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民國(下同)87年台灣腐敗稽徵機關在本人提出檢舉案並立案後,竟收賄洩漏檢舉人身分姓名資料及檢舉書內容。本文說明的是關於稽徵機關竟收賄洩漏檢舉人身分姓名資料。二、法規:(一)「所得稅法」第103條: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之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前項告發或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應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三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三、說明:民國87年,某營利事業合夥組織因經理人涉嫌業務侵占,最終導致該組織解散清算。該合夥組織的十餘人合夥人因這個清算而皆有合夥財產目錄及財務資料。本人雖跟此合夥組織無關,但因為認識其中一人而取得逃稅資料後向中區國稅局提出逃稅檢舉案。本件是營業稅違章案件,既然下游經銷商被檢舉逃稅,則上游供貨商康x公司當然也被檢舉銷貨時未開立發票。康x公司財大勢力,透過中間人張x平(其妻與某稽徵機關高官之妻是親姐妹)得知檢舉書內容及檢舉人姓名資料,於是就在6月19日派六個流氓到我家恐嚇我父母。距本人在87年6月3日寄出檢舉書,僅16日。該合夥有十幾人且每人皆有親朋好友,康x公司不知誰將逃稅資料交給我,但卻能知道我是檢舉人,當然是稽徵機關國稅局收賄洩漏檢舉人身分姓名資料。四、證據:被檢舉逃稅人是透過張x平(其妻與某稽徵機關高官之妻是親姐妹)得知檢舉書內容及檢舉人姓名資料。張x平還到處吹噓,知道此事者尚有十幾人。五、參考資料:(一)0026-國稅局30不法之6-收賄洩漏檢舉人資料及檢舉書內容。(二)0003-稽徵機關國稅局關於本件檢舉獎金盜領案之案情說明(105年6月舉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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