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0/12/09 16:19:47瀏覽79|回應0|推薦0 | |
請願理由: 台灣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人民因國家不法侵害受損害,在起訴國賠事件前,應先書面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協議。法院也能因未踐行先行程序而駁回請求。但這項規定卻成了加害者公家機關逃避國賠的法寶,他們會將人民寄給他們的請求國家賠償協議隱藏起來,然後向法院主張受害者原告未踐行書面請求協議先行程序。台灣的法官草率又好騙,竟連問原告都不問就裁定無踐行先行程序駁回請求。等到受害者陳情抗議後,公家機關才承認他們藏請求國家賠償協議時,法院判決已確定,加害者公家機關不用國賠。因此本人推動請願廢除起訴國家賠償應書面請求協議先行程序。 一、先講受害者本人的親身經驗,本件三重點: (一)本件法官的所有裁定均在中區國稅局故意隱藏國家賠償請求協議掛號信中文件下去作出裁定,且法官皆在不知是少了文件的證據: 本件經中區國稅局政風室於民國107年1月調查(隱藏國賠書面請求協議文件)後回函本人承認該局在交付法院有關本人在105年9月29日寄去的國家賠償書面請求協議掛號信中確實隱藏了文件(三次交付法院就隱藏了三次)。本件所有法官之裁定即原地方法院的裁定,抗告的裁定及再審的裁定均是在不知道中區國稅局隱藏了文件下,去作出裁定駁回。 (二)法官是在在辯論終結日後背著原告受害者本人收取中區國稅局送交隱藏版文件,這是第二個不尋常之處: (三)中區國稅局是會為了掩飾我指控他們的不法情事而行賄本人的機關,當然令人懷疑他們會不會對法官做相同的事,這是第三個不尋常之處: 二、中區國稅局挾怨報復不通知本人領獎: 本人是在民國87年6月提出檢舉案,此案檢舉獎金是143萬餘元檢舉獎金。此檢舉案在當時立案時,稽徵機關國稅局即有多項與被檢舉人勾結等腐敗不法情事發生(證人尚且有十幾人)因此本人也多次檢舉國稅局稽徵人員,結果卻惹火了這些腐敗公務員。 稽徵機關國稅局對此案之逃稅被檢舉人非常優待,在88年寄出稅額及罰鍰通知書後,逃稅被檢舉人也繳了罰鍰。 依法,當國稅局收到罰鍰時,即應在三日內通知檢舉人領獎(送達通知領獎文書及獎金支票),結果國稅局公務員竟挾怨報復不通知本人領獎(被檢舉人繳罰鍰後當然也不會通知檢舉人去領獎),所以本人應領取檢舉獎金之事,是一直到十幾年後,我才輾轉得知逃稅人早已繳清罰鍰,於是要求中區國稅局給付獎金。中區國稅局才在104年送達通知領獎文書,但未附加利息。 三、本人當然請求國家負賠償責任: 國稅局送達通知領獎文書及獎金支票,是該管機關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事項,且此送達有稅捐稽徵法關於送達規定之適用,本人當然對於國稅局公務員違背職務義務之行使,請求國家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負本人受當可想見利息上之損害而賠償。 因此,本人按法律規定踐行先行程序,法院也在106年首次開庭即審查完成認定已踐行書面先行程序。再經過幾次開庭直到同年9月7日辯論終結日也沒有質疑本人已踐行先行程序,於是法官宣布10月會寄來的的判決書。 四、本人當然質疑法官是受賄才在辯論終結日後背著原告本人去收中區國稅局送交的文件: 本人是在106年4月5日向台中地方法院遞狀起訴中區國稅局,法官首開庭當然就審查了是否踐行書面先行程序。到了7月28日中區國稅局寄了12萬餘元的支票給我,是為了掩飾我指控他們的不法情事(內容請見本人指控中區國稅局的30項不法及要求答覆的40項質問),國稅局雖稱這12萬餘元的支票是"退稅款"的"授益行政",但實際上是違法稅捐稽徵法,並涉嫌圖利罪。(參考前文:0301-從本件退稅款12萬餘元證明台灣稅務行政法治觀念是連第三世界都不如) 國稅局既然有這種給錢行賄的習慣,我當然認為法官會在辯論終結日後背著原告去收中區國稅局送交隱藏國賠文件就裁定駁回是有問題的。 五、抗告時,法院居然只是再去問中區國稅局一次,當然又被騙: 法院竟只是要求中區國稅局再函檢附系爭掛號信就直接採用裁定駁回: 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12月28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60014623號函檢附之抗告人105年9月29日國家賠償申請書(含信封封面)......」, 而得結論: 「可見抗告人書面請求國家賠償之文件,共有內文部分3頁及抗告人存摺內頁影本、財政部公告郵政儲金定期存款利率此2項附件資料,......」, ,並未見抗告人前稱系爭附件,抗告人書面請求國家賠償內文所載「處理該日政風室會談及的康馳公司20%課稅的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國小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事實是我在105年9月29日寄出的系爭掛號信內文部分有4頁及附件,中區國稅局又一次隱藏主文一張(第四張文件)使法院作成裁定駁回。 這次是中區國稅局第三次隱藏主文一張成功欺騙法院! 六、中區國稅局政風室於民國107年1月調查(隱藏國賠書面請求協議文件)後回函本人承認該局在交付法院有關本人在105年9月29日寄去的國家賠償書面請求協議掛號信中確實隱藏了文件(三次交付法院就隱藏了三次);本件所有法官之裁定即原地方法院的裁定,抗告的裁定及再審的裁定均是在不知道中區國稅局隱藏了文件下,誤以為已取得完整文件下,去作出裁定駁回。 七、綜上,公家機關逃避國賠責任,只需將人民寄給公家機關的國賠書面請求賠償藏起來就可以。 故應廢除人民起訴國賠事件前,應先書面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協議的規定。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