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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10:46:28瀏覽90|回應0|推薦1 | |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37問
同樣是遲延「送達文書及支票」致權利人無從行使權利,台北市國稅局(遠東紡織國賠案)在民國94年受監察院彈劾記過。本件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未被問責理由:
一、遠紡國賠案相關判決書-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國家賠償事件判決: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國字第三二號判決,
(二)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國字第一二號判決,
(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號判決,
(四)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二號判決,
(五)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再字第二七號判決。
二、臺北市國稅局相關人員核有疏失受處分的公報:
http://ebooks.lib.ntu.edu.tw/1_file/Aud/40/20061002093347047jwLI.pdf
第67案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理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退稅事宜時,未合法送達國庫退稅支票,致遭該公司請求利息損失之國家賠償,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該局總計賠償7百餘萬元(含法定遲延利息1百餘萬元),其相關人員核有疏失,計處分申誡。
三、本件中區國稅局就「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遲延十幾年始因查詢始為送達但無人被究責:
臺北市國稅局辦理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退稅事宜時遲延送達國庫退稅支票兩年多,受記過處分。本件遲延送達十幾年卻無任何公務員被究責。
四、參考不法事項:
第9項:中區國稅局違背職務義務故意不「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通知本人領取檢舉獎金。
五、內容詳見:
第10章:國家應就中區國稅局遲延「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怠於執行職務行為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負賠償責任。
六、證據: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H組證據:民國105年財政部函令中區國稅局調查公務員不法情事及東亞訴願書證明稽徵機關收到罰鍰時有提成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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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