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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09:47:23瀏覽112|回應0|推薦0 | |
一、前言:民國(下同)87年台灣腐敗稽徵機關在本人提出檢舉案並立案後,竟收賄洩漏檢舉人身分姓名資料及檢舉書內容。本文說明的是關於稽徵機關竟收賄洩漏檢舉書內容。
二、法規:(一)「所得稅法」第103條: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三、說明:接續前文台灣腐敗稽徵機關竟收賄洩漏檢舉人身分姓名資料,本文說明康x公司透過中間人張x平得知檢舉書內容及檢舉人姓名資料。張x平還到處吹噓他知道檢舉書內容充分完整,不僅有一般事業均有的經銷契約、日記帳等等外,尚包括有1「現金收款明細表」、2「未兌現支票明細表」、3「應收帳款總額表」及4「各類進貨彙總表」等四份表格。
四、證據:被檢舉逃稅人是透過張x平(其妻與某稽徵機關高官之妻是親姐妹)得知檢舉書內容及檢舉人姓名資料。張x平還到處吹噓,知道此事者尚有十幾人。
五、參考資料:(一)0026-國稅局30不法之6-收賄洩漏檢舉人資料及檢舉書內容。(二)0003-稽徵機關國稅局關於本件檢舉獎金盜領案之案情說明(105年6月舉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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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