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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書(六)
2010/07/15 10:18:23瀏覽459|回應5|推薦7

不起訴處分書(六)

           續上(二)801012日(被告稱係15日,告訴人稱係12日,此項日期爭議與有無刑責無涉),告訴人之夫周◎彪,在宏◎公司協商簽立第二次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中土地售價載明為一億八千萬元,借據部分則為七千七百萬元,該借據部分據被告辯稱係稅金及其他費用預估總額已如前所述。該契約及借據依上開台北市國稅局函示,尚不得逕做為報稅唯一憑證,且該契約及借據內容嗣又被廢約,亦不生逃稅結果。另契約日期填載為80826日,乃配合雙方原定之合建

契約日期,且契約內容中將先前給付之定金一千萬元亦載明於新約第三條第(一)款中不另給據,乃符合雙方契約原意。另借據部分雖載為801015日,但其目的既在擔保宏◎公司墊付之稅金等費用,爾後再自契約總價中扣除,此由借據中載明:「……於台端(指買方公司)在向本人所購……土地興建之房屋取得銀行貸款償付上開六筆土地價金尾款時償還(扣除),此據…」等語可得探求其中真意,均難遽指有虛偽記載致生損害情事。又此部分契約,借據係周◎彪所簽名,已據周◎彪父子陳明屬實。雖周◎彪自稱懷疑被下迷藥昏沈簽字,周鼎亦附合其說;惟周鼎亦證稱當天在宏◎公司內並無任何人施暴、脅迫手段,其父並未昏倒等情,依此情節,被告魏◎明、李◎和實無使人下迷藥使周◎彪「昏沈」中簽字必要。且周某之簽字並無歪斜、模糊等異狀,是否在被「迷藥」發作昏沈中所為,亦屬可疑。證人即周◎彪幾十年好友孫◎甫證稱:伊陪周◎彪到場協商,中午一起吃便當,伊看不出周◎彪父子有何異常狀態;吃完便當約一、二小時才簽約,伊且與周氏父子一起離開等語。證人即宏◎公司開發部經理林◎文證稱:周◎彪父子到公司修正先前之契約條文,討論甚久:原先要合建,則稅金、費用等要雙方平均分擔,建屋分得後各自銷售,且周◎彪表示年歲大,將來售屋還要負擔風險,乃要求售土地實領淨額,由一億一千萬元談到一億三千萬元淨額;公司評估連設計圖都未決定,且如此也增加公司費用,因此初估七千七百萬元費用等總額以借據代之;當天並未加入迷藥使周某父子昏沈而簽字等語。證人即在場簽字見證之曹◎誠律師亦稱絕無迷倒周◎彪父子簽字等情。參以周◎彪委任解◎源律師以801115日(80)義法字第1120號致宏◎公司函中,亦僅提起契約有失公平應予修正,並無片語隻字提及曾遭迷昏而簽字情事;況若周某確被迷倒或昏沈,衡情應即報請有關機關處理,或委人或致函宏◎公司表明異議或撤銷契約之議,即未為之;又宏◎公司人員若有意在此項契約、借據中迷昏周某父子簽字,依據常情應無再於一週後重簽字第三次契約必要。從而告訴人及周◎彪此部分指述有悖常理且有暇疵,尚難遽採為被告定罪依據。

答辯:釋字第181號解釋「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應有刑法第447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適用」。

事證如下:

一、「該契約及借據內容嗣又被廢約,亦不生逃稅結果。其目的既在擔保宏◎公司墊付之稅金等費用,爾後再自契約總價中扣除,均難遽指有虛偽記載致生損害情事」。見83年度台上字第2839號判決415行「並因周呂彪實際上未向被上訴人借款,認書立借據不妥,乃就該借據部分再為談判,訂立補充協議書,借據作廢。及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法院明知不法者以協議書替代借據,在協議書上沒借錢要在地價款中扣除七千七百萬元,周呂彪不簽因為根本沒借錢,魏化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於是將稅捐等費用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仍自買賣價款中扣除。該等審判者認為:弱肉強食、理所當然?又宏◎公司提不出墊付之稅金等費用收據,全是東窗事發後卸責之詞!

二、「被告魏◎明、李◎和實無使人下迷藥使周◎彪「昏沈」中簽字必要。且周某之簽字並無歪斜、模糊等異狀,是否在被「迷藥」發作昏沈中所為,亦屬可疑」。在媒體上看到有人被詐騙,還親自到銀行提款機提錢給騙子,難道沒迷昏就不算詐財?任何人簽自已的名字,就閉上眼睛也是一樣的。所謂詐術五花八門,有氣味、藥品、障眼法、催眠術等。只有使詐的老千知道,被害人當然不知道才會被詐失財。

三、「況若周某確被迷倒或昏沈,衡情應即報請有關機關處理,或委人或致函宏◎公司表明異議或撤銷契約之議,即未為之」。借據只簽一張由主謀人收執。被害人手中無憑無據如何報警?乃委請林◎和律師處理。那有即未為之?

四、證人:孫◎甫、林◎文、曹◎誠、為當事人之受雇人,就訴訟結果有直接關係者,不得令其具結。最顯明如買賣契約書上並無孫◎甫之名字,足見魏◎明、李◎和依民法第568條第二項:故契約無效,或契約已成而撤銷者(指合建契約),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801022簽買賣契約時,孫◎甫來了,但被魏、李二人趕走,並不在場。而後因第一審判其敗訴,李◎和始給孫◎甫一百四十六萬元收買作偽證。賣友求財見怪不怪!

五、備註:「801012日在宏◎公司協商簽立第二次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中土地售價載明為一億八千萬元,借據部分則為七千七百萬元,該借據部分據被告辯稱係稅金及其他費用預估總額已如前所述」。按801012日第二次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其借據」,是魏、李二人預先備好作圈套用的,並無如其所言在宏◎公司協商簽立,如果是協商而簽立,為何周呂彪沒蓋章、借據上筆跡亦非周呂彪所書?部分公文書上硬說由周呂彪出具借據一張?周呂彪多次聲請鑑定筆跡,無人理會。又配合:「該借據部分據被告辯稱係稅金及其他費用預估總額已如前所述」,依土地稅法第147條:土地買賣除依本章規定繳土地增值稅外,不得用任何名目附加稅款。本案訴訟過程中,不少負有審判職務權能者,目無法紀,利益輸送,公認土地出售人應負擔七千八百萬元之稅款?魏、李二人亦自認沒那麼多,其在補充協議書上記明「如有餘額則歸甲方(魏◎明、李◎和所有)。分明藉勢、藉端、訛詐、勒索、可沒收人民納稅之餘額?台灣司法不知所私何法?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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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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爛到足以亡國的司法
2010/07/16 21:18
550萬就可以驅使兩個承審法官讓被告逆轉勝,那麼出更高價者,是不是還真是能在當今昭告天下:「法院是我家開的」?

大家都在問:司法系統當中還有多少這樣的敗類?原因就是這四個敢這樣,顯然不會是他們的「特立獨行」他們的操守,不是沒人質疑,但居然還有人能多次當選人事審議委員,審議其他法官的晉升,這不更加反映這個系統是把收黑錢當成常態嗎?

如果不只是他們亂來,甚至再查下去還發現他們也不是只有這一次亂來,那麼我們能不能推論有更多的司法官,長時間地也都這樣黑白來?若真是如此,那麼台灣的檢察制度與審判制度,豈不是在相當程度上,根本就是個稱斤論兩、價高者得的交易場嗎?試問如此,何來莊嚴?何為公正?又何以服人呢?


當司法無法扮演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時,我們就真有必要用公民的力量,來為自己跟下一代救亡圖存!

http://blog.udn.com/zino/422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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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阿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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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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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不能再等了
2010/07/16 10:30
【2010/07/15 聯合晚報╱社論
老實說,台灣的司法向來不得民眾信任。如今眾怒成城,檢察和司法體系應在「正己」旗幟下,再啟司法改革。
老實說,現在很多人感到失望,司法改革已成死水一灘。馬總統為自身特別費案而狀告檢察官時,輿論多呼籲,法律人出身的總統除關心個人清譽,毋寧以推動制度改革為職志,但總統始終只以「不干涉司法」回應。
最近一部令法界人「雖不滿意,只能勉強接受」的速審法,還是因企業界大老高聲抗議司法才催生出來的,甚至被戲稱為「曹興誠條款」,反而更證明了法界「不點不亮」的惰性。
再次啟動司法改革,實在不能再等了,馬總統和賴院長都責無旁貸!

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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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黑暗 看到正義星火
2010/07/16 10:09
可預期這個事件衝擊人民對司法權威的信心,
致使許多民眾對與原繫屬這些涉案法官審判管轄的案子,要求重審的呼聲....
【聯合報╱錢林慧君/監委)】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727985.shtml

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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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山一角----另外那10位法官到底是誰?
2010/07/16 04:38
司法院曾主動向法務部「正己專案」,提報生活糜爛的11名法官,其中有1位正好是此次被收押的法官之一。但令媒體更為好奇的是,另外那10位法官到底是誰?是否有進一步的犯罪行為?謝文定對此一概不願透露。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250324&id=1&i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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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

原來都是真的
有問題的豈止這四位司法官?
2010/07/15 10:47

原來市井流傳已久的『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法條千萬條,不如黃金一條』畢竟都是真的。

原來天天看報,大陸的貪官污吏,東窗事發後,絕大多數除了錢權交易外,還有不少複雜的男女關係,台灣的貪官污吏也沒兩樣!

原來只要新台幣800萬元就足夠收買四位法官和檢察官,那八旬老嬤的案子牽扯到一億多元,足夠收買四五十位法官和檢察官了!

原來台灣高等法院風評不錯陳榮和、李春地等法官在法院體系內向來風評不錯,也都會收賄,那評鑑不佳的,豈不就更有可能!

原來買通法官要從二審開始,因為二審不但能讓不少案件定讞,更因是事實審的終審,向來被認為最好「下手」的地方,二審對被告握有關鍵影響的「生殺大權」,可以19年變成無罪,也可以勝訴變成傾家蕩產!

這樣的案子只要持續每個月來一兩個,保證馬總統民調滿意度馬上大弧度上漲,總不能老是讓大陸什麼都比台灣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