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0/12/06 17:07:07瀏覽30|回應0|推薦0 | |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22問
中區國稅局民國106年7月的「授益行政」係以增加或減免扣繳稅款稅納稅義務是否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
一、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
(總統於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6961號公告增訂之法律)
二、中區國稅局在本人多次復查均稱本件依法律規定應分離課稅百分之二十且財政部訴願駁回理由書亦如此主張:
三、中區國稅局答辯狀坦承106年7月之「授益行政」是減少分離課稅納稅義務:
四、中區國稅局減少扣繳稅款納稅義務行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
五、參考不法事項:
第20項: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給付「授益行政」款本質是為掩蓋本人要求調查不法所為之「賄賂」行為。
第21項:中區國稅局「賄賂」用的「授益行政」款12萬1008元係將106年剛徵來的所得稅收直接撥款給本人。
六、內容詳見:
第24章:中區國稅局欲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
第25章:因無現成賠償科目預算故以違法之「授益行政」替代。
第26章:中區國稅局就不法侵害權利中僅能挑選「不法扣繳」項目賠償之原因。
第30章:減少扣繳稅款納稅義務之「授益行政」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三規定。
七、證據:
J組證據:中區國稅局民國106年7月寄來「授益行政」款支票之匯款記錄及回函法院調查證據。
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的期日。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