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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國稅局不法40問之40-國稅局政風室對本人指控其機關公務員涉嫌犯罪不法卻掩蓋不管
2020/12/07 11:21:11瀏覽61|回應0|推薦1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40問

財政部對本人在105年6月請求調查涉嫌犯罪不法卻將案件交由中區國稅局政風室而非刑偵犯罪單位偵辦之原因及理由(本件是有被害人受害者的):

一、有關單位對本人在105年6月指控稽徵機關人員受理檢舉人檢舉逃漏稅捐案件種種不法情事及要求說明事項至今無回應:

由賦稅署發函:

「發文字號:臺稅稽徵字第10500090960號

主旨:有關檢舉人105年6月20日函陳訴,貴局相關人員受理檢舉人檢舉逃漏稅捐案件,疑似包庇被檢舉人及洩漏檢舉資料等情乙事,事屬貴管,檢件移請訊即查清實情,依法妥處逕復。」

現在是民國109年尚無任何機關任何單位對本件各不法情事及要求說明事項回應:

二、所指控的不法情事有明確之公務員涉有犯罪情事但有關單位根本無所謂不理會:

由本次再明確列出30項不法情事可知,中區國稅局公務員或稽徵機關人員是已有明確犯罪情事,但當時許虞哲部長對其所屬機關公務員疑涉不法情事,非交由調查局中機組偵查而是又交回中區國稅局自行評估,結果可想而知。

三、參考不法事項:

第20項:0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給付「授益行政」款本質是為掩蓋本人要求調查不法所為之「賄賂」行為。

第21項:中區國稅局「賄賂」用的「授益行政」款12萬1008元係將106年剛徵來的所得稅收直接撥款本人。

四、內容詳見:

第24章:中區國稅局欲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

第25章:因無現成賠償科目預算故以違法之「授益行政」替代。

五、證據:

G組證據:民國104年中區國稅局回函本人(檢舉人)請求給付獎金及國賠請求協議、104年10月送達領獎公文書及高等法院判決書述明己踐行之證明。

H組證據:民國105年財政部函令中區國稅局調查公務員不法情事及東亞訴願書證明稽徵機關收到罰鍰時有提成獎金。

I組證據:105年9月29日掛號信內容(主文有四張)及中區國稅局政風室調查該管公務員隱藏主文一紙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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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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