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 本件檢舉獎金是143萬餘元,國稅局公務員聲稱他們收到罰鍰時有提撥此金額到獎金帳戶內,完全依財政部頒布的「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下稱「要點」,這是明確規定從檢舉案立案受理、稽查、審理、審議及裁罰到核發奬金及最後的結案,共47項動作)辦理。 既然國稅局公務員辦理本件檢舉案是依「要點」且收到罰鍰時有提撥檢舉獎金(包括將分配給國稅局自己相對獎金的143萬餘元),後又提領了獎金分配給自己了,最後依「要點」結案。過十幾年後,本人發現國稅局公務員盜領本人權利人應得的獎金143萬餘元而請求給付,國稅局公務員也因此不法挪用該局當年度預算給付。國稅局公務員既然有提撥,現在卻不法挪用預算給付獎金,則可證明本件獎金已被盜領。 原先本人要求答覆的40問,並未要求國稅局舉證當年收到罰鍰時確實有依法提撥獎金到獎金帳戶內,是因國稅局公務員已證明自己盜領獎金了,就不必再問。但現考量台灣稽徵機關國稅局腐敗目無法紀,成天欺騙人民。從罰鍰中提撥獎金是國稅局業務,是公權力行使事項,違背職務致人民受當可想見利息上損害,國家是要因此負國賠責任的。因此說謊成性的國稅局公務員聲稱他們有依法提撥獎金到獎金帳戶,很有可能只是再一次欺騙人民及欺騙法院,因此本人要求舉證國稅局確實有從罰鍰中提撥獎金。
二、國稅局聲稱當年他們收到罰鍰時確實有依法提撥獎金到獎金帳戶的證據: 國稅局答辯狀及法院判決書: (提撥-不當得利答辯-1) (提撥-不當得利答辯-2) (提撥-不當得利答辯-3) 三、國稅局既然堅稱有提撥至獎金帳戶請舉證你們在本件的獎金帳戶戶名及帳號: 國稅局聲稱本件逃稅案被檢舉人繳納罰鍰時間點:(檢舉案一覽表-3) 四、請依本人申請而來的本件被檢舉人繳納罰鍰時間點而舉證說明國稅局在何時提撥: 本人請求法院調查行政執行處所列被檢舉人繳納罰鍰時間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