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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08:57:25瀏覽54|回應0|推薦0 | |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28問
中區國稅局在本人104年請求給付獎金後僅給付八成奬金是否為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
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04號判例謂: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649號民事裁判意旨: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之情形而言,易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其損害。」
三、釋字第469號解釋文: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四、參考不法事項:
第17項: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目的明知無上繳國庫卻藉口扣繳稅款少給付獎金百分之二十。
第19項:中區國稅局明知獎金143萬3954元,竟怠於執行職務少給付百分之二十不法侵害本人權利。
五、內容詳見:
第18章:中區國稅局明知不符扣繳稅款要件仍不法扣留獎
第20章:中區國稅局104年給付獎金時編造須先「扣繳稅款」但實際未上繳國庫
六、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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