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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被檢舉逃稅人拒繳罰鍰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2020/12/11 09:13:23瀏覽103|回應0|推薦0

一、前言:本文是本件87年6月檢舉案,國稅局公務員貪腐案二十多年期間所經腐敗與不法階段的第一階段(一)稽徵機關國稅局公務員檢舉案立案後種種不法情事。其中一件有關於國稅局公務員收賄後對於逃稅人不繳罰鍰竟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的不法情事。

 

二、有關納稅義務人拒繳後移送強制執行的法規:「稅捐稽徵法」第39條: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三、國稅局公務員在拒繳後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的本件檢舉案的三件違章:

 

(一)「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本稅:106萬7987元罰鍰:320萬3961元合計金額:427萬1948元。逃稅之納稅義務人拒繳本稅及罰鍰且未任何救濟,但稽徵機關竟基於不法之目的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直到民國98年8月才移送強制執行。

 

(二)「康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本稅:129萬3千元。罰鍰:387萬9千元。合計金額:517萬2千元。逃稅之納稅義務人拒繳本稅及罰鍰且未任何救濟,但稽徵機關竟基於不法之目的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稽徵機關在「張x丘等十二人」(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4月28日。罰鍰:8萬6813元。本件違章是在民國94年4月7日判決確定(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裁字第 595 號行政裁定)。判決確定後三年多才移送強制執行。起徵時間:民國97年9月徵起。

 

四、在民國88年時,被檢舉逃稅之納稅義務人十幾人竟共同決議不理會88年3月24日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金額427萬1948元不救濟,也不理會6月21日的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金額517萬2千元,卻只救濟此件4月28日的金額僅8萬6813元,不管其他兩件金額約1000萬元案件。這是因為稽徵機關與被檢舉人事先約定。當時本人聽聞此事原不相信,但十幾年後到了104年在領獎後發現當時國稅局果真沒有依法律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易言之,這十幾年來我一直以為是有移送強制執行而無結果才未「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給本人,但其實是根本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五、當年「張x丘等十二人」(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相關判決書: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 訴 字第 779 號判決(90.05.2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度 簡 字第 126 號判決(92.11.17)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 裁 字第 595 號裁定(94.04.07)。

 

六、其他參考資料:(一)國稅局30不法之3-公務員收賄後十年才移送強制執行。(二)國稅局30不法之4-公務員收賄後拒繳稅款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三)國稅局30不法之5-判決確定後三年多才移送強制執行。(四)被害人可因國稅局遲延「移送強制執行應納罰鍰之行為」怠於執行職務請求國家負賠償責任。(五)「張X丘等十二人」與「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是不同合夥組織。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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