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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7 06:56:50瀏覽4667|回應0|推薦7 | |
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及其補充協議書「有效」或是「無效」 本案爭點: 壹、 契約無效:以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代表之: 一、依民法第87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判買賣契約書及補充協書、借據、係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核該補充協議書之內容與原契約約定一切稅捐費用均由甲方(原告)負擔者兩相背離,且衡諸社會上買賣通例,豈有約定單純之土地出賣人應負擔買受人公司內部之業務企劃等費用之理,更有甚者,約定上開稅金如有餘額應歸買方之原告所有,其約定殊不合常情。另觀此買賣契約書與補充協議書均未蓋騎縫章,可任意填附或取匿,其意為便於報稅逃漏稅捐並據以拒絕被告達一億八千萬元之賣價甚明。第一審為堅強之事實審,已指出原告存心作無本生意之意圖甚明! 二、依系爭契約第十條前段:本契約簽訂後,倘甲方(原告)不買或不按約定日期付款時、願將既付價款全部由乙方無條件沒收,抵作違約金外,並即解除本約,各無異議。 1、 觀之契約第五條:擔保抵押權「本土地於依前條之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2、原告李X和於 3、民法第113條「無效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本系爭契約因李X和寄出存證信函於 貳、 契約有效:以8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代表之:依判決理由:1頁9行「上訴人李X和主張:兩造原約定合建房屋出售,嗣因周呂彪無法銷售所分得之房屋,願將房屋全部交伊銷售,而由周呂彪負擔所增加之稅負及銷售費用七千八百萬元。雙方在律師見證下,於 一、 違背社會經驗論理法則:市面上房屋仲介到處都有,只聽說有無房屋可賣之人,沒聽說有無法銷售所分得房屋之人,願將房屋全部交伊銷售,而由周呂彪負擔所增加之稅負及銷售費用七千八百萬元?本系爭契約為土地買賣契約,根本無房屋買賣之情事。假設:如其所言代售房屋,仲介費一般以售屋價3%核計,自云總價金為台幣一億八千萬元,核計其仲介費為五百四十萬元(大批委託尚有折扣空間)。竟公然訛詐須七千八百萬元,更膽大包天寫在補充協議書上: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魏X明、李X和何方神聖,可沒收人民納稅餘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三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但其所為之判斷如與經驗法則不符時,即屬於法有違。(69台上七七一) 二、變造證據:補充協議書記有: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依法甲方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由乙方之總地價中支付,則一億八千萬元自是通謀虛偽不實之總地價,契約無效。該枉判者掩護不法,在判決書上故意把「甲」漏掉,硬說七千八百萬元為乙方周呂彪負擔所增加之稅負及銷售費用。有公權力加持,公然變造公文書,應負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事實真相:買方想作無本生意,於 1、原審明知周呂彪沒借錢,卻放縱買方大作無本生意,以補充協議替代假借據、註明償付地價款時扣除,分明藉勢、藉端、訛詐、勒索! 2、沒借錢而有借據,自是偽造文書,誰是得利者自是主謀人,應負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私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3、目無法紀:土地買賣依土地稅法第147條:依本章規定增值稅外,不得以任何名目增加稅款。周呂彪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1條:享有2%之優惠稅率,核計其增值稅約20萬元,竟公然訛詐需七千八百萬元。魏X明、李X和比國稅局更權威,然稅費等費用,既估定周呂彪為七千七百萬元。你敢不簽,加增一百萬元以示懲罰。原審視為弱肉強食,理所當然!更以公權力加持,無對待給付下判土地強制過戶。違背釋字第35號解釋「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總上:司法周刊第1152期刊登:前司法院大法官張特生談:法官認定事實的困難問題說「法官辦案適用法律,因有見仁見智問題,如有錯誤或可原諒;而問題只有一個答案,有錯誤不可原諒」。本案系爭土地買賣答案只有一個,任何買賣均須「銀貨兩訖」公平交易。民法第369條「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應同時為之」。唯有本案操有審判職務之法官,公然利益輸送,無對待給付下判土地產權移轉,連案外無買賣關係之另六筆土地所有權亦被不法搶走。面積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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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