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6/02/23 20:09:10瀏覽8248|回應3|推薦21 | |
次日發覺契約內容不盡相同,我夫婦到宏恩公司去問明白講清楚,李總經理提出另一張協議書:「茲另訂土地買賣合約書乙式,僅供報稅用,不作其他用途」(見下圖),並附一份不動產土地買賣契約書,總價款欄空白,要周自填一億八千萬元。並說:「多報地價增加成本減少稅金,哪個生意人都是兩套帳簿」,周說:「我一生奉公守法,決不配合逃稅」,這就是不配合宏恩公司逃稅之基礎證據。
80年10月12日公司電話邀約,至其營業所冾談畸零地價款。中午食用公司便當後,頓覺精神耗弱,周被拉手在其先備妥之七千七百萬元借據(日期卻填15日,見上圖)及總地價一億八千萬元之土地買賣契約書(日期填8月26日)上簽名並按指印。 隔日清醒後,向其索回借據未果,乃委聘林律師為「法律全權代表,洽談不配合逃稅之重託」。詎宏恩公司勾串林律師,以借據脅迫,仍簽下違法之系爭土地買賣契約書及其補充協議書,簽約之後,借據作廢。 |
|
(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