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1/01 16:27:01瀏覽890|回應0|推薦11 | |
貳、認定犯罪事實及證據顯有違誤: 事實審以民事訴訟案件為判決之基礎,而不調查證據,更未予被害人有陳述之機會之違法。以至「將錯就錯、大錯特錯」,請問:人民出 售依法取得之土地,犯了什麼滔天大罪,竟然會在司法訴訟過程中產權全部被搶?你敢不服登報陳情,以刑事判刑恫嚇之,坐冤獄凌虐之,其過程有多少不可告人之黑幕,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何在?
茲依其判決書上認知錯誤,依序列舉於下: 一、2頁1行「原與宏恩公司合建房屋出售。嗣後改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就契約之履行、無效事項發生爭議,宏恩公司乃提出移轉土地所有權及給付違約金之訴訟。第一審宏恩公司敗訴,宏恩公司提出上訴,歷經第二、三審均判宏恩公司勝訴確定,周呂彪雖提起再審,亦分別遭駁回」。上訴人以事實審認知與事實不符,不得作為證據。說明如下: 1、為何由合建契約改為買賣契約: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 2頁28行李善和陳述「原與被上訴人協議合建住宅出售(周呂彪收取訂金一千萬元),所建房屋總建坪由兩造均分,稅負亦各自負擔」。兩造並約定:所建房屋大小、格式、建材等都以鄰地已蓋好之合建房屋為樣本。據李善和在訴狀上所述「預售屋可得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尚未包括畸零地在內,兩造均分可得一億六千四百三十六萬五千元」。只因存心逃漏稅,於 2、「雙方簽買賣契約後,就契約之履行、無效事項發生爭議」。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6頁13行曹大誠律師稱「上午談妥買賣契約、下午再談借據而有補充協議書」。再看5頁21行「大家中午未吃飯,爭執得很厲害,離開辦公室已是六、七點以後」。周呂彪爭執點:並沒向其借七千七百萬元,憑什麼在補充協議書上要在地價款中扣。又作假「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之稅負及企劃等費用,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實則「假稅負之名、行訛詐之實」,周呂彪不簽就是不簽,魏化明喝道:加扣一百萬元,懲罰其不配合。林信和律師立即更改為七千八百萬元,並說:如不依伊意簽約,打官司嗎你沒錢會輸。周呂彪夫婦被挾持在淨空事務所內,一整天沒吃、沒喝,眼看天色已晚,恐遭暴力相向,只得簽了再說。寄望司法主持正義! 3、 4、「宏恩公司乃提出移轉土地所有權及給付違約金之訴訟。第一審宏恩公司敗訴,宏恩公司提出上訴,歷經第二、三審均判宏恩公司勝訴確定」。事實審認定與事實不符。 (1)李善和於81年初向台北地院起訴,第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依民法第87條第一項: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判宏恩公司敗訴。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賠償五千九百零一萬五千九百八十四元之本利。又請求如附表所示六筆建地產權移轉並按日給付原告四萬五千零三元並請准宣告假執行。全世界未見有如此「好康」之無本生意。亦違背民法第226條第一項(假設)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不得請求為移轉該物所有權之行為。(30上一二五三)在 本段完 下續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