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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6-國稅局不法40問之36-本件三違章案件均以分期繳納罰鍰竟未加徵利息之原因及理由
2020/12/07 10:35:37瀏覽33|回應0|推薦1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36問

本件檢舉案三件違章案件均以分期繳納罰鍰但稽徵機關竟未加徵利息之原因及理由:

一、請看108年年底的媒體報導:「分期繳稅罰鍰 財政部放寬免計利息」: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放寬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繳納綜所稅本稅及罰鍰情形,其中罰鍰部份,免再加徵利息,並將於後續修正稅捐稽徵法時,一併將此原則明確入法。財政部官員說,放寬所得稅罰鍰部份可免加徵利息,套用上述案例,等於只需就100萬元本稅計息,50萬元罰鍰則免計。財政部官員指出,在稅捐稽徵法對分期繳納所得稅罰鍰要不要加計利息,沒有明確規定狀態下,過去實務上,國稅局大多還是會加徵;因此,經評估裁罰合理性,決定新增解釋令,定調未來分期繳納所得稅罰鍰可不加計利息。

二、本件檢舉案三件違章案件均在88年裁罰確定均為分期繳納,但均未加徵利息:

(一)被檢舉人名稱:張x丘等十三人(欣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4478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3月24日。

合計金額:427萬1948元

自民國98年8月才移送強制執行至民國104年分期繳納。

(二)被檢舉人名稱:康x公司:

處分書文號:中市稅法字第9389號。

裁處確定日:民國88年6月21日。

合計金額:517萬2千元

自民國92年3月才徵起至94年分期繳納。

三、參考不法事項:

第30項:稽徵機關對本件違章案件以分期繳納罰鍰未加徵利息。

四、內容詳見:

第42章: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以「分期繳納」罰鍰竟違法不加徵利息。

五、證據: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x公司及張x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x公司相關資料。

中區國稅局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期日的公文書。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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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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