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0/12/13 11:33:57瀏覽296|回應0|推薦1 | |
一、前言:本人在民國87年6月提出檢舉案,但稽徵機關在本件立案後,竟給予逃漏稅人高達四個月充分時間進行脫逃。逃稅者在立案到制作筆錄的四個月時間,他們完成解散登記,稽徵機關最終僅按本人提出檢舉資料(台中經銷區)核定逃稅金額。以下內容,本人將分三部份說明:一是稽徵機關縱放逃稅者四個月後才偵查制作筆錄;二是拖延四個月使被檢舉人完成解散登記後才開始偵辦逃稅;三是稽徵機關最終僅按本人提出檢舉資料(台中經銷區)核定逃稅金額。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