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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國稅局不法40問之25-國稅局明知是挪用預算卻一再謊稱是由帳戶提領之行為是否合法
2020/12/06 20:22:54瀏覽20|回應0|推薦1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25問

中區國稅局給付本件獎金明知是不法挪用預算卻一再謊稱是由獎金帳戶提領欺騙人民及法院之行為是否合法:

一、中區國稅局故意以104年10月21日不實內容假公文是表明所給付之獎金係自來自罰鍰中所提撥出來的:

中區國稅局原聲稱給付本件檢舉獎金係自獎金帳戶中提領,但三年後107年回函法院調查證據坦承其實是以該局104年度經常性經費預算及「檢舉未辦稅籍(營業)登記獎勵項目」預算給付獎金。

中區國稅局原因應誠實說明他們給付本件檢舉獎金是因本人基於公法上請求權請求給付獎金,此請求權基礎是「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及「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所規定的「收到罰鍰百分之二十」。

二、中區國稅局明知用預算卻聲稱檢舉獎金自罰鍰提撥當然是明知而故意欺騙我:

(一)本人在104年即要求本件中區國稅局應自動比照遠東紡織國賠案賠償而不必人民去申請。受害人在遠東紡織國賠案主張有二:一是遲延送達通知書致無從行使權利應負賠償利息之責;二是未給付的資金存在國稅局帳戶內應返還利息之不當得利。

(二)但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0月21日送達之領獎通知書稱本件係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辦理。此公文書是聲稱本件檢舉獎金自罰鍰提撥,但事實是中區國稅局在十幾年前收到罰鍰因報復故意不通知我領獎,未依該條例所規定之「提撥舉發人」獎金,顯見當時就未按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辦理。因此,十幾年後始因查詢始於104年11月4日及5日是以上述兩筆預算給付獎金,當然不是以該「條例」辦理給付本件檢舉獎金。

三、參考不法事項:

第15項:中區國稅局故意以不實內容假公文使本人陷於錯誤而受有損害。

四、內容詳見:

第19章:中區國稅局藉口提領獎金程序須先扣繳及不實內容公文騙我簽名。

五、證據: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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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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