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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4-國稅局不法40問之34-本件張x丘等十三人依「參考表」是否應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2020/12/07 10:09:20瀏覽55|回應0|推薦1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34問

稽徵機關裁罰本件「張x丘等十三人」(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若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是否應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而非僅按三倍裁處:

一、本件「張x丘等十三人」(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不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

本件被檢舉逃稅受罰人既不補繳稅款,也不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更不可能繳納罰鍰。

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

自民國98年8月移送強制執行至104年分期繳納。

二、「張x丘等十三人」(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應適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處五倍之罰鍰:

稽徵機關應按台財稅861912280函(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裁罰五倍。但稽徵機關於民國88年卻對三件均未繳納之違章案件僅罰三倍。

三、行政機關對於裁罰案件,自訂裁罰標準或裁罰倍數參考表,旨在追求平等原則:

一明確性原則應該是適用於法律及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並不直接對外生效,但會因平等原則間接對外生效。

四、參考不法事項:

第7項:「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之稅務違章案件不符合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者,但稽徵機關竟基於不法之目的應裁罰本稅之五倍僅裁罰三倍罰鍰。

五、內容詳見:

第04章:稽徵機關依「稅務違章案件參考表」應裁罰本稅五倍竟僅裁罰三倍罰鍰。

六、證據: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C組證據:檢舉人張x丘合夥組織相關資料。

D組證據:民國88年稽徵機關所有回函本人(檢舉人)、回函法院調查證據之公文書及通知違章人自動補繳可適用較輕裁罰公文書。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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