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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於86年4月提出自訴狀(二)
2011/04/05 09:02:57瀏覽556|回應1|推薦4

李◎和於864月提出自訴狀(二)

   

一、數日後被告周◎彪在其妻即被告吳◎玲慫恿下,又生翻異,以價款太低及不願以借據擔保宏恩公司代其墊付前揭費用為由,要求重新訂約,並於80,10,22委請自訴人不認識之林◎和律師、與自訴人等在曹◎誠律師事務所再行協商。當日被告夫婦、其子及渠等之友人丘◎華亦在場,且均目賭林◎和律師為委任人之權益,極力要求自訴人提高價款,自訴人因已著手前揭土地之整地、規劃惟恐被告毀約再遭受更大損失,乃多處委曲求全,嗣經被告親筆修改草約後,至下午始分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補充協議書」(即第三次契約)。被告周呂彪在同月二十四日至宏恩公司收取第三期價款支票三張共一千四百萬元。

    

一、天賦異稟:魏◎明、李◎和何許人也?具有特異功能:有千里眼、順風耳、親眼看到、親耳聽到、「周◎彪在其妻即被告吳◎玲慫恿下,又生翻異,以價款太低及不願以借據擔保宏恩公司代其墊付前揭費用為由,要求重新訂約」?事實上是沒有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應負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惡性難改謊話連篇:「自訴人因已著手前揭土地之整地、規劃惟恐被告毀約再遭受更大損失,乃多處委曲求全」:見81年度重上字第112號判決94行、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判決428行均記有:查宏◎公司於簽訂系爭契約後(即801022日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已動工整地,委請他人設計、營造、銷售、廣告、且已預售大部分擬建築之房屋之事實(得款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宏◎公司主張因周◎彪藉故拒絕履行契約(買方付款一千萬元,無權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使宏◎公司受到鉅額損害,應屬可信。因周◎彪遲不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宏◎公司,以致其無法請照開工,被宏廣公司沒收屬實。此為周◎彪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宏◎公司請求其賠償,自無不當。其實有不當如下:

  1、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社會上不動產買賣通例:簽訂系爭契約後未付清買賣價款前,土地出售人尚保有土地所有權,李◎和等擅入他人土地上動土拆屋,並把材料盜賣據為已有。周◎彪之損失:住宅部分約60坪一排五間檜木木造平房、樑、柱檜木部分請木材商估價500萬元回收;二萬隻蛋雞場:10×2000公尺長之鋼筋鐵皮雞舍以及飼料槽、倉庫等設施、就以資源回收,也有200萬元以上。最狠的因自用住宅被拆、因而喪失2%之優惠稅率約1500萬元;此外尚有全部?具以及果樹百株以上、損失無法估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審顛倒是非,反判被害人賠償加害人之理?台灣司法之公平、正義、蕩然無存? 

2、自云無法請照開工,卻又無照擅自開工;應處以建築法第86條第1項:違反第25條之規定,無照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等。自訴人李◎和自云:預售屋得款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核計其罰鍰約1600萬元多。司法當局竟視而不見?又自云無照開工,膽敢廣告出售預售屋,訛詐社會大眾,擾亂公序良俗,詭計拆穿被退定,李◎和居然請求周◎彪應自801116日起至將如附表所示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四萬五千零三元。李◎和等想作無本生意想瘋了!沒付清價款前,依法不得請求土地過戶,這麼簡單的道理都不懂嘛?

   

四、被告夫婦均明知上開三次契約均為雙方在自由意志下喜願簽約,因見宏◎公司前揭土地上預售屋之銷售甚為順利,為貪索更高價款,竟藉故執意違約。宏◎公司迭次催請被告周◎彪依約履約無著後,不得提起民事訴訟。詎被告於移轉前揭土地所有權事件,及部分給付違約金事件分別經最高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後,就渠等親身所經歷其上開訂約過程之事實,竟基於共同犯意之聯合,意圖自訴人受刑事處分,而捏造第二次契約之簽訂係由自訴人在其飯盒下藥,致其在精神耗弱狀態下,為自訴人強拉其手簽約(簽名);及第三次契約係自訴人與其委任律師林◎和勾串後簽訂荒誕不經之虛偽事項,於八十五年三月間,由被告吳◎玲具狀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誣告自訴人犯有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偵查中再由被告周◎彪出庭作不實供證以為附合。嗣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處分不起訴後,被告吳碧玲又聲請再議,但旋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而告確定。?

    

一、自打嘴巴:瞎扯被告「因見宏◎公司前揭土地上預售屋之銷售甚為順利,為貪索更高價款,竟藉故執意違約」。在合建契約中所建總建坪由兩造均分,自是樂見宏◎公司前揭土地上預售屋之銷售甚為順利,兩造均分其利潤;何曾為貪索更高價款,竟藉故執意違約? 71年度台上字第82號判例「因契約互負債務,一方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如未為給付,而他方以此拒絕履行、不能令其負違約責任」。李善和只付訂金一千萬元(見81年度重上字第112828行、82年度台上字第719314行)均有記載。依社會上共同生活經驗論理法則:任何買賣未付清價款前,擅自動手拿走物品者非偷即盜,李善和於86331日盜賣周呂彪名下同地段12筆土地,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至今逍遙法外。這就是台灣司法不公不義之事證。

二、所言不實:「被告於移轉前揭土地所有權事件,及部分給付違約金事件分別經最高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是宏◎公司敗訴確定)」。本案在訴訟過程中被分為兩訴之不法:李◎和於81年初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訴之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五千九百零一萬五千九百八十四元及其法定利息。2、被告應將標的六筆土地(面積共4861平方公尺,計1470坪)移轉登記與原告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四萬五千零三元。3、請准提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好一個貪得無厭妄想症,付款一千萬元,基於盜匪心態,獲得萬、萬、萬、倍之利益!顯已違犯刑法第344條:取得顯不相當之重利罪。見一審: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328行「原告(李◎和等)有逃漏稅捐之意圖已甚明確。依民法第87條之1:判契約無效」。73年度台上字第712號判例「無效之法律行為,在法律行為時已確定其無效,不因事後之情事變更或當事人之行為而回復有效」。

1違約金事件:李◎和於81213日在第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言詞辯論庭上認諾「並無請求過戶土地」,有該筆錄附卷可稽,故該訴以「請求違約金事件」名之。該訴確定之終局判決(李◎和)敗訴。見86年度台上字第3215號(861017日判)59行「上訴人(李◎和)自不得依據系爭契約第十條請求給付二千萬元之違約金。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同時判第3216號裁定「本件給付違約金二千萬元本息部分,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該部分李◎和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嗣後同一事項於訴訟中再起爭執時,當事人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無奈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李◎和於條件成否未定前,無強制執行名義,卻內神通外鬼,於83年、85年間無對待給付下,不法強制過戶標的六筆土地所有權、86115日不法承受周◎彪名下同地段案外無買賣關係之另六筆土地所有權,並於86330日盜賣該12筆建地,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至今尚未清償之事實。依民法第100條: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2所有權移轉登記事項:請求產權移轉登記之各審枉判者有:181年度重訴字第721號判決審判長法官林孝城。2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判決審判長法官張耀彩。3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及85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判決審判長法官范秉閣。48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5號判決審判長法官許國宏。其等共犯結構有志一同,以權謀私、無對待給付下判土地所有權強制過戶,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對於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該訴各審顯明利益輸送、應負刑法第131條第1項: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已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1其不應受理而受理者之刑責:李◎和於一審敗訴後、於上訴中向台北地院第二次起訴,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七項「起訴違背第253條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裁定駁回」。況李善和於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言詞辯論庭上認諾「並無請求過戶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應本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該訴各審不應受理而受理,應負刑法第128條之刑責。 

2枉法裁判者之刑責:該訴各審無對待給付下,依契約第四條判標的六筆土地所有權強制過戶、不見契約第五條:辦理過戶登記之同時,應同時設定抵押權新台幣7800萬元以擔保乙方對於甲方價金之債權。因甲方「違約」未設定抵押權,意圖假抵押真過戶騙取土地產權。依民法第265條後段: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已之給付。該訴各審應負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之刑責。 

三、荒誕不經之虛偽事項85228日吳◎玲到法務部人民服務處登記申訴,該部值日官員說:沒看到這些資料,真想像不到會這麼黑,我帶你到地檢署去告魏◎明、李◎和偽造文書、詐欺取財。法務部走廊有門直達地檢署,搭電梯直達四樓值日檢察官辦公室,吳◎玲提出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412行:「嗣後雙方改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雖定為總價一億八千萬元,然稅捐等費用,既經估定為七千七百萬元,由上訴人(周◎彪)書立借條乙張交與被上訴人,註明於被上訴人在訟爭土地上興建之房屋取得銀行貸款,償付地價款時扣除;並因上訴人實際未向被上訴人借款,認書立借據不妥,乃就該借據部分再為談判,訂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  記明:借據作廢,及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

值日檢察官說: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應負刑法第211條偽造文書之刑責。沒借錢要在地價款中扣除七千八百萬元,周◎彪不肯簽,魏◎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懲罰,林◎和律師立即更改為七千百萬元。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521行:曹◎誠律師結證稱:下午雙方又寫了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大家中午未吃飯(被控制一整天,連一滴水都沒喝)爭執得很厲害,離開辦公室已是六、七點以後。眼看天色已晚,恐遭暴力相向,只好簽了以求脫身,祈望司法主持公道!值日檢察官說:沒借錢要在地價款中扣除借據上之七千七百元,自是詐欺取財;然後又加扣一百萬元之稅金,土地出售人應繳納若干增值稅,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無權加人家的稅負,太荒謬了!因而受理。全辦公室職員、門口法警都來觀看,嘖嘖稱奇!詎分案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刑庭法官以吳◎玲之指控,無證據證明其為真實?(證據都在卷宗內),有眼睛的卻視而不見,有耳朵的卻聽而不聞,如此殘疾不全之人如何適格操此判人生死之重任?製造世紀大冤案!荒誕不經之判決!    

本段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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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
2011/04/11 10:03

如此冤案   為何2100 全民開講 之類的節目 不連續討論1年 ? !

新聞台為何不24小時 連續播放??

為何不上書總統 立委諸公 只持公道!??

只要見報 上節目 就算法官無視 !那些建商 以往事蹟被翻出來 還能做人嗎?還有生意嗎?  不懂 不懂 不懂???

八旬阿嬤~請政府還我公道(bilingwu) 於 2011-04-11 22:35 回覆:

阿扁二次金改收賄六億一千萬 法官周占春都敢判無罪

怎麼會沒法官敢判更離奇的案子?

只要法官們收賄的證據沒有當場被抓到

法官們是怎麼判都隨他們高興

美其名曰獨立審判自由心證

實際上是上下交征利 牽扯到的法官好比一串粽子

馬總統不介入個案 更是變相鼓勵法官們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