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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10:28:59瀏覽123|回應0|推薦0 | |
一、前言: (一)本件國稅局公務員盜領侵占檢舉獎金143萬餘元案二十多年期間不法階段的第二階段,共有八件國稅局公務員不法情事: 1、沒通知檢舉人本人領獎: 依法規定,應收到罰鍰通知領獎,但國稅局公務員收到罰鍰竟未依法律規定期限內通知本人領獎。 2、是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的: 3、是出於報復目的而故意不通知: 國稅局公務員為何不通知本人領獎?是因國稅局是因報復本人一再舉發該局檢舉案立案後種種不法而故意不通知本人領獎。 4、國稅局公務員後來盜領本件檢舉奬金: 國稅局公務員盜領不但不通知本人領獎,後來還盜領本件檢舉奬金143萬餘元的證明。 5、國稅局核發檢舉奬金的「內部監督控制系統」崩潰失效。 這十幾年期間本人有無去詢問國稅局: 本人早在民國88年即已知道裁罰確定,也能計算出檢舉奬金金額,十幾年來當然會詢問國稅局關於本人未獲通知領獎原因。而國稅局公務員十幾年來一再謊稱沒收到罰鍰。 6、國稅局公務員這十幾是如何成功欺騙本人? 7、他們是如何使用詐術成功欺騙本人。因為確實是四件給付了一件。這是本人為何要將他們如何騙我及能成功,分為在第六點及第七點說明。 8、民進黨政權對國稅局「內部監督控制系統」崩潰失效情況完全不在乎也不理會持續惡化。 本文要說的是國稅局公務員不法之第二階段之第一件事:收到罰鍰竟未依法律規定期限內通知本人領獎。 (二)本文是說明不法階段的第二階段-國稅局公務員明知早已收到罰鍰竟十幾年間一再謊稱未收到的第一件不法: 二、法規-收到罰鍰三日內通知檢舉人 (一)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稽徵機關公務員收到罰鍰三日內通知檢舉人領獎。 (二)財務罰鍰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稽徵機關公務員收到罰鍰在解庫前先行通知檢舉人領獎。 (三)財政部及國稅局網站均公告他們在收到罰鍰會在期限內通知檢舉人領獎。 三、國稅局公務員不法之事實: 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稽徵機關公務員收到罰鍰三日內通知檢舉人領獎,罰鍰處理條例規定稽徵機關公務員收到罰鍰在解庫前先行通知檢舉人領獎。但國稅局竟不依法期限內通知本人領獎。 本件是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竟不依法期限內通知本人領獎,國稅局公務員實際在民國104年10月經本人請求給付獎金才送達通知領獎文書。 四、證據: 國稅局送交法院有關87年6月檢舉案納稅人繳納罰鍰時間一覽表及104年10月21日送達通知領獎文書。 五、延申閱讀: (一)0029-國稅局30不法之9-故意不送達通知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 (二)第08章:中區國稅局收到罰鍰按檢舉案相關四法提撥分配奬金可見明知是檢舉案 (三)第09章:中區國稅局明知本件是檢舉案也提成獎金卻挾怨報復故意不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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