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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17:13:08瀏覽112|回應0|推薦0 | |
一、前言: (一)國稅局公務員既此「要點」辦理而結案足可證盜領獎金: 本件檢舉獎金是143萬餘元,國稅局公務員應在十幾年前通知本人領獎,卻不但故意不通知領獎甚且還自己盜領。要證明本件獎金被公務員盜領不難,因為財政部為公務員辦理逃稅檢舉案件有一定程序,而制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下稱「要點」)規定,這是從檢舉案立案到核發奬金及最後的結案,共47項動作皆明確規定。因此本件檢舉案已經證明了國稅局公務員皆依此「要點」辦理,即他們已在收到罰鍰時有提撥檢舉獎金到該局之奬金帳戶,這包括了將分配給國稅局自己相對百分之二十獎金,接著國稅局又提領了獎金分配給自己了,然後本件依「要點」結案。 (二)證據: 104年國稅局公務員在本人查詢下承認本件已結案,且他們有領到本件檢舉獎金143萬餘元。國稅局不但在口頭上承認,在訴訟時向法院遞交的答辯狀也承認。見:明知本件是檢舉案及故意不通知領獎。 二、國稅局民國92年收到罰鍰時確實有依「要點」提撥檢舉奬金: (一)財政部公布的「要點」有相互為使,所以只要國稅局依法行政,不去動手腳違反規定,使自己去盜領獎金,則不可能會出現直到十幾年後檢舉人發現,才又另外去不法挪用預算給付檢舉獎金。 (二)國稅局104年口頭上承認他們收到罰鍰時有提撥到國稅局獎金帳戶: (三)國稅局在105年起在各個答辯狀等文書上也白紙黑字的承認他們收到罰鍰時有提撥獎金至國稅局獎金帳戶: 三、國稅局公務員也承認在92年確實領取了相對百分之二十奬金朋分花用: (一)「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2條: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財務罰鍰之淨額提撥舉發人獎金,照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二)國稅局公務員104年口頭上承認他們確實有領獎金: 國稅局公務員口頭承認就足以證明他們有分配給自己獎金,法律都規定國稅局可領本件相對百分之二十的檢舉獎金,最高可領到七百二十萬元。既然合法,國稅局公務員當然會領本件獎金。 四、國稅局既然有提撥、有領獎,則不通知檢舉人即為故意為之: (一)財政部頒布的「要點」,是層層管制,相互勾稽,只要公務員按規定程序辦理,是不會出差錯的。 (二)既然國稅局在收到罰鍰時有提撥,公務員也有領相對的檢舉獎金,那麼不通知本人領獎,當然是國稅局故意不通知。 五、國稅局既然有提撥又不通知檢舉人且已結案則表示本件檢舉獎金被盜領: (一)前揭說明過只要國稅局公務員依「要點」規定程序辦理,是不會出差錯的。而本件檢舉案早在十幾年前就已結案了,可見當時收到罰鍰確有提撥,且有提領奬金分配,所以才能依「要點」規定程序結案。 (二)國稅局公務員在104年向本人口頭承認他們有領到本件檢舉獎金,可見本件必然在十幾年前就已結案。 六、國稅局在104年為給付本件檢舉獎金不法挪用預算可證本件檢舉獎金已被盜領: 104年時國稅局不法挪用該當當年度預算給付本件檢舉奬金,表示該局檢舉帳戶內無本件檢舉奬金,當然本件檢舉奬金早已被盜領,否則從國稅局獎金帳戶中提領即可,不必不法挪用該局104年度預算。 七、本文證明國稅局公務員盜領獎金是以下方式論證: (一)國稅局公務員在民國92年收到罰鍰時有提撥至該局獎金帳戶內。 (二)國稅局公務員後來從該獎金帳戶內提領獎金。 (三)該通知領獎書的附件領獎收據,宣稱要提領從帳戶要先扣繳可證明是從帳戶人提領獎金。 (四)國稅局在訴訟中其答辯狀均坦承本件早已結案。 (五)國稅局多份答辯狀均承認是在本人請求給付獎金時去查登記簿才確定,可見當初在民國87年6月時是依要點立案,檢舉人姓名在上面。 (六)到了104年國稅局為給付本件獎金,卻不法挪用104年該局之預算。就證明了獎金根本不在奬金帳戶內。 (七)若國稅局明知錢在帳戶,還不法挪用,豈不更可怕。 八、結論: 本件檢舉人在87年6月提出檢舉案,88年稽徵機關對被檢舉逃稅人裁罰確定,國稅局後來也收到納稅義務人繳納罰鍰,不但不通知檢舉人領取本件檢舉奬金,反而自己盜領該筆獎金。受害者本人在105年6月20日民進黨新政權上台後就已再次要求調查不法,給人民真相,且這回是去函財政部長要求調查。民進黨調查後居然決定是隱瞞此事不去究責,直到今天民進黨都已到了第二任任期,已是民國109年7月了,這是什麼爛政權爛政府啊,你們連假裝除弊都不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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