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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6 20:34:06瀏覽49|回應0|推薦1 | |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26問
中區國稅局用不實內容假公文騙我簽名扣繳之行為是否合法:
一、中區國稅局稱依「獎金提領程序」之規定檢舉人須先簽名同意扣繳百分之二十方能給付獎金: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稱當年92年時收到罰鍰時有提撥獎金至獎金帳戶,現在為給付本件檢舉獎金當然係自該獎金帳戶提領,依獎金提領程序之規定檢舉人須先簽名同意扣繳百分之二十方能給付獎金故須先簽名同意扣繳,中區國稅局才能依獎金提領程序並給付獎金。但本人是基於檢舉獎金是公法上請求權,中區國稅局應給付應得獎金全額。本件中區國稅局直接扣款後,本人進行多次復查及訴願,要行政救濟時發現竟無行政處分書,這就造成人民的損害。:
二、中區國稅局故意以不實內容假公文使本人陷於錯誤以為獎金從帳戶中提領:
中區國稅局在本件是遲延「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使我無從行使權利。中區國稅局十幾年後以104年度該局之預算給付獎金,故意以104年10月21日不實內容假公文是表明所給付之獎金係自來自罰鍰中所提撥出來。本人若早知中區國稅局是由年度預算給付檢舉獎金,當然不會簽名同意扣繳,這也是中區國稅局編出要簽名扣繳才能進行提領程序的原因。
三、參考不法事項:
第16項:中區國稅局編造提領獎金程序藉口須先扣繳及不實內容公文騙我簽名同意扣繳。
四、內容詳見:
第19章:中區國稅局藉口提領獎金程序須先扣繳及不實內容公文騙我簽名。
五、證據:
A組證據: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所宣傳及統計國家獎勵檢舉而立法在所得稅上的三項承諾的所有刊物及網站。
L組證據: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31日回函法院應本人要求調查104年所給付之檢舉獎金及106年授益行政款之來源經費。
中區國稅局在民國104年11月匯入本人帳戶檢舉獎金之匯款記錄,有二筆:104萬2864元、10萬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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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