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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08:31:32瀏覽46|回應0|推薦0 | |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27問
中區國稅局給付本件檢舉獎金時稱「扣繳」了28萬6790元既然是「扣繳稅款」則該款項是否有上繳國庫:
一、中區國稅局謊言不斷令人懷疑並無上繳國庫稅款: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時聲稱他們在92年收到罰鍰時有提撥獎金至獎金帳戶,故給付本件檢舉獎金當然自該獎金帳戶中提領。中區國稅局並稱檢舉人須先簽名同意扣繳,才能依獎金提領程序給付獎金。
但民國107年7月(三年後)中區國稅局回函法院調查坦承他們給付本件檢舉獎金其實是由該局104年度預算經費支應。
中區國稅局說謊成性,則原先聲稱檢舉人須先簽名扣繳說法不但令人質疑,且更進一步懷疑當時是否有上繳國庫,亦或是只為少給付獎金。
二、中區國稅局不理會本人要求舉證可見其做賊心虛:
本人除提出多項中區國稅局無上繳國庫之證明,還另要求他們提出三件文書證據舉證,即「扣繳稅款繳款書」、「匯款的繳款單」及「扣繳憑證」,甚且將之要求寫在訴狀及補充狀上。但中區國稅局始終不理會(這點也可從107年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書知其無舉證),足見其做賊心虛。
三、參考不法事項:
第17項:中區國稅局基於不法目的明知無上繳國庫卻藉口扣繳稅款少給付獎金百分之二十。
四、內容詳見:
第18章:中區國稅局明知不符扣繳稅款要件仍不法扣留獎金。
第19章:中區國稅局藉口提領獎金程序須先扣繳及不實內容公文騙我簽名。
第20章:中區國稅局104年給付獎金時編造須先「扣繳稅款」但實際未上繳國庫。
五、證據:
L組證據: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31日回函法院應本人要求調查104年所給付之檢舉獎金及106年授益行政款之來源經費。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1月匯入本人帳戶檢舉獎金之匯款記錄,有二筆:104萬2864元、10萬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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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