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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度自字第344號(一)
2011/01/02 09:56:06瀏覽316|回應1|推薦5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86年度自字第344號(一)

 

自訴人即反訴被告  李◎和  詳卷

被告  即反訴    周◎彪  詳卷

                  吳◎玲  詳卷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反訴人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左:

 

             

周◎彪、吳◎玲共同連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反訴詐欺、背信部分不受理。

 

             

一、周◎彪與吳◎玲係夫妻,民國80826日其等提供所有座落嘉義市下路頭段一四七之三、一四七之五、一四七之九、一四七之十一、一五○之一、一五○之三地號土地六筆,由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公司)出資,合建房屋出售,由周◎彪於801015日,在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七十五巷◎號五樓宏◎公司與公司董事長魏◎明、總經理李◎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同年月廿二日經協商再次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後,周◎彪、吳◎玲二人竟意圖魏◎明、李◎和、林◎和受刑事處分,基於共同誣告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85228日,由吳◎玲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申告魏◎明、林◎和涉詐欺罪嫌,復於同年312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狀,告訴魏◎明、林◎和及李◎和共同涉詐欺等罪嫌,指稱:861012日(不對、是80年)魏◎明及李◎和共同邀周◎彪面談,宏◎公司提供便當及菜湯予周◎彪及其子周◎,使周◎彪父子吃下後呈精神耗弱,周◎彪並被拉手在預備好之土地買賣契約書(總價已填上一億八千萬元,日期倒填為801015日)及新台幣(以下同)七千七百萬元之借據上簽名並按下指印,嗣同年月廿二日周◎彪、吳◎玲委任之林◎和律師與宏◎公司勾串,迫使周◎彪、吳◎玲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上簽字,

而共同誣告李◎和、魏化明、林◎和涉有刑法第168條、第210條、第339條、第341條、第346條之罪嫌,誣告林◎和違反律師法第27條、第40條及涉有刑法第168條、第210條、第346條罪嫌、嗣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認犯罪嫌疑不足,以85年偵字第5477號、第27295號為

不起訴處分,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86年度議字第273號處分書駁回周◎彪、吳◎玲再議之申請而告確定。

 

二、案經被害人李◎和向本院提起自訴。

 

    說:

事實是86228日吳◎玲到法務部人民申訴服務中心櫃檯登記申訴,有值日祕書說:沒看這些資料,真想不到會這麼黑,我帶你到地檢署去告魏◎明、李◎和不法取財。法務部走廊有門通地檢署,直達值日檢察官辦公室,吳◎玲以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412行:「是雙方嗣後改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雖定為總價一億八千萬元,然稅捐等費用,既經估定為七千七百萬元,由上訴人(周◎彪)書立借條一張交與被上訴人(借據並非周◎彪筆跡,顯係李◎和等預先備好作圈套用的,周◎彪多次聲請鑑定筆跡,法院置之不理,在判決書上硬說:由上訴人(周◎彪)書立借條一張交與被上訴人),註明於被上訴人在訟爭土地上興建之房屋取得銀行貸款,償付土地價款時扣除;並因上訴人實際未向被上訴人借款,認書立借據不妥,乃就該借條部分再為談判,訂立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書:記明:「上訴人於801015日出具之借據作廢、毀棄」,及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上訴人實得一億二百萬元。值日檢察官說: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之刑責,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沒借錢要在地價款扣除,不用詐欺脅迫,如何達成?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所謂詐術五花八門,有藥品、氣味、催眠術、障眼法等。吳◎玲說:因為沒借錢,上午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下午要簽補充協議書,要在地價款中扣除七千

七百萬元,周◎彪不簽,魏◎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林◎和律師立即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並說:如不依伊意簽約,打官司嗎你沒錢會輸。辦公室有多位官員及門口法警都來觀看,嘖嘖稱奇!魏◎明何許人也,說加稅就加稅,公然寫在協議書上:『如有餘額歸其所有』!比黑道還要黑!值日檢察官因而受理。分案檢察官陳◎堂以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851228日),實則:於85年間因法官枉法裁判、無對待給付下判標的六筆建地強制過戶,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對於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法律明定不得為之,基於弱肉強食、滋味無窮,惡向膽邊生,明知不得為之而為之!強奪豪取侵犯人民權益之事證俱在。分案檢察官陳◎堂以證據不足,尚須更本加厲,繼續凑足。魏◎明、李善和於86115日假:九十七萬九千七百九十三萬元未受償(付款一千萬元獲判六筆建地無對待給付下強制過戶,尚不足填補其貪婪之心),不法搶奪周◎彪名下無買賣關係之六筆建地,並於86330日轉手賤賣(土地面積共6.005平方公尺、計1816坪,80年市價每坪50萬元),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據為已有,製造世紀大冤案!刑法第15條: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積極行為發生結果直者同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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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NWUMQ
保護令 HTHVOP
2011/01/07 09:35
有家報問題嗎?
保護令可以保護妳不在有家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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