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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土地買賣補充協議書內容
2006/02/26 10:03:02瀏覽3820|回應0|推薦9
補 充 協 議 書
系爭不動產買賣補充協議如下:雙方同意買賣價金新台幣壹億八千萬元,其中柒仟捌百萬元由甲方直接用以支付甲、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如有餘額則歸甲方所有,乙方實得淨價金為壹億貳百萬元整。甲方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乙方負擔任何有關本件土地買賣之稅捐及業務企劃費用等,甲方若有漏繳任何乙方名義因本件不動產買賣應繳之稅費均由甲方負全部補繳及損害之賠償。雙方確認80年10月15日出具之借據作廢並予毀棄。(以下空白)
【重點說明】:
一, 甲方之稅捐及業務企劃等費用由乙方之地價款支付,則壹億八千萬元自是通謀虛偽不實之總地價。
二, 依土地稅法第147條:「土地買賣除依本章規定外(土地增值稅),不得以任何名目附加稅款」。本件土地增值稅為壹千零三十三萬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賣方依法享有優惠稅率,核計土地增值稅約一百萬元。其餘額公然流入公司帳戶內。宏恩公司以借據脅迫簽下補充協議書,於86年間盜賣周呂彪名下全部12筆土地。(標的六筆、案外無買賣關係六筆),獲得不法暴利六億以上,(91年10月27日中國電視台為本案製作「社會秘密檔案」由該台記者到現場實地查證),至今逍
遙法外。
三、當日董事長大聲喝道:「減少壹百萬元以示懲罰」懲罰周呂彪自始不願配合逃稅之意願,即在借據扣回之七千七百萬元,在補充協議書中改為七千八百萬元。
四、補充協議書未蓋騎縫章,以便報稅時可任意填附或取匿以利逃漏稅捐並以拒付壹億捌千萬元總地價金甚明。(見81年度重訴字第63判決三頁後三行)。依法作成之文書非具備法律之要件,不生效力。故應以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為本案證據之基礎。
五、系爭契約第六條:「本件土地買賣一切稅捐及費用等均由甲方負擔」,而補充協議書則由「總地價中支付甲、乙方之稅負˙˙˙」。顯見宏恩公司擬重複報稅,貪圖不法暴利。
六、 【一樣案情兩極的判例】:82年6月7日`台灣日報第20版登:保固公司建設經理製作不實購地單價報告,涉嫌以「低價高報」方式侵占保固公司購地款二億二千多萬元,由檢察官調查終結,將地主及保固公司經理兩人以共同正犯提起公訴。 本案宏恩公司「低價高報」購地差價流入甲方帳戶內,明目張膽記載在補充協議書上,有目共睹。台灣司法豈可一國兩制!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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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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