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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國稅局不法40問之24-既有前例則國稅局遲發檢舉獎金應否主動附加遲延期間利息
2020/12/06 20:13:19瀏覽33|回應0|推薦0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24問

中區國稅局既然已知有相同「遲延送達文書」情形被判國賠前例,則核發本件獎金時應否主動附加國家因遲延送達賠償遲誤期間利息:

一、在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賠償案,台北市國稅局即是因遲延送達文書而依國家賠償法負賠償責任,可參考前例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國家賠償事件判決: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國字第三二號判決,

(二)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一二號判決,

(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號判決,

(四)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二號判決,

(五)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二七號判決。

二、台北市國稅局公務員在因遠東紡織公司的國家賠償案遲延送達文書致國家負賠償責任:

臺北市國稅局相關人員核有疏失受處分的公報:

http://ebooks.lib.ntu.edu.tw/1_file/Aud/40/20061002093347047jwLI.pdf

第67案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理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退稅事宜時,未合法送達國庫退稅支票,致遭該公司請求利息損失之國家賠償,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該局總計賠償7百餘萬元(含法定遲延利息1百餘萬元),其相關人員核有疏失,計處分申誡。

三、中區國稅局核發本件獎金時明知上述兩件事則應主動比照辦理不等人民請求才辦理:

四、參考不法事項:

第1項:中區國稅局為逃避國賠責任不理會本人要求告知原應送達本人領獎通知文書的期日。

五、內容詳見:

第10章:國家應就中區國稅局遲延「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怠於執行職務行為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負賠償責任。

六、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M組證據: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賠償案。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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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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