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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5 10:18:23瀏覽459|回應5|推薦7 | |
不起訴處分書(六) 續上(二) 契約日期,且契約內容中將先前給付之定金一千萬元亦載明於新約第三條第(一)款中不另給據,乃符合雙方契約原意。另借據部分雖載為 答辯:釋字第181號解釋「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應有刑法第447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適用」。 事證如下: 一、「該契約及借據內容嗣又被廢約,亦不生逃稅結果。其目的既在擔保宏◎公司墊付之稅金等費用,爾後再自契約總價中扣除,均難遽指有虛偽記載致生損害情事」。見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4頁15行「並因周呂彪實際上未向被上訴人借款,認書立借據不妥,乃就該借據部分再為談判,訂立補充協議書,借據作廢。及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法院明知不法者以協議書替代借據,在協議書上沒借錢要在地價款中扣除七千七百萬元,周呂彪不簽因為根本沒借錢,魏化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於是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該等審判者認為:弱肉強食、理所當然?又宏◎公司提不出墊付之稅金等費用收據,全是東窗事發後卸責之詞! 二、「被告魏◎明、李◎和實無使人下迷藥使周◎彪「昏沈」中簽字必要。且周某之簽字並無歪斜、模糊等異狀,是否在被「迷藥」發作昏沈中所為,亦屬可疑」。在媒體上看到有人被詐騙,還親自到銀行提款機提錢給騙子,難道沒迷昏就不算詐財?任何人簽自已的名字,就閉上眼睛也是一樣的。所謂詐術五花八門,有氣味、藥品、障眼法、催眠術等。只有使詐的老千知道,被害人當然不知道才會被詐失財。 三、「況若周某確被迷倒或昏沈,衡情應即報請有關機關處理,或委人或致函宏◎公司表明異議或撤銷契約之議,即未為之」。借據只簽一張由主謀人收執。被害人手中無憑無據如何報警?乃委請林◎和律師處理。那有即未為之? 四、證人:孫◎甫、林◎文、曹◎誠、為當事人之受雇人,就訴訟結果有直接關係者,不得令其具結。最顯明如買賣契約書上並無孫◎甫之名字,足見魏◎明、李◎和依民法第568條第二項:故契約無效,或契約已成而撤銷者(指合建契約),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五、備註:「 本段完 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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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