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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8-國稅局不法40問之38-國稅局逃避國家賠償責任曲解財政部函欺騙法院之行為是否合法
2020/12/07 10:57:05瀏覽81|回應0|推薦1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38問

中區國稅局基於逃避國家賠償責任及受究責記過之目的故意曲解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欺騙法院之行為是否合法:

一、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逃漏稅之處罰有漏稅罰及行為罰:

此漏稅罰與行為罰之區別在於稅捐秩序罰,係指對於違反稅法義務之行為,所科處之制裁,包括罰鍰、沒入、停止營業處分等,其可分為「行為罰」及「漏稅罰」兩種。釋字356號解釋有闡明:「違反稅法之處罰,有因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而予處罰者,此為漏稅罰;有因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而予處罰者,此為行為罰。」

二、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但此「罰鍰」似乎僅為「漏稅罰」:

因有爭議,故下級稽徵機關請求財政部函釋此「罰鍰」是否應包括行為罰(不僅漏稅罰)即"如係屬同一違章事實所牽涉之漏稅罰及行為罰,應核發舉發獎金,是否均應包括在內。

三、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釋內容(這是關於所得稅法第103條第一項的函釋):

主旨:核發檢舉人舉發獎金,「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應優先於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適用。說明:二、關於「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與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之適用順序問題: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係規定財務罰鍰處理及給獎分配事項,依上開條例第1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應優先於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適用。因此不論舉發漏稅罰或行為罰之違章案件,均應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核發舉發獎金。舉發甲公司有漏稅罰情事,因而查獲併有行為罰情事,對該行為罰部分,如係屬同一違章事實所牽涉之漏稅罰及行為罰,應核發舉發獎金。

四、以本件檢舉獎金案為例說明「行為罰」及「漏稅罰」:

本件檢舉獎金在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及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係屬「漏稅罰」。

在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係屬「行為罰」。

故依此函釋的優先適用說法,使檢舉人本人除領取「漏稅罰」外,也領取「行為罰」(第三筆中市稅法字第41546號之罰鍰:8萬6813元之百分之二十1萬7362元)。

五、中區國稅局擔心究責就故意曲解其原意稱函釋意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第2項」:

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釋事實是擴大領獎範圍有利檢舉人的函釋,但中區國稅局及法院竟故意曲解其原意。此函釋的優先適用是指同一案件若也有「行為罰」來的罰鍰,也應優先適用第一項而發放獎金,並未否認所得稅法第103條的效力,但中區國稅局及法院竟稱是他們是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發放獎金,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第二項。

六、法院因此被騙認定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內容:

判決書內容(法院是抄自中區國稅局答辯狀內容一字不改,可查詢106年國字第20號判決書第695行至707行):

前揭所得稅法及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條文之競合關係,依現行有效之財政部77年5月18日函釋意旨稱:「關於『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與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之適用順序問題: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係規定財務罰鍰處理事項,依該條例第1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應優先於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適用。因此不論舉發漏稅罰或行為罰之違章案件,均應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核發舉發獎金。」等語,是被告抗辯稱其於104年11月間發給原告上揭康x公司及張x丘等12人違章案之檢舉獎金,係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辦理等語,即屬有據,原告主張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發給檢舉獎金,容有誤會。

七、參考不法事項:

第29項:中區國稅局基於逃避國家賠償責任及受究責記過之目的故意曲解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八、內容詳見:

第34章: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多次故意曲解台財稅第770550203號函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九、證據:

Q組證據:本件之告訴狀及補充狀(含請求被告機關中區國稅局舉證)及本件各法院判決書。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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