,」,由上證述可知兩造之真意所有,顯非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說明: 原審認知錯誤,如:「足認此補充協議書簽訂在後,故自應以補充協議書為優先適用」。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過失之責任)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第三項: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在系爭契約第六條:本土地買賣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及登記費用等均由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補充協議書則記有:總地價1億8,000萬元,其中7,800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稅負,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嚴重違反締約時應遵守之誠實原則者,負賠償責任。又誣指周◎彪什麼都不懂?還有稅金、銷售等等他都不懂嗎?這塊土地是周◎彪52年間用新台幣買來的,那有稅金(自有稅捐機關繳稅通知單可憑)、銷售等等他都不懂嗎?依買賣契約書議定之地價款付清後才可辦理土地過戶,此為不動產買賣之慣例。那有不知羞恥者,付款一千萬元,妄想作無本生意,結合利益共同體,說是稅金、銷售等嗎?土地買賣根本無房屋可賣。至於稅金?依土地稅法第147條: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本章規定繳納(增值稅)外,不得以任何名目附加稅款。況周◎彪係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應有2%之優惠稅率,核計其增值稅約20多萬元,公然訛詐需7,800萬元,如有餘額則歸其所有。儼然土皇帝在此! 本段完 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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