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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知多少?(二)
2011/08/02 19:59:42瀏覽2837|回應1|推薦8
 

訴訟費用知多少?(二)

土地出售人周◎彪,於801022日與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訂有土地買賣契約及補充協議書,契約重點如下:

第一條:買賣不動產標示:嘉義市下路頭段地號:1473147514991491115011503、以上合計六筆土地面積4861平方公尺。

第二條:雙方議定買賣總價金新台幣一億八千萬元正。

第六條:本買賣不動產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均由甲方全部負擔,包括:土地增值稅、產權登記所需付之辦理費、登記規費、印花費、本件買賣所生之仲介費等均由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

因魏、李二人存心作無本生意,付款一千萬元,即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因而纏訟至今近20年,茲就其訴訟費用負擔之金額及支付情形,陳述如下:

壹、前段訴訟費用之支付:

一、81年初魏、李二人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周◎彪應於第二次受取1600萬元時即需交出土地所有權狀及有關證件供其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並賠償違約金損害賠償四千萬元及其法定利息等。第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原告敗訴。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判土地買賣契約及補充協議書無效,因81213日言詞辯論庭上,李◎和認諾『請求給付違約金及損害賠償,並無請求過戶土地』。有該筆錄可證,故判決書上名之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詎第二審大翻轉,直到8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52號,均判周◎彪不辦理土地過戶就是違約,判賠償金一千多萬元至二千萬元不等及其利息,依法買方只付訂金一千萬元,無權請求過戶土地。這麼簡單的道理都不懂麼,誰信!其間自有不可告人之誘因,不顧司法形象,濫權枉判:周◎彪於81108日繳第二審上訴費:貳拾肆萬零零零參元正。83627日繳第三審上訴費:貳拾壹萬伍仟壹佰陸拾元正。計二次共繳:肆拾伍萬伍仟壹佰陸拾參元正。

二、至86年度台上字第147號、8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90號、及確定之終局判決為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第3216號(861017日判)均判上訴人李◎和敗訴,上訴人自不得依據系爭契約第十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周◎彪)給付二千萬元之解約金,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該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依民法第100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李◎和於86330日條件成否未定前,即勾結不法者盜賣周◎彪名下12筆建地,面積共6005平方公尺(1816坪),獲得不法暴利陸億以上據為已有,至今尚未歸返之事實。這就是台灣之『私法』!?

三、魏◎明、李◎和、於一審敗訴後上訴中又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更行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依社會上不動產買賣通例:賣方付清價款後,20日內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魏◎明、李◎和、付款一千萬元,根本不得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該訴各審不應受理而受理,應負刑法第128條之刑責。更膽大包天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產權強制過戶,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其判決無效。然臺灣司法幫派治國,人多好辦事,可相互取暖、壯膽、掩護、為所欲為!其訴訟標的價格認定為一億八千萬元,應徵裁判費折合新台幣每審270萬元,繳三次共810萬元。周◎彪提出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均被不具理由駁回。被迫交了天價之訴訟費用後,每次上訴均被判敗訴駁回。土地買賣本是合法之交易!法官權力再大,豈可把人民的財產判給同夥人?傷天害理應負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之刑責。然法不足以自律何以服人!台灣社會因而向下沈淪,人民生活在恐懼之中,嗚呼哀哉!

四、據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自9291日起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抗告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有單據的有28張共二萬八千元,尚有部分未及找到列入。以及9291日每審上訴狀均告知繳郵票費數百元不等,未曾統計列入。

總之以上為前段之訴訟費用,有單據的共8584163元。被搶越多,訴訟費不由分說被核定越多,「雪上加霜」被害小民欲哭無淚!一隻牛不知要剝幾次皮?

貳、後段之訴訟費用:

魏◎明、李◎和、簽約時付訂金一千萬元。於86330日盜賣周◎彪名下12筆建地(包括標的六筆,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之後李◎和先後五次向台北市信義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藉以拖延期日,賴債不返!

一、96330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通知周◎彪、吳◎玲繳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裁判費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整。周◎彪出售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應受法律之保障,因官商勾結產權被搶,更囂張到不法者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裁判費要被害人繳,否則就要強制執行,欺凌善良百姓天理國法難容!

二、967月間以被害人周◎彪名義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法官命原告須先向法院聲請調解,之前李◎和先後五次向台北市信義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法律明定兩次為限)李◎和自已從不出席,委由未參加訴訟之律師敷衍塞責,一問三不知,藉以拖延期日,賴債不返!信義區調解委員斥其沒誠意,不陪你玩下去!建議被害人到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於96827日繳清償債務裁判費五千元(聲請調解費)。魏◎明、李◎和在調解庭上說:不用調解。調解委員立即宣告調解不成繼續由法院審理,其間滯延訴訟約七個月之久。

三、第一審:971121日由訴訟代理人黃律師代繳訴訟費陸拾參萬捌仟伍佰 陸拾元正。98324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追繳訴訟費共:壹佰肆拾叁萬壹仟元正。99810日以98年度重訴字第156 判決主文原告(周◎彪)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判決書共13張。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說白了:周◎彪犯了民事訴訟法第78條敗訴罪,有公權力相挺,土地買賣可以不給價款,用搶奪才是真本領!法官有權判你輸、就輸定了!?告有什麼用?多化冤枉錢而已!你才知道台灣私法連根爛掉!

四、第二審:9863日繳臺灣高等法院上訴費:壹拾玖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正。99917日繳臺灣高等法院上訴費:壹佰叁拾柒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正。99119日追繳臺灣高等法院上訴費:肆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正。以上三次共繳:壹佰伍拾壹萬零貳佰肆拾柒元正。該案現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總計後段訴訟費到目前止已繳訴訟費共:叁佰零伍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正。本案訴訟費有收據的到目前止已繳共:壹仟壹佰陸拾肆萬叁仟零肆拾伍元正。尚有律師費等支付、無法列入。周◎彪年入退休俸約50萬元、不吃、不喝要23年才湊足。雖收取即期支票訂金一千萬元,因尚有債務一千多萬元,就以該支票交付債權人抵銷,從未存入銀行周◎彪帳號內。故而無財力支付訴訟費用!曾申請訴訟救助多次,均被駁回。

土地買賣夲是合法交易,因何在法院内產權被搶,製造世紀大冤案,沒有錢還要連累子女們支付,就是說20年來全家人被害節衣縮食,生活陷入困境!人生有幾回20年?終於執政當局聽到「絞肉機」裡人民哀號的聲音、成立法務部廉政署,首要整飭不肖貪瀆警察和司法官員,證據都在判決書內,凡事有果必有因,人在暗中作的惡事必在明中顯露出來,貪瀆警察和司法官員,呼之欲出!請大家告訴大家,這回是玩真的,請拭目以待!    

本文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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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網友
看看網友們對縱放殺人犯「恐龍法官」的討論
2011/08/06 12:56
殺人犯棄保潛逃 家屬批「恐龍法官」縱放

台中市民蕭智遠去年因停車糾紛持刀殺死高暐程,一審依殺人罪將他判刑15年,獲20萬元交保,二審蕭嫌棄保潛逃被通緝,被害人家屬昨捧著遺照到台中地院抗議,大罵「恐龍法官,縱放殺人犯」、「瞎眼法官,是非不分」,並要求懲處疏失的法官、儘速逮回殺人犯。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昨表示,一審合議庭認為殺人犯蕭智遠(34歲)已無羈押必要,才予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讓他交保。而蕭嫌在二審未出庭,台中高分院已於6月9日對蕭嫌發布通緝,院方請檢警在最短時間查緝蕭嫌到案。

除此之外,台中地院並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被害人家屬提供法律諮詢協助;至於本案是否有法官疏失,監察院已發函調查。

去年3月14日凌晨,蕭智遠到台中市醉佳拍檔PUB店,為友人慶生後,因車輛被阻擋無法駛出,與高暐程等人發生口角,持刀殺死高暐程,並殺傷高姓、楊姓男子,犯後向警方自首,一審刑庭將他判刑15年,民庭也判他賠償被害人家屬620萬元。

一審刑庭法官認定蕭智遠已無羈押必要,今年元月裁定15萬交保,未料蕭嫌獲交保後,二審未出庭。

死者高暐程的父母高漢章、鄧美櫻至為不滿,昨上午與數十名支持者到台中地院廣場,高舉著「瞎眼法官、是非不分」、「恐龍法官、還我公道」、「殺人犯棄保潛逃」的白布條抗議。

高漢章說,兒子高暐程被兇手蕭智遠持刀刺殺12刀,刀刀致命,台中地院審判長張恩賜,法官廖慧如、楊萬益居然能讓一個前科累累、假釋中,手段兇狠殘暴的殺人犯蕭智遠,以符合自首正當防衛、無逃亡之虞的理由予以交保。

高漢章指出,民事庭判蕭智遠賠償620萬,但蕭嫌棄保潛逃,又脫產變賣,家屬無法獲賠償,「找鬼拿?」全是法官縱放殺人犯造成。

高漢章強調,蕭嫌犯案後駕車逃逸,經他兒子的朋友狂追下迫使蕭嫌停車,告訴巡邏員警蕭嫌即是兇手,蕭嫌能符合自首要件嗎?且蕭嫌持刀猛刺他的兒子,刀刀致命,如此兇殘手法,豈是正當防衛?

【2011/08/06 聯合報】

1 樓 dingdang 發言於2011-08-06 06:25:17
這樣也能20萬就交保,幹你的狗屁法官!!!

2 樓 bigscumbag 發言於2011-08-06 06:29:13

國民黨

3 樓 clayburtran 發言於2011-08-06 07:57:20
真是離譜
法官是否拿了他的錢?

4 樓 trans802 發言於2011-08-06 08:11:09
司法改革!!!
越改越爛

5 樓 spark3748 發言於2011-08-06 09:20:03
人民的大事
就是法官的小事
連馬英九都不敢約束的法官
誰能奈他何
.......
法院是集會遊行禁制區
家屬能去抗議
顯然法院自知理虧

6 樓 XXXAXXX 發言於2011-08-06 11:38:25
台灣法官大概是全世界最爽的工作了
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反正一點責任也沒有
錢照領,退休還有優遇,好官我自為之,好爽

7 樓 123user 發言於2011-08-06 12:10:39
絕對能合理懷疑法官收了黑錢!再來那個辯護律師真是夠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