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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沒有你,只能沒有我!
2011/04/25 09:27:59瀏覽1163|回應2|推薦8
感謝中天於2011年4月22日為本案播出:「賣地冤死,地遭賣沒拿錢,還要坐牢,死不暝目」!憲法第143條: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土地買賣本是合法之交易,何罪之有?

本案為多年冤案(80年8月26日至今近20年),報導中難免有些情節不盡詳盡,特補充如下:

一、 該系爭土地坐落嘉義市下路頭段,52年間周呂彪購買約七分之果園農地,經營養雞場。66年因都市計畫,劃分為12筆住宅建地,及兩小塊堤防用地。80年談合建時,以山閎建設公司與鄰地於80年合建已蓋好之住宅條件為樣本,宏恩公司董事長魏化明、總經理李善和合建之土地標示:嘉義市下路頭段147-3、147-5、149-6、149-8、150-1、150-3地號等共六筆,土地面積4861平方公尺(1470坪)。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判決2頁28行李善和陳述:「兩造原協議合建三層加強磚造住宅,所建房屋總建坪由兩造均分、稅務亦各自負擔」(並非如報導所云:價錢沒有談攏)。據李善和在訴狀中自云:伊已廣告預售大部分擬建之預售屋,得款為三億六千八百七十三萬元(尚未包括三塊畸零地在內),兩造均分應各得一億六千四百三十六萬元。

二、 神棍在此:80年8年26日魏、李二人要簽合建契約,周呂彪說:所建房屋總建坪之售價尚未表列出來,如何簽約?魏化明、李善和說是簽給畸零地地主看的,不然怎麼和畸零地地主談合建呢?而且其價格亦可算是最低保證價格。李善和為台北市信義區基督教生命堂現職長老,周呂彪為虔誠之基督徒,對神職人員尊敬有加。李善和並舉手發誓:上帝耶和華、主耶穌基督在天察看,首先要感謝周先生給我們合建房屋的機會,我們公司一定會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辦好這項工程,如有違背誓言,唉….唉說不下去。周呂彪說:經上說不可發誓。魏化明、李善和均說:我們公司所有收入除了開銷外,都捐給教會當善款,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周呂彪大為感動。

三、 魏化明、李善和想作無本生意:80年10月12日公司電話邀周呂彪到其營業處談畸零地合建事宜,午間食用公司提供便當後,周呂彪頓覺精神耗弱,被拉手在其先備好之七千七百萬元借據上簽名(日期填為80年10月15日),並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之土地買賣契約書上簽名並蓋指模(並非如林峰正在報導中所說:在契約上蓋章)。次日清醒後向其索回借據不成,乃委請林信和律師交涉,託付不願配合逃稅及索回借據之重託。80年10月22日魏化明、李善和主張廢棄合建契約,改簽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其重點如下:

第一條:買賣不動產標示:嘉義市下路頭段147-3、147-5、149-6、149-8、150-1、150-3、地號等共六筆,土地面積4861平方公尺。

第二條:買賣總價款雙方議定:新台幣一億八千萬元整。

第六條:稅捐及登記費用之歸屬:本買賣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及登記廢費用,包括:土地增值稅、產權登記所需付之辦理費、登記規費、應貼印花等費用、本件買賣所生之仲介費用均由甲方全部負擔與乙方無涉。即乙方土地出售人實得新台幣一億八千萬元整。周呂彪收取定金一千萬元。

四、 補充協議書為不法之所為:簽完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本應退回借據,魏化明、李善和假稅負之名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借據,扣除借據上七千七百萬元,周呂彪不簽,因為根本未借錢,魏化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林信和律師立即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並說:如不依伊意簽,打官司嗎你沒錢會輸。補充協議書記有: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見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4頁12行:「嗣後改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雖定為總價一億八千萬元,然稅捐等費用,既經估定為七千七百萬元,由上訴人(周呂彪)書立借據一張交與被上訴人,註明於被上訴人在訟爭土地上興建之房屋取得銀行貸款,償付土地價款時扣除;並因上訴人實際未向被上訴人借款,認書立借據不妥,乃就該借據部分再為談判,訂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 記明:借據作廢、毀棄,及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上訴人實得一億零二百萬元。其不法:

1、 補充協議書無效:見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3頁後3行:另觀此買賣契約書與補充協議書均未蓋騎縫章,可任意填附或取匿,其意為便於報稅逃漏稅捐並據以拒絕支付被告達一億八千萬元之賣價甚明(法官黃瑞華有先見之明)。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2、 違背法令:「然稅捐等費用,既經估定為七千七百萬元」?依土地稅法第147條:土地及其改良物依本章之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外,不得以任何名目附加稅款。魏化明、李善和何許人也,由他估定土地出售人稅捐等費用為七千七百萬元?

3、 不實之指認:「由上訴人(周呂彪)書立借據一張交與被上訴人」。借據是魏化明、李善和二人預先備好作圈套用的,並非周呂彪筆跡,在訴狀上多次請求法院鑑定筆跡而不予理會,硬說:由上訴人(周呂彪)書立借據一張交與被上訴人?包庇不法!

4、 不法取財:「註明於被上訴人在訟爭土地上興建之房屋取得銀行貸款,償付土地價款時扣除」。沒借錢要在償付土地價款時扣除,違反刑法第344條: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之刑責。

5、 借屍返魂:「並因上訴人實際未向被上訴人借款,認書立借據不妥,乃就該借據部分再為談判,訂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判決7頁32行:林信和律師亦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5頁4行:林信和律師結證稱「我認為借據不妥當,因為根本未借錢,七千八百萬元既是保留給買方當稅負(林信和律師變造證據:補充協議書記有:總地價中之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所應負擔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費用等,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林信和律師故意把「甲」漏掉,變造證據)。就乾脆寫清楚,補充協議書寫得很清楚…..,借據一事是我堅持要依實際情形寫的」。足證林信和律師為魏化明、李善和設計以補充協議書替代假借據,仍是逃漏稅捐不法之所為!

6、 訛詐、勒索:周呂彪係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應有2%之優惠稅率,核計其土地增值稅約20萬元,魏化明、李善和膽敢訛詐需七千八百萬元,如有餘額歸其所有!比國稅局更權威,可沒收人民納稅之餘額?顯明訛詐、勒索、寫在補充協議書上,原審視而不見,放縱不法者大作無本生意,有損司法形象!

五、 惡人的計謀:見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9頁4行及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4頁28行均記有:「查宏恩公司於簽訂系爭契約後,已動工整地、委請他人設計,營造、銷售、廣告、且已預售大部分擬建築之房屋之事實(李善和自云:預售屋得款為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尚未包括畸零地),因周呂彪遲不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宏恩公司(賣方付款一千萬元,無權請求過戶土地),以致其無法請照開工,被宏廣公司沒收,此為周呂彪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宏恩公司請求其賠償,自無不當」。其不當如下:

1、依社會上不動產買賣通例:簽訂系爭契約後,未付清土地總價款,又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土地所有權屬於土地出售人所有。魏化明、李善和潛入他人土地上,毀損他人建築物、並把材料盜賣據為已有者,違背刑法第352條之刑責。

2、周呂彪之損失:約60坪一排檜木木造平房,樑、柱檜木部份,請木材商估價500萬元回收,二萬隻蛋雞舍及設備,當資源也有200萬元以上,此外尚有全部傢具以及果樹百株以上,損失無法估計。更有甚者:周呂彪係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應有2%優惠稅率,今因自用住宅被拆,因而喪失優惠稅率約1500萬元。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3、李善和自云:無法請照開工、卻又偷偷無照開工。依建築法第86條:違反第25條之規定者(無建築執照)擅自建造者,應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金,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折除其建築物。李善和自云:預售屋得款為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核計其罰鍰約1600萬元。

4、李善和自云:無法請照開工、廣告出售預售屋,得款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訛詐社會大眾、有背公序良俗,應處廣告不實之罰則。詭計拆穿被退定,判被害人賠償加害人之理!以社會上不動產買賣通例:土地出售人對於買受人如何利用土地,賺錢或賠錢,不負背書之責任!況魏化明、李善和僅付款一千萬元,即潛入他人土地上動土拆屋,廣告出售預售屋,犯刑法第321條第2款: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者之刑責。

六、 契約無效?或是無效?

1、 契約無效:見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判契約無效(81年2月22日判)。民法第113條:「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所以保護相對人之利益也。至於契約無效自當解除,當事人雙方均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賣方應退回已收之定金一千萬元,並附加利息。買方應負回復原狀(魏化明、李善和於簽訂系爭契約後,即潛入他人土地上動土拆屋,把周呂彪之自用住宅及2萬隻蛋雞舍、倉庫等拆除應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因自用住宅被拆,因而喪失2%優惠稅率約1500萬元 )應負賠償之責任。81年2月底,周呂彪電話邀魏化明、李善和到北醫對面咖啡店洽談解除契約之法律問題:魏化明說:沒意見,李善和不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之義務,反說除退回定金一千萬元外,他付給我方林信和律師600萬元也要周呂彪賠償,談判不成。周呂彪多次在訴狀上請求法院測謊:如果林信和律師收受600萬元賄賂,應受法律懲處;如果沒有,也當還給當事人清白,為何置之不理?

2、 契約有效:而後第二審即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契約有效,則買賣成立。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交付價金之契約」。即買賣價金及標的物本應同時付之。那有買賣不給價款?本案以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為代表,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產權強制過戶,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對於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釋字第342號解釋: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抵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其判決為無效。

七、本案確定之終審判決:為86年度台上字3215號(86年10月17日判):
「上訴人(李善和)自不得依據系爭契約第十條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二千萬元之解約金,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該敗訴部分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嗣後同一事件於訴訟中再起爭執時,當事人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無奈魏化明、李善和於確定判決成否未定前:於85年間無對待給付下、不法暗中過戶標的六筆土地所有權。86年1月15日不法搶奪周呂彪名下同地段無買賣關係之另六筆建地產權:面積1144平方公尺(346坪)。86年3月30日轉手盜賣,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至今尚未清償之事實。依民法第100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得之利益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只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至今尚未清償!

八、李善和於83年12月19日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受償一千六百四十萬零三百七十六元(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執字第1013號)。竟謊稱共有九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三元未受償(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存通知書:尚有536333元,拆穿其謊言)李善和把提存款領回去,一方面繼續聲請周呂彪賠償該160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另一方面聲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執行處法官黃茂宏就未清償部分予以強制執行:拍賣周呂彪名下同地段無買賣關係另六筆建地,面積1144平方公尺(計346坪,86年每坪市價50萬元)。其不法:

1、 無執行名義不得據以強制執行:案外六筆建地無買賣關係,亦無判決確定證明書,自無債權之存在,不得據以強制執行。違背民法第390條: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金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收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顯係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

2、 未通知拍賣之不法:其過程如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85年5月17日通知:定於85年6月7日拍賣周呂彪名下同地段無買賣之二筆建地,通知單上無說明被拍賣之原因,亦無以資識別法院或法官之印鑑;周呂彪立即提出異議,郵政掛號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無回應。十日之後即85年6月17日第二次通知擅改為六筆,即周呂彪名下不動產全被抄家。通知單上依然無說明被拍賣之原因,亦無以資識別法院或法官之印鑑;周呂彪又立即提出抗議,均無回應。

3、 無債權之存在:及至86年4月17日收到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執字第1013號:得知魏化明、李善和於86年1月15日以4.540.000元承受案外六筆土地產權。違背民法第873條第2項:按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此項規定之目的在保護債務人,免其一時之急迫而蒙重大損害。

4、 強制執行法第96條: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即停止。今假設有債權共九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三元未受償,在第一次通知單上:嘉義市下路頭段:147-6、150-4、二筆建地,最低拍賣價額均在二百萬元以上、其中一筆已超過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基於貪得無厭,吃光抹淨,連骨渣都不吐!

5、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黃茂宏,於86年7月12日開出債權憑證二張:本院受理85年度執字第1013號債權人宏恩公司與債務人周呂彪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經執行結果,因執行金額不足清償債權(魏化明、李善和付款一千萬元,已不法搶走周呂彪名下12筆建地產權,並於86年3月30日盜賣,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以有,尚不足清償其一千萬元)?債權人聲明債務人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致未能全部清償。茲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發給本憑證,俟發見債務人有可供之財產時,得提出本憑證,聲請再予強制執行。其債權憑證編號1-11,尚餘本金五十四萬八千一百零三元未受償。編號1-10,尚餘本金二十八萬八千七百二十六元未受償。亦違背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刑責。全世界未見有付款一千萬元,獲得不法暴利陸億以上,弱肉強食,食髓知味,膽敢開出債權憑證二份,沒完沒了、無法無天,台灣成了犯罪者之競技場,那像是個法治國家?

九、刑事部分:李善和於86年4月以自訴狀告周呂彪、吳碧玲誣告伊和魏化明等偽造文書、不法取財,其過程如下:

1、 86年2月 28日吳碧玲到法務部申訴,值日官員說:沒看這些資料真想不到會這麼黑我帶你到地檢署去告魏化明、李善和偽造文書、不法取財,(如果說是教唆亦是該值日官員教唆)。經值日檢察官審查資料後説: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沒借錢要在總地價中扣除7800萬元自是不法取財。而分案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而魏化明、李善和付款一千萬元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犯刑法第344條:取得顯不相當之重利罪之刑責,分案檢察官視而不見,認為證據不足?尚須再接再厲。周呂彪閉門家裡坐,禍從天上降,從82年起先後中風兩次,每日與病魔糾纏,早已不聞是非事!只因周呂彪為該土地所有權人,為斬草除根去之而後快。

2、 刑事庭法官有志一同、硬說是周呂彪教唆被判誣告罪三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魏化明、李善和多次揚言,只要周呂彪不再提出告訴,他就把自訴狀撤回)。該刑事判決書均記有:吳碧玲指控魏化明、李善和偽造文書、不法取財,無證據證明其為真實?怪哉!證據都在卷宗內,有判決書、裁定書、系爭契約書、補充協議書、借據等。見9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99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第4、記有、被告魏化明、李善和於86年3月31日將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予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將系爭土地售予第三人,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付款一千萬元自是不法取財!為何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如此眼盲、心盲、之公務員,如何適格當此判人生死之重任?嗚呼哀哉!

十、不能沒有你:2010年5月31日上午馬英九接見中華民國法官代表時透露,部分民間團體希望在總統府成立司法改革委員會,但他看法有些保留,因為我不想把總統府變成總管一切的太上機關?馬總統說:他認為保障人權,弘揚法治等司法改革,不一定要立法或經過總統,有時透過慣例就能做到 ,他強調:有權力的人在行使時知道節制,是非常重要的原則,他自已是學法出身,因此在這方面非常注意。
2009年12月27日總統馬英九邀請内閣閣員觀看電影「不能沒有你」他認為法不足以自行,公務員應幫助這些可能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沒有辦法得到公平正義的小人物,讓他們得到應有之公平、正義,他也希望所有公務員「不能沒有你」更進一步貼近社會真實現況?苦民所苦的心情,設身處地,將心比心,解決問題。
馬總統說:法規是為了要建立秩序、解決問題而設立的,但在原則之外難免有一些沒有辦法照顧到的死角與盲點,「這個時候也許就需要由公務員以苦民所苦的心情,設身處地、將心比心解決問題」。他認為,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務員應幫這些可能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沒有辦法得到公平正義的小人物,讓他們得到應該有的公平正義。
不知道馬總統對於在現行司法制度下攪和了近20年,卻始終沒有辦法得到公平正義卻已經死不暝目的小人物,讓他們至少身後能得到起碼應有之公平正義,有何解決問題的做法?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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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之苦
2011/05/02 00:07

檢察官法官辦案  濫用自由心證 侵害人民訴訟的權益

我們走過訴訟這條路    其中的煎熬心酸痛苦

是外人無法想像理解的

法官是人不是神    如何說都沒有誤判  ??

我們沒經歷過訴訟之苦  大都抱著同情之心來看待

等自己身歷訴訟      才知道有多恐怖多黑暗

這種痛    還要默默承受     因民與官鬥     沒望 !


Reed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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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是不能 還是不為?
2011/04/25 22:12
2011/04/21
馬英九為什麼「變」了?究其原因,是為了要拚連任,要贏取選民的心,得到選票的青睞。但掌握一切優勢時,馬英九卻不改革、不奮發、不振作;如今,面對根本沒有準備好的蘇貞昌或蔡英文,竟然會有連任岌岌可危的壓力了,這才是馬英九真正的危機!

三年不開張,開張吃三年 【文/費若本】
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storypage.jsp?f_ART_ID=314082
敬請人道支援 我卓越不群的母親

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