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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3-國稅局不法40問之33-依「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罰是否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2020/12/07 09:56:09瀏覽35|回應0|推薦1
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33問

稽徵機關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罰是否為「稅捐稽徵之一環係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一、「營業稅法」:

第51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第一項第三款: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台財稅861912280函「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本件適用)

**違章情形:**

二、銷貨時未依法開立發票,且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亦未列入申報。

**裁罰金額或倍數:**

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者,按所漏稅額處三倍罰鍰。

三、行政機關對於裁罰案件,自訂裁罰標準或裁罰倍數參考表,旨在追求平等原則:

一明確性原則應該是適用於法律及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並不直接對外生效,但會因平等原則間接對外生效。

四、稽徵機關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罰應為「稅捐稽徵之一環係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是裁量收縮至零情形。

五、參考不法事項:

第7項及第8項。

六、內容詳見:

第04章:稽徵機關依「稅務違章案件參考表」應裁罰本稅五倍竟僅裁罰三倍罰鍰。

七、證據:

B組證據:中區國稅局就本件檢舉奬金案相關事項所製之「康馳公司及張旭丘等十二違章案件一覽表」及被檢舉人康馳公司相關資料。

C組證據:檢舉人張x丘合夥組織相關資料。

D組證據:民國88年稽徵機關所有回函本人(檢舉人)、回函法院調查證據之公文書及通知違章人自動補繳可適用較輕裁罰公文書。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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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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