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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 雨 生 信 心
2006/02/27 20:25:43瀏覽4843|回應0|推薦12

一 、知己「不」知彼:周呂彪夫婦一向生活單純,誠懇待人絕無害人之心,連防人之心也沒有,林律師說:「借據是逃漏稅用的,經我設計包裝之後就沒問題了」?律師在社會上具有崇高地位,哪有不愛惜形象知法犯法之理!只要不犯法吃點虧,息事寧人也就罷了!

二、如履薄冰:被害人想想簽約經過以及其猙獰面目,不知過戶後還有什麼詭計:於80年11月8日持該契約及其補充協議書至台北市國稅局請求鑑定。秘書室十多位官員看後告知「如依約過戶即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責,列入共同正犯」。故土地出賣人不願配合逃稅、並於九日電話告知宏恩公司,請把補充協議書取消。(法院從不依聲請傳該等國稅局官員出庭作證)。

三、解除契約:宏恩公司於80年11月22日以北管局第81支郵局第3696號存證信函解約:「倘屆時仍不置理,本公司於函到第八日即解除本件買賣契約,不另催告」以為脫罪之退路。是故解除契約於80年12月1日條件完成,系爭土地買賣契約及其補充協議書因解除契約而消滅,事至顯然。

四、民法第95條之1:「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之2:「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法有明文。綜上,契約解除後失其效力,一方不得據已解除之契約請求他方履行契約,此為契約解除之當然之法理。

五、民法第92條之1:「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見82年度重上字第119號判決曹律師結稱:「10月22日那天花了一整天時間,上午逐條討論達成協議開始打字後,我方林律師說:周呂彪未借七千七百萬元,為何寫借據?(見7頁32行:林律師亦稱,你們用假借據逃漏稅捐)。曹律師說這樣不大好,不如寫出實際情形,所以才另寫補充協議書,大家中午未吃飯(連一滴水都沒喝),爭執得很厲害、離開辦公室已是六、七點以後。 當年周呂彪夫婦年已七十多歲老人,被林律師帶到一處樓房的律師辦公室(已清場),被脅持一整天沒吃、沒喝,飽受恐嚇早已六神無主,眼看天色已晚恐遭暴力,只好照簽再說。依常情:如非詐欺、脅迫任何人絕不會沒借錢而簽下總地價中被扣去七千八百萬元之理?敬請公評!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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