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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現代法律的精神,來容忍,同意,接受,處理社會矛盾。在維護大多數的價值系統下,仍保障極少數的基本權利。在保障極少數的基本權利下,仍維護大多數的價值系統。
2008/04/26 07:32:35瀏覽662|回應0|推薦6

用現代法律的精神,來容忍,同意,接受,處理社會矛盾

在維護大多數的價值系統下,仍保障極少數的基本權利。

在保障極少數的基本權利下,仍維護大多數的價值系統。

翻譯一下,現代法律的精神,乃在維護大多數,保障極少數。從面值看來,這個論述繼承了矛盾。但是,人類文化已經進化到可以容忍,同意,接受,和處理社會中必須共存的矛盾了。

很久,很久以前,古代的法律基本上是以『天授君頒』的姿態出現。在民智未開的時期,最早的法律是『有智慧的人』為著社會的安定,人民的教化,以『道德』為本,也是以『道德』為末的產物。這裏的『道德』就是最原始的,最初步的『大多數的價值系統』。也就是說既存的『大多數』的價值被『法律』以為器,使『全體』必須接受。古代的法思想,還沒有『人權』出現,但是對人『公平』,和人與人之間『平等』的思想是存在的,只是還沒有被條例『定義』,被具體『認知』罷了。幾千年下來,古老的法律和社會相安無事。現在,間或也有『現代學人』,硬要批判古代的君王利用『君權神授』,挾持『御用法律』而臨天下。我想這可能是博士論文的題材有點不夠用的現象。緊跟著『文藝復興』的『啟蒙時代』(Enlightenment)來臨,不僅為『美國獨立』,和『法國大革命』,更為現代的文明思想(科學的,政治的,社會的,藝術的)鋪下了一個『開放性』的框架。也就在這個框架之下,『人權』的思想,跟著『民主』的思潮漸漸浮現。這個『人權』思想成為民主政治運動的主要訴求,作為對付『君權』(包括神治思想)的旌旗;漸漸地也成熟為社會的,和法律的了;只是起初的人權是『集體』的,還沒有演化完成今天『個人』的人權。『法律』像一個生機體,隨著時空一直在『成長』。我們不應該有『今天的法律』比『昨天的法律』高明的看法,因為『法律』是『當時』,『當地』的產品。換句話說,法律是有時空性的,(所以,法律一直『跟不上』時代,這也是必然的。)值得一題的,因為不成文法(尤其是美國的立法和司法體系)運作的本質和特性,近代法律思想得以快速的成長,和成熟(特別是過去的五十年)。

遺憾的是到了21世紀的今天,我們有全世界最高密度的大學院校,和最高密度的大學生和畢業生人口(這是一個不忍卒睹的事實,過去這二十年的教育計劃,政策,和行政是很令人噁心的。);我們政府的主要領導階層泰半也是法律本科的;但是整個社會的法律精神基本素養,根本就不能到位。嚴格說來,法律精神的素養和學不學法律並不線性相關。法律精神素養是無形的,是內在的,是融合在整個社會思維體系裏面的;而其外在則是表顯在,當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群體,群體與群體,發生衝突時,個人或群體所思考的,所訴求的內容是否具備這個素養。這個衝突不是合法與不合法的衝突,這個衝突是社會利益差異的臨界面。這也正是我們在文首所題的那個『矛盾』。這個矛盾是不必要規避,也是無法規避的;這個矛盾在今天這個社會,理應可以被『雙方』容忍,同意,接受,和處理。要能夠文明的面對社會矛盾,就必須具備現代法律精神的素養。我們不去看這個『素養』的內含,我們來看這個『矛盾』的本質。

這個矛盾基本上化身為:大多數的價值觀,和極少數的基本權利之間的衝突。古代的法律,只限於以大多數的價值系統,來維護大多數的權益。而今天的,現代的法律精神,則是在維護大多數的價值系統的同時,還要保障極少數的基本權利;在保障極少數基本權利的時候,還不能拼棄大多數的價值系統。簡言之,現代法律精神的內含,就是要能處理『維護大多數,保障極少數』的社會矛盾。可惜很多人還活在『二分法』的古文明世界裏,堅持『不是取此,就是捨彼』;對任何矛盾都無法容忍,更罔論對矛盾的同意,接受,和處理了。因為無知,所以認為與任何矛盾共存,就是放棄自己的價值系統,就是向對方投降,更是失敗。舉一個例子:自古以來的法律都是以婚姻,家庭,血緣,姻親為綱,建立並維護一套『異性共組家庭』的社會秩序規範。對這個規範砥觸的,就是觸法。這也就是當時法律對大多數價值觀的維護。可是,到了1973年《美國精神病學會》把『同性戀』從《精神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中刪去;緊接著開發中國家紛紛立法保障同性纞者的權利,並禁止對其歧視的行為。行之多年的『大多數的價值觀』,頓時面臨一個絕對矛盾的『極少數基本權利』的挑戰。這個時候,『大多數』認為行之千百年的價值觀受到威脅,立即以道德,宗教,文化,家庭等名目大加撻伐。『極少數』也不甘示弱,從科學硏究,社會現象,法律,人權,引經據典的聲淚具下。

就這樣,當社會的成員(不論是個人或團體),面對任何社會矛盾時(尤其是政治上的矛盾),不得不立刻採取他(或她,或他們)原有的,堅定的『立場』。原因在不明白現代的社會裏,『矛盾』是可以彼此容忍,並處理的。在從容忍到處理的過程之中,彼此需要去同意,和接受;通常這是最難,最被誤解的兩個步驟。彼此同意和接受並不是放棄自己原有的價值系統,去接受另一方的系統,並不是背叛,更不是投降。彼此同意,和接受仍是同意和接受對方的價值,和我方的價值可以共存罷了。這樣的思維裏沒有『大多數』和『極少數』的問題;沒有『少數』服從『多數』的問題;更進步的說,沒有保護『弱勢』的議題,因為在現代法律精神之下,在理想的平權環境之下,根本就沒有強勢,弱勢的存在。這個思維,嚴格說,就是現代的法律精神。也就是『維護大多數,保障極少數』的精神。

在符合大多數的價值系統下,仍保障極少數的基本權利。在保障極少數的基本權利下,仍符合大多數的價值系統。讓我們學著容忍,並處理,社會的(政治的)矛盾。學著同意,並接受,別人的價值,與其共存。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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