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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上 訴 理 由 狀 (一)
2009/12/26 19:45:32瀏覽2214|回應2|推薦14

                (一)

案號  98年度自字第19

股別  祥股

上訴人即反訴人           吳碧玲           住台北市紫雲街XX

選任辯護人兼反訴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被上訴人即自訴人  魏化明   住台北市南京東路 X XXX 8

                                        李善和   住同上

     選任辯護人        吳光陸律師

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不利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求為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上訴人無罪之判決。被上訴人即自訴人魏化明、李善和不法取財,在反訴狀上指述事證明確,除應負民事賠償損害外,尚涉有刑法第339第一項不法取財罪,第215條之偽造文書罪 。事關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司法為伸張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務求明察秋毫,給不法者應有懲治,重整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實 及 理 由

對於本判決不服之程度:一是:庭訊違背訴訟程序正義。二是:認定犯罪事實及證據顯有違誤所憑之事實及證據均以民事案件為基礎,該民事案件已纏訟18載,其過程繁多,審判長未能全部確知,當可了解。但至少據以判有罪之事證,應予被告有陳述之機會)。刑事訴訟法44條第12項「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否則應認於法有違!

壹、該案審理過程中違背訴訟程序正義:

一、98318魏化明、李善和以自訴狀向台北地院刑庭誣告吳碧玲於部落格上論述(952月起)妨害其名譽,顯有利用自訴恫嚇被告,或以之為解決民事爭議手段等情事(97122周呂彪向台北地院聲請清償債務起訴乙案,正在審理中)。  任何買賣均是銀貨兩訖,公平交易。依社會上認知,任何買賣未付清價款前擅自動手取走物品者,非偷即盜,是人人喊打的現行犯?好比,當事人發現家理有小偷在偷東西,大喊「抓小偷」,被認為加重妨害其名譽?!

二、98520日初次開庭,審判長令原告律師先發言,祇見該律師拿起訴狀唸唸有詞,吳碧玲正要答辯,審判長制止說:要等他說完,好不容易等他說完,吳碧玲舉手表示請求發言之意,審判長說:訴狀上有寫的就不必說,吳碧玲說:法律上明定要給被告就其事實有陳述的機會,判長說:法庭上訴訟指揮之權在我。就宣告散庭。

次日、吳碧玲到地院聲請開庭錄音光碟,在法院印好聲請格式表上一一填寫及蓋章,據法律諮詢員告知:刑訴案件須由審判長許可,例如有關國家祕密或有礙社會觀瞻等即以不得公開為由不予准許。(附證一)以其所為之聲請、於法未合,(被告又非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2項後段提出聲請),礙難准許。在多次民事案件中,均以當事人名義每審都可聲請,未見於法不合?無須辯論終結後七日内聲請?

三、98813第二次開庭,照樣先由原告律師拿起訴狀再唸一次,被告委任之謝生富律師為被告權益爭辯:周呂彪將系爭土地出售予宏恩公司除收取一千萬元外,未取得土地價款。而宏恩公司即將周呂彪名下12筆土地轉售他人(包括標的六筆、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獲利六億以上,復未依約設定抵押權擔保土地價款。甚至,應用訴訟技巧,向周呂彪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約達2千萬元,再控告周呂彪誣告及誹謗而遭判處徒刑,凡此種種,以周呂彪已達88高齡、被告亦已83高齡,年老體衰,受此凌虐長達17年,深覺自訴人想作無本生意,並自覺遭到自訴人之訛詐、勒索、強奪豪取,偽造借據等欺凌。至感痛心、無奈、而發為評論,其情可憫,豈忍苛責。世人若將心比心,衡情度理,當知並未過份。按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又以善意發表言論,而保護合法之利益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情形,不罰。刑法第310條第3項及第311條定有明文。至所謂「善意」乃指無誹謗他人名譽之意思,「保護合法之利益」,謂維護自已依法應有之權利與法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為尊重言論自由所為之免責之規定。

準此,被告於部落格中發表如自訴狀自證10表列之文章,係屬善意發表言論之行為,希望引發正義人士,伸張正義,意在維護合法之利益。況且,法院訴訟係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在倍受折磨與無助下在部落格發言,其所言皆有真實之事實為依據,應屬善意之言論,而非有誹謗自訴人之意思,甚為明確,狀請  鈞院鑒核,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審判長沒置評即宣告散庭。

四、98108開合議庭言詞辯論,以為會依被告所提反訴狀中指控:自訴人魏化明、李善和不法取財之案情有所辯論?詎料又先由原告之律師拿起訴狀再唸一次,唸完了,審判長問被告說:希望判你無罪嗎?吳碧玲答:是的,我所發表的都是真實的事。審判立即宣告散庭18年冤案,三分鐘審理完畢)!98116宣判。

以上為本案三次開庭實況。詎料到981216始收到判決書上記有981210日之判決書。見刑事訴訟法第226條: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5日内將原本交付書記官。第227條: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至遲不得逾七日。本判決不知何故達40日之久,更蹊蹺的是判決日期:前是98116,後面又是981210日。不知如何解說?  

本段完      下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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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執行力在哪裡?
說得比唱的好聽,難怪老百姓不相信!
2009/12/27 22:50

說的頭頭是道,「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務員應幫這些可能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沒有辦法得到公平正義的小人物,讓他們得到應該有的公平正義。

請教馬先生,既然現行法律制度下沒有辦法得到公平正義,包括閣下那一票高官又是口口聲聲不介入司法個案,那又要如何讓他們得到應該有的公平正義?


苦民所苦?
馬英九請你自己也不要祇是說說而已!
2009/12/27 22:04

總統馬英九今天邀請內閣閣員觀看電影「不能沒有你」,呼籲公務員以苦民所苦的心情,設身處地、將心比心解決民眾問題,並期盼政府思考現行體制能否更體貼、人性化。

電影有一幕是描述劇中主角跑到總統府前去抗議,讓總統感受特別深刻。

總統說,電影拍到總統府,「抗議的地點,就在我們門外」,「讓我在思考有沒有更好的方式,能夠在更早的階段把這些問題發掘出來」,而不是讓民眾從一個機關跑到另一個機關,最後還是無解,這是最優先、最迫切要處理的項目。

總統與吳敦義隔鄰而座。據透露,總統神情嚴肅看電影,看到某些橋段,還特別轉頭與吳敦義討論。

總統看完電影後,心情沉重。他說,百聞不如一見,劇中所反映出來的社會問題、公務員處事方式、心態的問題,都值得政府深思。

馬總統表示,法規是為了要建立秩序、解決問題而設立的,但在原則之外難免有一些沒有辦法照顧到的死角與盲點,「這個時候也許就需要由公務員以苦民所苦的心情,設身處地、將心比心解決問題」。

他認為,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務員應幫這些可能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沒有辦法得到公平正義的小人物,讓他們得到應該有的公平正義。

請問您整整兩年前的12月28日的二審無罪聲明說『如果我有機會執政,一定傾全力打造一個公平正義的台灣,建立一個人民信賴的司法制度,讓人民都能受到司法公平的對待』。做了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