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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國稅局公務員為掩飾偷竊預算犯行竟謊稱獎金係自帳戶提領
2020/12/11 15:23:41瀏覽227|回應0|推薦1
一、前言:本人在十幾年後才領到應得檢舉獎金,此事件法律性質是國稅局公務員遲延本件檢舉獎金,使本人受當可想見十幾年利息上損害。本人自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國家負賠償責任。不但如此,在參考遠東紡織公司國家賠償案,本人尚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遠東紡織公司請求的訴訟標的有二:一是國家賠償案件,二是在帳戶內多年利息之不當得利返還事件若國稅局公務員當年有提撥奬金,卻因報復本人舉發其不法而不通知本人領奬,則應核發給本人的奬金自應一直在該帳戶。本人自可依遠東紡織公司前例,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此本人在民國104年請求國稅局給付檢舉奬金時,亦要求其說明在民國92年時他們收到罰鍰時,有無依法自罰鍰中提撥獎金至獎金帳戶。但國稅局公務員面對本人查詢,卻為掩飾偷竊104年度預算犯行,竟謊稱在11月匯入本人銀行帳戶的獎金係自該局獎金帳戶中提領出來。國稅局公務員的欺騙行為不但不法,也損害本人權益。 二、與同為遲延送達的遠東紡織公司國家賠償案,該案請求的訴訟標的有二:一是國家賠償案件,二是在帳戶內多年利息之不當得利返還事件。因此本件的檢舉獎金若是由罰鍰提撥,則表示中區國稅局自92年收到罰鍰時即有提成獎金存在帳戶,本人當然可據此主張利息不當得利返還。就算中區國稅局一直不理會本人要求告知原應送達本人領獎通知文書的期日,但本人可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何況從遠東紡織公司國家賠償案可知,當時的利率是6.75%,甚至比民法的5%還高。因此我在106年1月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中區國稅局返還利息之不當得利。在民國106年中區國稅局隱藏本人寄給他們的國賠請求協議書內容欺騙法院後,本人也因有返還利息之不當得利而再度起訴。 三、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107年才坦承不是從罰鍰中提撥獎金而是不法挪用預算給付: 到了民國107年本人準備追加不當得利時,國稅局回函法院坦承其實他們當年是用預算給付,不是從罰鍰中提撥獎金。國稅局公務員品德低下,一再撒謊欺騙人民,當然造成人民的損害,實在可惡。 四、國稅局明知用預算卻聲稱檢舉獎金自罰鍰提撥當然是明知而故意欺騙我:(一)本人在104年即要求本件中區國稅局應自動比照遠東紡織國賠案賠償而不必人民去申請。受害人在遠東紡織國賠案主張有二:一是遲延送達通知書致無從行使權利應負賠償利息之責;二是未給付的資金存在國稅局帳戶內應返還利息之不當得利。(二)但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0月21日送達之領獎通知書稱本件係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辦理。此公文書是聲稱本件檢舉獎金自罰鍰提撥,但事實是中區國稅局在十幾年前收到罰鍰因報復故意不通知我領獎,未依該條例所規定之「提撥舉發人」獎金,顯見當時就未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辦理。因此,十幾年後始因查詢始於104年11月4日及5日是以上述兩筆預算給付獎金,當然不是以該「條例」辦理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五、國稅局是明知而故意欺騙我之原因:(一)中區國稅局基於逃避國家賠償責任及受究責記過之目的。(二)是為騙我同意簽名扣繳獎金之百分之二十。 六、國稅局謊言造成本人損害: 國稅局原聲稱給付本件檢舉獎金係自獎金帳戶中提領,但三年後107年回函法院調查證據坦承其實是以該局104年度經常性經費預算及「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給付獎金。國稅局原應誠實說明他們給付本件檢舉獎金是因本人基於公法上請求權請求給付獎金,此請求權基礎是「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及「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所規定的「收到罰鍰百分之二十」。但中區國稅局竟以不實內容假公文騙我在民國92年他們收到罰鍰時從罰鍰中提撥至獎金帳戶,如今給付本件檢舉獎金是由獎金帳戶中所提領獎金,浪費本人一堆時間,造成本人錯誤決策。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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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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