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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人夠夠
2006/04/13 00:46:03瀏覽1275|回應2|推薦17

近日從媒體上得知:政治上紅人陳哲男因拿錢不辦事遭到收押,後續如何收尾,不得而知!陳先生除被收回兩勳章外,毫髮無傷依然逍遙法外。梁伯薰先生已付出慘痛的代價,先身陷牢獄之災,扳得倒或扳不倒政治紅人?請看下回分解!平心而論:當初梁先生之所以奉送711萬元給司法黃牛,是有求於惡人?事已至此,最少梁先生亦負有道義上之責任。而今痛定思痛勇敢站出來揭發弊案,勇氣可嘉,值得全民喝彩,自可以功抵過,給後代子孫留下乾淨的生活環境,尚須全民有所覺醒,繼續努力!

政治人物有句口頭禪「人民是頭家」。政治為人民服務,司法為人民而設;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人民當家做主,政治人物是僕從。除非頭殼壞掉,誰會相信這美麗的謊言?前立委蘇盈貴在其部落格發表的《人民該站起來當主人了》文末說道:「元月十一日司法節當天,南北串連的全民告發活動,雖然選擇是眾所皆知的高捷弊案與總統府內的炒股案,但是人民要學習的恐怕是如何當家作主,建構一個公義的制度,形成一個公義的文化。」這個理想何其遙遠?這條路走來是血淚斑斑、何其崎嶇顛簸?

網路留言有一則:「官字有兩口、商字有八口」。官商勾結,十口亂咬,身受司法迫害的八旬老嫗,深切體會到何謂「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之痛!

茲以第二審:81年度重上的112號判決,為本案濫權枉判之創始者,而後有志一同,相互呼應「三人成虎」,縱容歹徒大作無本生意。以下列舉其判決理由中亂咬十點如下:

一、  6頁10行:「因被上訴人(土地出售人)非建築公司,無法銷所分得之房屋」。
答辯】系爭契約為不動產土地買賣契約,根本無房屋可賣之情事。原審無中生有,語無倫次?

二、 6頁29行:「系爭契約係延續合建契約而來」。
答辯】系爭契約第15條:合建契約....,於本買賣契約簽章之同時撤銷作廢。依民法第114條之1:「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原審以已作廢之契約枉判,其判決違背法令,自屬無效。

三、6頁32行:「故被上訴人實得應扣除其應分攤之合建成本、費用、稅金、廣告銷售成本七千八百萬元」。
答辯】系爭契約第6條:「稅捐及登記費用之歸屬:本買賣不動產所應繳之各種稅捐均由甲方(宏恩公司)負擔,與乙方無涉」。又補充協議書後段記有「甲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乙方負擔任何有關本件土地買賣之稅捐及業務企劃費用等,甲方若有漏繳任何乙方名義因本件不動產買賣應繳之稅費均由甲方負全部補繳及損害之賠償」。原審判案不依契約上之證據,掩護李善和等「低價高報」土地買賣價金七千八百萬元預謀逃漏稅捐之不法甚明!

四、6頁25行:「應以補充協議書所訂優先適用」。
答辯】補充協議書前段記「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其中七千八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原審變造證據、偽造公文書:在判決書上均把『甲』方漏掉,硬說七千萬元為乙方應負擔之稅負....。其居心叵測,眾所週知!

五、 7頁4行:「係因被上訴人不懂銷售房及如何負擔稅負,始有約定七千八百萬元作為分攤建屋銷售成本及稅負」。
答辯】原審連一般社會上生活的常識都不懂?如何適格當判人生死之大任,實台灣司法之恥!老嫗我沒房屋可賣,哪有不懂銷售房屋之理?市場上到處都有房屋仲介公司,何勞費心?至於稅負如何負擔?這塊地是52年買來的,目不識丁的鄉下阿公、阿嬤都知道,土地出售人只須繳土地增值稅,且由稅捐人員依該地段的公價核計,納稅義務人依通知單繳納。那有不知如何付稅?說出欺人自欺的話,好笑到家?

六、 7頁6行:「此為參與訂約之律師林信和,曹大成於本院一致證述甚詳」。
答辯】民事訴訟法第314條之2:「就訴訟結果有直接厲害關係者,不得令其具結」。原審明知兩律師為擬立通謀虛偽之系爭契約及其補充協議書之共犯結構,竟採信其片面之偽證,司法之公信力蕩然無存!不依職權調查證據,昏庸無能者,有虧職守!

七、8頁10行「嗣因被上訴人藉口系爭契約無效為由」。
答辯】有一審: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系爭契約無效在卷可稽。眾所週知,一審為堅強之事實審,何須藉口?

八、 8頁1行「系爭契約第15條:合建契約....於本契約簽章之同時均解除作廢,舊債已消滅,故被上訴人於一審所提出之80年8月26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借據、已因債之更改而不存在,從而即難持上開已失效之契約來作為認定系爭契約效力之依據」。再看6頁13行「故系爭契約係延續合建契約而來,但其實際真意、仍與合建契約相同,即總價金雖訂為一億八千萬元,應扣除其應分攤之合建成本、費用、稅金、廣告銷售成本七千八百萬元。尚不因系爭名義為不動產買賣契約而遽認係屬虛偽通謀之意思表示」。
答辯】其前言不對後語,原審患有嚴重精神分裂症。

九、9頁4行「查上訴人於簽訂系爭契約後、已動工整地、銷售、廣告、且已預售房屋,今因被上訴人藉故拒絕履行,使上訴人受到巨額損害,故就被上訴人所收收一千萬元訂金部分,依系爭契約第十條後段請求被上訴賠償一千萬元,應予准許」。
答辯】依社會上生活常識,任何買賣未付清價款前擅自動手取走物品者,非偷即盜,是人人喊打的現行犯?唯有李善和等神通廣大,有公權力相挺,未付清土地價款,未辦理過戶又未申請建築執照,擅自動工興建者,違背建築法第86條:應科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原審有何誘因視而不見?又無建築執照出售預售屋,得款三億二千八百七十三萬元、訛詐社會大眾,擾亂公序良俗,把戲拆穿被退定,反判被害人賠償其損失!司法之公平正義何在?

十、 9頁7行:「依系爭契約第十條後段請求被上訴賠償一千萬元,自屬允當,應予准許」。
答辯】為何不見契約第14條「本約如有未盡事項,悉遵有關法令或善良習慣行之」。所謂有關法令:如民法第370條、第264條、第265條....『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已之給付』。所謂善良習慣:任何買賣均須先付清價款,豈可不勞而獲、大作無本生意?

總之:觀之86年度台上字3215號:5頁8行「上訴人(李善和等)自不得依據系爭契約第十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二千萬元之解約金....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該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訴」。按第一審即81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系爭契約無效」。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之1: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依法應返還被害人應有之權益,並賠償其損失。

      法院置弱勢小民之權益於不顧,有公權力執行而不為,任由李善和假惺惺、多次向台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卻當起藏鏡人避不見面,藉以拖延、狡賴,為天地所不容!

      釋字第400條解釋:「肯認保障財產權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認為個人生活資源之自由支配乃係基於個人人格發展之自由,從最常識,最實際層面而論,完全失卻財產將危及個人生存,對無財產者而言,憲法上任何其他權利之保障,也僅為空言奢談」。

      人之異於禽獸者,在於惻隱羞惡是非之心。老嫗特此呼籲李善和先生,既然身為基督教生命堂長老,卻泯滅良知,奪人產業不給錢不說;還以莫須有罪名陷害老人入獄,作出如此吃人夠夠、傷天害理之事,你不怕遭到天譴報應?!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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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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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卻是最失敗的人
2006/04/13 02:43

引用網友陳逢麒的文章沒有失敗的人只有不會面對現實的人

基督教生命堂李長老參考:

失敗還可站起來

但是躲避卻是最失敗的人

面對現實去解決才不會失敗

起碼可以做到最小損失

若不去面對現實

比失敗的人更可憐


敬請人道支援 我卓越不群的母親

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

Catlike Cathy(文字遇)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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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真有天譴~
2006/04/13 00:51

世上就不會有

人口爆炸的問題....

但還是請您別灰心喲~

有很多人支持您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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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like Cathy(文字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