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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17:26:02瀏覽371|回應0|推薦1 | |
一、前言:國稅局公務員明知本件獎金143萬餘元早已被該局公務員盜領侵占,又為給付本件獎金竟竊自國家預算,因出於掩蓋盜領侵占獎金犯行,及順利取得本人同意扣繳少給付兩成獎金28萬餘元,竟編造本件檢舉奬金自民國92年提撥後一直存在獎金帳戶內,且因其內部會計控制糸統的提領奬金程序,須有權利人同意扣繳之簽名文件始得提領。國稅局公務員編造本件檢舉奬金係自獎金帳戶提領,一舉兩得。 二、國稅局公務員原稱要動用第二預備金給付本件獎金: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104年8月就給付本件獎金時與本人之第一次協議時稱他們要動用第二預備金給付本件獎金,且依法應在核發獎金時,就源扣繳兩成的扣繳稅款。 三、本人主張寄稅額核定通知書而非就源扣繳: 檢舉獎金依法應自收到罰鍰中提撥,核發時就源扣繳。但本件是遲發十幾年,現在國稅局公務員以預算給付獎金,既然是不法挪用預算則不應就源扣繳而應另寄稅額核定通知書,否則豈不是剝奪本人訴願權利? 三、國稅局公務員竟改稱本件獎金是從帳戶提領故檢舉人須先簽名同意扣繳: 這是台灣稽徵機關國稅局卑鄙之處,他們認定不會有人為了不扣繳而拒領獎金。為達此目的,竟不管先前稱為給付本件奬金而動用第二預備金的說法,竟改口稱本件獎金是從帳戶提領,故依提領獎金之程序,須有檢舉人簽名同意扣繳之同意書。 四、國稅局公務員稱本件當年有提撥至帳戶故從帳戶提領之證據:(一)國稅局105年9月15日稱自罰鍰提撥之證據:(二)國稅局105年10月21日自帳戶提領獎金證據:(三)有多份答辯狀及訴願決定書均稱已提撥:1、106年國字第20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2、106年簡字第1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3、106年中國小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4、106年國字第20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5、107年上國易字第2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五、參考資料: (一)0119-第19章 中區國稅局藉口提領獎金程序須先扣繳及不實內容公文騙我簽名。 (二)0301-從本件退稅款12萬餘元退稅款說明台灣稅務行政是連第三世界都不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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