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0/12/07 09:13:30瀏覽61|回應0|推薦0 | |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30問
中區國稅局法務一科何以能在法院公文行文中區國稅局總局嚴厲要求一定要送交掛號信完整內容下隻手遮天再次(第三次)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內主文一紙之原因及理由:
一、中區國稅局在第三次與之前兩次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內主文一紙所面對的情況不同:
前兩次是中區國稅局法務科主動隱藏請求協議書內主文一紙,帶有僥倖心態。但第三次是抗告法院出公文給中區國稅局且嚴厲要求這次一定要送交掛號信完整內容下,該局法務科仍隻手遮天再次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內主文一紙。
二、抗告法院是基於以下理由公文去函中區國稅局要求送交掛號信完整內容:
(一)本人在抗告理由書說明中區國稅局有隱藏105年9月29日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之請求協議一紙。
(二)本人特別強調就算未被隱藏主文三張的最後一段也是請求就全案國賠協議:
(三)中區國稅局在當時收到法院轉送的補充理由狀的四十天後,於7月底作成的拒絕國家賠償理由書,顯然明知本人是就民國87年6月檢舉案請求國賠協議。
三、中區國稅局明知本人比105年9月29日更早前即已踐行書面先行程序仍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主文一紙:
參考高等法院判決書內容認定已就全案請求國賠協議:
上訴人主張其於104年7月27日提出陳情申請函時,業已表示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協議遲延給付多年之國家賠償事宜,被上訴人亦因該陳情申請函而以函文回復上訴人等情,有上訴人之104年7月27日人民陳情申請函(見本院卷二第9頁) 及被上訴人104年9月15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40012345號函(見本院卷二第14頁)在卷可憑。
四、參考不法事項:
第25項:中區國稅局在抗告裁定法院嚴厲要求這次一定要送交掛號信完整內容下又隱藏(這已經是藏第三次了)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內主文一紙再度使法院陷於錯誤而為裁定。
五、內容詳見:
第32章:中區國稅局三度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之請求協議一紙欺騙法院。
六、證據:
P組證據:法院裁定未踐行書面先行程序之裁定書。
抗告裁定書。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