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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09:17:48瀏覽84|回應0|推薦2 | |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31問
中區國稅局對本人國家賠償請求協議從不理會(送交相關文件有八次之多)的行為是否合法:
一、「行政程序法」:
第七章:陳情:
第172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二、本人交付與國賠請求協議有關文件有八次:
第一類:我親自到中區國稅局交涉,共有三次並交付各種書面文件(舉證有權領取獎金及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
第二類:我寄給中區國稅局的掛號信也有三次。
第三類:我傳真文件給中區國稅局有兩次。
中區國稅局對我八次提出國賠協議均不理會,當然不會去爭執有無踐行書面先行程序,當時我也不會想到中區國稅局會去利用踐行先行程序鑽營逃避國賠責任之巧門。
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三名法官判決書認定我早在104年7月27日即已踐行國家賠償書面先行程序:
上訴人主張其於104年7月27日提出陳情申請函時,業已表示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協議遲延給付多年之國家賠償事宜,被上訴人亦因該陳情申請函而以函文回復上訴人等情,有上訴人之104年7月27日人民陳情申請函(見本院卷二第9頁) 及被上訴人104年9月15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40012345號函(見本院卷二第14頁)在卷可憑。
四、參考不法事項:
第2項:中區國稅局從不理會本人提出國家賠償協議請求且本人送交有關文件有八次之多。
(二)中區國稅局不理會協議請求意圖是要時效兩年完成,
五、內容詳見:
第32章:中區國稅局三度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書掛號信之請求協議一紙欺騙法院。
六、證據:
I組證據: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內容(主文有四張)及中區國稅局政風室調查該管公務員隱藏主文一紙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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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